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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研究
被引量:2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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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荣齐
李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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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大学法学院
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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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11-11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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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战略研究"(ZGDYKT201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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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及其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目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了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周期长""成本高""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中国应当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三审合一"司法审判模式、损害赔偿制度、诉讼证据制度和保全制度,实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审判与行政处理、民事诉讼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有机衔接,实现专利商标确权纠纷的行政复审程序与司法审查程序有机衔接,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国内裁判与国家利益、国际争端、国际规则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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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
体系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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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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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从TPP知识产权规则审视植物新品种的可专利性
被引量:7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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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荣齐
薛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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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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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17-12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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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5年度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项目编号:TJFX15-008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审判理论重大课题成果,项目编号:2015SPZ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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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TPP知识产权规则要求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这虽然顺应了品种权与专利权融合的趋势,但颠覆了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美国和其他TPP成员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可专利的客体范围、专利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等方面,可能相互做出一定让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应当顺势改进,将植物新品种及其生物学生产方法纳入可专利的客体范围,凡是达到专利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的都应当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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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
知识产权
植物新品种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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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PP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 plant varieties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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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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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对策
被引量:1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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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荣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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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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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36-4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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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制度设计研究”(19BFX145)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研究”(TJFX18-004)
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新时代科技创新重大成果知识产权优先保护机制研究”(18ZLZXZF0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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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域外保护的融合,在国家利益至上、贸易保护抬头、区域合作热络、创新驱动发展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等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规则的国际化需要有新的目标、定位和作为,特别是要借鉴美国法院"长臂管辖"、欧洲"确定重点国家"、日本"海外市场管理"等经验,深化知识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探索知识产权法院(庭)的域内外长臂管辖,依据对等原则查处知识产权不公平贸易,适度支持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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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时代
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化
长臂管辖
不公平贸易
知识产权法院(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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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7.1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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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边界
被引量:8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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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荣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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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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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22-34,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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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制度设计研究”(19BFX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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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边界具有模糊性或不确定性问题,主要源于知识产权相互之间及其与其他民事权利之间存在交叉、融合和冲突,并因知识产权向其他权利领域、公共领域不断扩张而进一步凸显。本着一般民事权利优先的法律精神,要求知识产权不得与在先取得的其他权利相冲突,不得妨碍在后善意取得的其他权利。为了防止知识产权可能侵入或者挤压其他权利和公共空间,有必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和效力的不当扩张加以规制,限定其只保护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智力活动成果和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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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
民事权利
法律边界
权利冲突
权利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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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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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中美经贸协议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被引量: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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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荣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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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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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49-63,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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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制度设计研究”(19BFX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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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于2020年1月签署,对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文章通过研究认为:在三大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议建立专利有效期延长制度,完善药品专利数据补充、早期纠纷解决机制,改进通用名称认定,推进软件正版化,优化著作权举证。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以保护保密商务信息,以"将会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作为适用商业秘密保护临时措施的主要条件,侵犯商业秘密罪归为行为犯而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完善打击假冒和盗版的执法行动及其工作机制,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适用性解释和灵活性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协助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和纠纷,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设定上限,全面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降低入罪标准、提高刑罚力度,判决执行完善工作机制和提高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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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美经贸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
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执法
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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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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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数据保护的法律边界
被引量:2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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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荣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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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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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23-41,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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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制度设计研究”(项目编号:19BFX145)
天津大学研究生教育专项基金项目“面向新科技革命的知识产权法学人才培养”(项目编号:A2-2021-005)
天津大学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研究阐释项目“中国式现代化引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23XS-0035)的阶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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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据保护的赋权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互补,其目标均具有保障数据权益和促进数据流通的两重性,为此应当正确厘定数据保护的客体、主体和效力边界。数据保护的客体即数据是独立的民事权利客体,应当具备合法性、价值性,而不应限定为企业数据、衍生数据、集合数据和未公开数据。数据保护的主体最终都是属于“人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果“人类”以外的事物所处理的数据被“人类”占有而得到法律保护,可以通过申请撤销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救济。数据保护的权益应当限定仅及于数据法律行为,包括:经过权利人许可,具有营利性,不得与在先权益相冲突,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不得阻碍他人合理使用与善意使用。鉴于现有立法和执法未充分体现数据保护的客体、主体和效力边界,有必要以《数据安全法》为基础统一立法,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数据局联合制定和颁行数据保护的行政执法办法。鉴于信息、数据、知识产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将数据放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研究建立各项具体制度相对更加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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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
信息
知识产权
民事权利
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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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inform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ivil right
legal bound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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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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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制度要素
被引量: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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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荣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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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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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28-41,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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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制度设计研究”(19BFX145)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案例研究”(2021SFAL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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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制度旨在解决专利保护程序复杂冗长的难题,由主体、客体、方式和程序等要素构成。在新形势下,结合我国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议我国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主体集中化,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查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专利有效性诉讼一审案件实行专门管辖,对技术调查官队伍实行统一建设和管理;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客体二元化,建立授权后专利异议行政审查制度,在专利异议中只允许专利权人上诉;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方式民事化,同时允许专利异议诉讼采用行政诉讼方式;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程序便捷化,并废止专利侵权诉讼中止制度和“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但保留现有技术抗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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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院(庭)
专利有效性
专属管辖
专利异议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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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3.8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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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时代实用新型制度的目标、定位与改善
被引量:2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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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荣齐
赵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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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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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91-107,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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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制度设计研究”(19BFX145)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案例课题“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案例研究”(2021SFAL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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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面对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时代要求,有必要厘清实用新型制度的目标、定位,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创新规律、全面完善的实用新型制度。实用新型保护的长度、宽度、高度与速度,总在量与质、快与慢、高与低、远与近之间变换。我国实用新型制度的改革完善应聚焦于保护宽度、保护高度与保护速度,相应指向于客体范围的扩大、实质条件的优化与审查程序的细化,具体包括:实用新型的客体延伸至产品制造方法;实用性修改为纯粹的应用性;新颖性降低为相对新颖性;创造性回归实质性特点;坚持和细化以形式审查为主、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为辅的初步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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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时代
实用新型
制度定位
实质条件
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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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ew Era
utility model
system position
substantive condition
examination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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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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