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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网络空间的竞生秩序与治理间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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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阙天舒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3期49-58,共10页
当前,网络空间正在形成多方主体竞相博弈又相互依存的竞生秩序。这一秩序由新兴技术驱动、平台资本扩张和网络安全困境等多重因素影响生成。在竞生秩序下,全球网络空间呈现多层治理间性,主要包括主体间性、机制间性和认知间性,导致全球... 当前,网络空间正在形成多方主体竞相博弈又相互依存的竞生秩序。这一秩序由新兴技术驱动、平台资本扩张和网络安全困境等多重因素影响生成。在竞生秩序下,全球网络空间呈现多层治理间性,主要包括主体间性、机制间性和认知间性,导致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既充满张力又维系动态平衡。竞生秩序与治理间性亦存在深层互动,前者的竞争压力可能加剧治理要素间的张力,后者的良性协调则有助于缓和零和博弈,促成竞争中的共生平衡。基于此,为推动全球网络空间秩序向着更加普惠繁荣、和平安全、平等包容的方向演进,中国提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秩序对齐方案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球网络空间 竞生秩序 治理间性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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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转型中教育数据分类分级的治理制度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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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新瑞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15-222,共8页
在当前教育领域,数字化转型已成为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动力。我国教育数字化过程不仅催生了海量的教育数据资源,同时教育数字化转型本身也依赖于庞大的教育数据。当前教育数据分类分级治理制度的现实需求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平衡教... 在当前教育领域,数字化转型已成为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动力。我国教育数字化过程不仅催生了海量的教育数据资源,同时教育数字化转型本身也依赖于庞大的教育数据。当前教育数据分类分级治理制度的现实需求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平衡教育个体隐私信息与教育数据价值的现实需求,完善教育数据安全保护模式的现实需求和优化教育数据治理规范体系架构的现实需求。需要从教育领域、应用场景、教育数据的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三方面标准对教育数据进行分类治理,具体可以分为教育个体数据、教育公共数据和教育非公共数据三种教育数据类型,需要在规范理念上明确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治理模式,规范要素上以影响对象和影响程度为标准对教育数据进行分级治理,并针对不同类型数据设计不同的治理制度。最终建立起教育数据分类分级的治理制度,提升教育数据治理效能,助力数字化转型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数据 数据治理 数据安全 数据流通 分类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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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时代未成年人数据权益的法治化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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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晓丽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8-95,共8页
数智时代未成年人数据权益保护具有不同于传统物理单维世界的法理逻辑。《个人信息保护法》现有规则既无法完全解决儿童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冲突,又对儿童父母或其监护人苛加了过重责任,还难以保障适龄儿童自我决策权,容易导致儿童数字身... 数智时代未成年人数据权益保护具有不同于传统物理单维世界的法理逻辑。《个人信息保护法》现有规则既无法完全解决儿童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冲突,又对儿童父母或其监护人苛加了过重责任,还难以保障适龄儿童自我决策权,容易导致儿童数字身份失序等问题。在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中,应重塑儿童数据利用与权益保护共恰的价值理念,进一步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去责任化”与平台“再责任化”的体系性架构,形成儿童自我决策权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知情同意权的秩序形态,并设立以国家“安全锁”为底线的共同监管体系。数字化人生趋势下,善智型法治保护逻辑推动着儿童权益保护模式转型,从而为探索数智向上向善儿童权益保护机制提供价值导向,守护儿童的数字身份完整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智时代 未成年人 数据权益 善智型 法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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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早期生命发展阶段抚养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以《民法典》第16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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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璟锟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S1期78-83,共6页
我国民事立法已有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并且对胎儿受保护的情形进行了不完全列举。但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胚胎和配子可独立于人体而存在。实践中出现针对配子和胚胎抚养利益保护纠纷的案件,相关案件对抚养关系的认定和抚... 我国民事立法已有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并且对胎儿受保护的情形进行了不完全列举。但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胚胎和配子可独立于人体而存在。实践中出现针对配子和胚胎抚养利益保护纠纷的案件,相关案件对抚养关系的认定和抚养利益的确认在裁判结果上有一定的差异:是否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生命阶段为判断标准不确定,胎期前的生命阶段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不同生命初期状态受保护的限度不明确。对此,立法上应完善抚养利益保护制度。一是应当明确配子和胚胎是否应受到保护,二是明确抚养利益保护应当侧重对胚胎和胎儿是否娩出为活体的考察而非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三是细化不同人类早期生命阶段受保护的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类胚胎 胎儿利益 抚养利益 子女权益保护 儿童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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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法治范式转型:从医疗救治到健康治理的体系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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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煜鹏 《学习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75-84,共10页
