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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哲学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初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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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丕祥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5-16,共12页
深刻理解与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这是新时代中国法学界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之一,就是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哲学阐释... 深刻理解与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这是新时代中国法学界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之一,就是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哲学阐释,深入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原创性贡献,我们可以看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世界历史的高度,创造性地阐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理,悉心把握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趋势,科学揭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多样性统一规律和交流互鉴规律;创造性地提出"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重大命题,深刻确证当代中华法治文明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历史性生成的内在必然性;创造性地论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崭新理念,为重构全球秩序体系确立了价值基石,指明了人类文明进步的前行方向,从而彰显了科学法治理论逻辑的真理性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法哲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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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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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锦文 胡锦华 《江海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8-38,255,共12页
法学方法论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法宝和理论工具。只有确立和坚持体现人类社会法律现象发展规律的系统的法学方法论,才能更好地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乃是在马克思主... 法学方法论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法宝和理论工具。只有确立和坚持体现人类社会法律现象发展规律的系统的法学方法论,才能更好地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乃是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所构建的法学知识及理论体系,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应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为根本方法。中华传统律学方法是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形成的重要本土资源,有助于增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和原创性,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须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传统律学方法。此外,西方法学方法作为人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参照,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须借鉴吸收西方法学方法。同时,应当坚持法学方法论的系统性和多样化,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指导下,形成“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洋为中用,开放包容”的多元并存、相互借鉴的研究方法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法学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 中华传统律学方法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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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改革论述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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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丕祥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4-16,共13页
关于法治领域的改革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准则,从新时代国家现代化的战略全局出发,深刻把握中国的法治国情特点,科学... 关于法治领域的改革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准则,从新时代国家现代化的战略全局出发,深刻把握中国的法治国情特点,科学论述当代中国法治领域改革的政治方向、历史进程、根本目的和内在机理等改革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创立了内涵丰厚、深刻精辟、系统完备的法治改革论述,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深化法治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推进新时代的法治领域的改革,必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运用其指导法治改革实践,为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而不懈努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改革论述 法治领域改革 中国法治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 改革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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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区域治理功能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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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乐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45-153,共9页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突出现象,便是各种类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运行实践,具有重要的司法法治意义与社会政治功能:一方面,它不仅有助于在规范区域内司法的同时化解区域内的社会矛盾纠纷,也有助于在破解司法地...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突出现象,便是各种类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运行实践,具有重要的司法法治意义与社会政治功能:一方面,它不仅有助于在规范区域内司法的同时化解区域内的社会矛盾纠纷,也有助于在破解司法地方主义的同时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它既有助于通过司法机制消解区域内的法治冲突,也有助于运用司法对社会资源和公共利益进行再分配,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强化司法作为一种公共事项处理平台的价值,在实现司法对于区域社会的断裂整合与分歧统一的同时完成司法的区域治理功能。应当说,这种司法治理模式的存在,在更宽广的意义上不仅有助于治理的法治化,也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法院 司法治理 区域法治 巡回法庭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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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哲学实践论的革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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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丕祥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9-167,256,共10页