我国传统卫生健康法治以治病为中心,将健康权视为一项民事权利,与生命权、身体权等予以区分,并构建起患者权益保护法治体系。随着“大卫生、大健康”理念被确立为指导思想,我国卫生健康法治开始经历范式转型。卫生健康法治转变为以人民... 我国传统卫生健康法治以治病为中心,将健康权视为一项民事权利,与生命权、身体权等予以区分,并构建起患者权益保护法治体系。随着“大卫生、大健康”理念被确立为指导思想,我国卫生健康法治开始经历范式转型。卫生健康法治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健康权作为基本权利得以凸显,并构建起全生命周期健康法治体系,贯彻健康优先原则,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基于这一卫生健康法治范式转型,医疗、医保、医药应当协同发展和治理,平衡提供公共服务、保障资金安全与促进研发创新的利益诉求,共同服务于保护人民健康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卫生健康法 医疗救治 健康治理 患者权利 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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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优先性”逻辑下五眼联盟情报信息共同体的溢出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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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姗姗 李梓萌 《情报杂志》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29-35,96,共8页
[研究目的]五眼联盟作为历史悠久的情报组织有其内部情报协作机制,通过构建“稀缺-优先性”逻辑,可揭示五眼联盟在情报资源稀缺条件下的任务优先级排序机制,分类剖析其因资源分配集中于短期目标产生的溢出效应及潜在战略调整方向。[研... [研究目的]五眼联盟作为历史悠久的情报组织有其内部情报协作机制,通过构建“稀缺-优先性”逻辑,可揭示五眼联盟在情报资源稀缺条件下的任务优先级排序机制,分类剖析其因资源分配集中于短期目标产生的溢出效应及潜在战略调整方向。[研究方法]采用规范分析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资源稀缺性、优先级排序、溢出效应的逻辑链条展开理论推演;继而结合斯诺登事件、AUKUS协议等实证案例,揭示溢出效应的影响。[研究结果/结论]五眼联盟的溢出效应在带来资源集中优势的同时也引发隐忧,其未来或将沿技术深度融合与伙伴网络外向延伸两条路径推进,而能否在保持机动优势的同时平衡制度、技术与价值观等多重考量,将决定其韧性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五眼联盟 情报共享 资源稀缺性 任务优先级 溢出效应 联盟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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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的法治边界 被引量:18
7
作者 张迪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7-87,共11页
数字检察改革是指通过数字化赋能法律监督,以解决以往法律监督“被动性”“碎片化”“浅层次”等问题,是一种穿透式、类案式、一体化的法律监督。以数字检察的监督过程为观察视角,发现数字检察在监督内容、数据获取、技术运用、监督程... 数字检察改革是指通过数字化赋能法律监督,以解决以往法律监督“被动性”“碎片化”“浅层次”等问题,是一种穿透式、类案式、一体化的法律监督。以数字检察的监督过程为观察视角,发现数字检察在监督内容、数据获取、技术运用、监督程序等环节的法治边界不清,数字检察存在异化风险。数字检察法治边界之厘定是其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因而,在过程视角下,我们应明确,数字检察的监督内容在横向上需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在纵向上需关注人民群众所关心的重点问题;数据获取需遵守比例原则、成本控制原则、数据安全保障原则与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技术运用中的技术选择仍需坚持成本控制原则,技术引入需履行算法备案与专家评议,技术运行应遵守技术辅助、技术透明与技术参与原则;监督程序上需秉持案件化监督、协作式监督以及事后监督等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检察 边界 数据共享 法律监督 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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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之罚:犯罪附随后果的法治化重构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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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庆立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7-106,共10页
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发展至今,依据之广、数量之多、波及人员之众,早已超出预期。目前,该制度面临的正当性质疑主要包括:种类繁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对象泛化违反罪责自负原则、条件随意违反特殊预防目的、后果严苛违反罪刑均衡原则、... 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发展至今,依据之广、数量之多、波及人员之众,早已超出预期。目前,该制度面临的正当性质疑主要包括:种类繁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对象泛化违反罪责自负原则、条件随意违反特殊预防目的、后果严苛违反罪刑均衡原则、自动开启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对此,建议坚持保安处分的定位进行法治化重构,即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重构规范根据,按照罪责自负原则剔除间接后果,按照比例原则取消轻罪附随后果,按照预防再犯目的建立前后实质关联,按照再社会化要求创新复归社会通道,按照司法终局原则畅通权利救济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附随后果 正当性质疑 合理化归位 法治化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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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全流程规制模式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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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云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5-101,共17页
在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方面,我国前置法与刑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前置法通过处理规则的设计实现了全流程规制,而刑法只能对部分不法处理行为进行惩治。此种规范格局导致法律难以衔接并形成刑法保护的盲区,不利于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对此... 在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方面,我国前置法与刑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前置法通过处理规则的设计实现了全流程规制,而刑法只能对部分不法处理行为进行惩治。此种规范格局导致法律难以衔接并形成刑法保护的盲区,不利于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对此,应提倡个人信息的刑法全流程规制模式,通过间接罪名适用法和法益量刑评价法对不同类型处理行为进行合理规制。通过理论维度和规范维度的证成,可以验证全流程规制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应当适用刑法合理规制非法收集行为和非法存储行为,保障前期阶段信息处理安全;适用刑法精准规制非法加工行为、非法使用行为和非法流转行为,保障中期阶段信息处理安全;运用刑法适度规制非法披露行为和非法删除行为,保障后期阶段信息处理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全流程规制 处理 数据犯罪 被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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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成功与贡献潜能:美国精英大学STEM博士招生选拔理念与标准解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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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圆 黄雅玲 《复旦教育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9-58,128,共11页