在文明社会法哲学发展史上,马克思法哲学实践论的创立,确立了实践概念在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开辟了从实践出发认识法的现象基本性质的崭新的法哲学思想先河。与唯心主义法哲学和旧唯物主义法哲学及费尔巴哈人本唯物主义法哲学... 在文明社会法哲学发展史上,马克思法哲学实践论的创立,确立了实践概念在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开辟了从实践出发认识法的现象基本性质的崭新的法哲学思想先河。与唯心主义法哲学和旧唯物主义法哲学及费尔巴哈人本唯物主义法哲学截然不同,马克思的法哲学实践论坚持从社会主体的能动性出发,深刻理解人类现实的感性活动的本质性意义,强调现实的个人的感性活动是自由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并且从对象性的实践活动中把握法的现象的客观基础,理解法的现象的运动机理,分析法的实践世界的基本指向,进而开启了人类法哲学思想史上的伟大革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马克思 实践活动 法哲学实践论 法的实践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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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互动:社会治理的新模式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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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廷泰 常文华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54-159,共6页
新中国成立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社会管理一直是政府主导模式,社会管理目标经历了从控制社会、维护稳定到走向社会善治的三个阶段。当下,我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别是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全能型政府的管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社会管理一直是政府主导模式,社会管理目标经历了从控制社会、维护稳定到走向社会善治的三个阶段。当下,我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别是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全能型政府的管制社会模式日益陷入困境,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善治理论的兴起,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理论范式。从一元主体向多元共治转变、从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从单向管控向良性互动转变的政社互动实践,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善治目标下的政社互动,要求树立合作共治理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组织并激发活力,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就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社会 社会治理 政社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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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刑法学的观念 被引量:5
7
作者 刘远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61-169,255,共10页
司法刑法学是刑事司法过程的刑法学,是司法逻辑的刑法学。传统刑法学偏离司法实践,不正面反映庭审过程,有悖于庭审实质化改革取向。刑法学所服务的司法实践是交往实践,不是目的行为,不同于执法实践。在司法逻辑上,应区分刑法的理解、解... 司法刑法学是刑事司法过程的刑法学,是司法逻辑的刑法学。传统刑法学偏离司法实践,不正面反映庭审过程,有悖于庭审实质化改革取向。刑法学所服务的司法实践是交往实践,不是目的行为,不同于执法实践。在司法逻辑上,应区分刑法的理解、解释与适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对庭审过程的关注以及区分理解与解释的客观要求,决定了司法刑法学把刑法理解学提升为真正的刑法解释学。司法刑法学的基本架构应是“刑法论—定罪论—量刑论”。与传统刑法学立基于主体哲学不同,司法刑法学采取的是现象学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刑法学 司法过程 司法逻辑 主体哲学 现象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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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为规范观:刑法学超越之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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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远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92-100,共9页
行为规范在刑法学上的基础性地位一直没有落实,这根源于新康德主义的自上而下向度。要克服新康德主义刑法学的价值独断主义和规范认知主义,就必须在生成论和主体间性哲学之上重建行为规范观。新行为规范观至少包含以下要义:行为规范是... 行为规范在刑法学上的基础性地位一直没有落实,这根源于新康德主义的自上而下向度。要克服新康德主义刑法学的价值独断主义和规范认知主义,就必须在生成论和主体间性哲学之上重建行为规范观。新行为规范观至少包含以下要义:行为规范是生成的,应消除自然犯与法定犯之区分所隐含的误区;行为规范是独立的,不应以所谓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否定其独立性;行为规范是先在的,不仅在逻辑上而且在事实上先在于制裁规范,这为科学评判违法性意识学说提供了理论依据;行为规范是完整的,不仅具有行为指向,也具有后果指向,因而是犯罪论(定罪论)和刑罚论(量刑论)的共同基础。行为规范感知论的意义应予重视,它自然导向行为规范的司法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康德主义刑法学 行为规范 规范生成论 司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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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相对独立说之提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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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东 蔡道通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23-130,共8页
相对独立说是区别于严格的违法多元论的独立学说。在我国“前置法不法+刑法违法”的立法模式下,相对独立说最大限度地贴合我国的立法文本与司法实践,同时也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理性提供了积极的价值导向。相对独立说中的“独立性”指刑事... 相对独立说是区别于严格的违法多元论的独立学说。在我国“前置法不法+刑法违法”的立法模式下,相对独立说最大限度地贴合我国的立法文本与司法实践,同时也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理性提供了积极的价值导向。相对独立说中的“独立性”指刑事违法判断应独立进行,“相对性”则指前置法不法的范围对刑事违法具有参照与限制作用。相对独立说的适用规则为,前置法评价为合法的行为,刑法一般应承认其合法性,但有特殊刑事规范的除外;前置法评价为违法的行为,刑法应进行相对独立的判断;被刑法评价为犯罪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在前置法中所涉行为的法律效力一定不被前置法认可。前置法不予保护的利益,刑法可以基于自身的法规范目的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在构成要件的解读上,刑法应当根据各自法规范目的的不同而进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违法 相对独立说 违法相对论 法秩序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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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共和主义“共同善”理念的转向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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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丹 龚廷泰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17-122,共6页
苏尔马斯(Sulmasy)归纳的四类共同善,预设了个人利益和共同善之间的僵硬区隔,无法揭示共同善的动态化生成过程。合计性共同善,只承认个人利益,否认共同体价值的真实性。超越性共同善,尊奉团体利益或国家利益至上,表征了权力结构对个人... 苏尔马斯(Sulmasy)归纳的四类共同善,预设了个人利益和共同善之间的僵硬区隔,无法揭示共同善的动态化生成过程。合计性共同善,只承认个人利益,否认共同体价值的真实性。超越性共同善,尊奉团体利益或国家利益至上,表征了权力结构对个人利益的压制。共享性共同善,立足于社会生活的连带性,强调政治整合对于实现个人利益的独特功用。整体性共同善,聚焦于公民的价值实现,揭示了公共生活对个人实现乃至自我认同的不可替代性。新共和主义着眼于共同善的产生过程,阐发了一种"商谈论共同善"。"商谈论共同善"的公民基础和政治后果,均遭到质疑。不过,这一域外民主经验,对于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善 新共和主义 审议民主 公民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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