以哈佛大学和加州理工学院为案例,研究发现美国精英大学STEM博士项目致力于培养科技领袖,为此设置了严格的学位授予条件,注重训练原创性研究所需的科技素养与发展可迁移的专业技能。基于选育一体化导向及组织发展需求,精英大学在粗筛中... 以哈佛大学和加州理工学院为案例,研究发现美国精英大学STEM博士项目致力于培养科技领袖,为此设置了严格的学位授予条件,注重训练原创性研究所需的科技素养与发展可迁移的专业技能。基于选育一体化导向及组织发展需求,精英大学在粗筛中以有望获得博士学位的成功潜能为基准,在细筛中重点关注通过不同形式使国家、社会、组织或学术共同体受益的贡献潜能,体现了优绩主义立场与投资立场的并存。用于对候选者成功与贡献潜能进行整体评估的四个标准中,学术准备度是淘汰标准,学术创新潜力是主要决胜标准,积极个性品质有助做出区分,志趣匹配度是竞争基础和加分项。我国应重视体系化选育多元类型的领军科学家,加强可迁移专业技能的培养,优化品性识别,细化志趣匹配度考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精英大学 STEM博士 招生选拔 成功潜能 贡献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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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型价值对齐的风险管理法律实现机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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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云峰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3-112,共10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带来法律风险,使价值对齐成为迫切需求。但是,当前的价值对齐存在对齐税、态势感知、瓦力悖论等问题。对此,在对齐理念上,应拒绝人向机器对齐的自由主义或机器向人对齐的有限主义,转向人机相互对齐的风险管理主义... 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带来法律风险,使价值对齐成为迫切需求。但是,当前的价值对齐存在对齐税、态势感知、瓦力悖论等问题。对此,在对齐理念上,应拒绝人向机器对齐的自由主义或机器向人对齐的有限主义,转向人机相互对齐的风险管理主义。在对齐逻辑上,因为大模型不对齐带来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数据风险,所以实现大模型价值对齐应以管理数据风险为核心。在对齐方法上,一方面,发挥企业自治和前置法治管理数据风险的功效,划定大模型价值对齐中的风险黄线;另一方面,贯彻以生命周期、分类分级为核心的解释方法和以重构论为核心的立法方法,使刑法能够充分且合理地管理数据风险,通过划定风险红线的方式倒逼大模型运作数据和输出信息符合人类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模型价值对齐 风险管理 法治体检 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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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的逻辑、风险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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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迪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1-39,共9页
在数字中国战略引领下,检察机关主动推行数字检察改革,期冀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以充分彰显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司法实践中,数字检察改革主要遵循“运动式治理”的推广逻辑、监督职权拓展的权力逻辑、技术赋能监督的效率逻辑。... 在数字中国战略引领下,检察机关主动推行数字检察改革,期冀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以充分彰显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司法实践中,数字检察改革主要遵循“运动式治理”的推广逻辑、监督职权拓展的权力逻辑、技术赋能监督的效率逻辑。三重逻辑加持下的数字检察改革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因此面临三重风险:改革推广失序风险、监督权力失序风险与监督程序失序风险。为克服这些风险,保障数字检察改革的正当性和稳定性,需要以正当程序为基本改革理念,制定具体的数字检察改革方略。具体而言,在改革推广层面,数字检察应摆脱“运动式治理”思路,明确数字检察组织架构和法律监督模型竞赛推行机制;在权力拓展层面,应明晰数字检察的正当边界和协商沟通机制;在监督程序层面,应探索法律监督案件的案件化办理程序与建构技术性正当程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检察 法律监督 正当程序 检察权 数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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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确权的理论反思与重塑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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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姬蕾蕾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5-29,共15页
探索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是确保数据健康流通交易的制度前提。当前,数据确权的现实困境多归咎于数据天然的非排他性特征、传统劳动理论制度的局限以及其与数据公平利用制度的相悖。反思数据确权困境的根源在于,学界忽视了数字社会是数据价... 探索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是确保数据健康流通交易的制度前提。当前,数据确权的现实困境多归咎于数据天然的非排他性特征、传统劳动理论制度的局限以及其与数据公平利用制度的相悖。反思数据确权困境的根源在于,学界忽视了数字社会是数据价值存在的前提,混淆了数据权利的内在本质与外部效力,未能揭示数据权益构造的复合法律属性。探寻数据原权的发展脉络,从数据利益的算法识别到数据利益的司法确认,再到数据确权的技术实践,数据权利完成了从利益到权利的程序评价,为数据确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在此基础上,数据的复合性结构决定了数据权利是以分享利用为实现方式的有限排他权,应从个人、企业及公共维度设计数据权利的互联构造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利 有限排他 信息信义义务 公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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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数字化转型下教育数据的分类治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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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新瑞 《比较教育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13,共11页
教育数据是教育数字化转型下的核心要素。依据教育信息在教育活动中的产生过程以及教育数据持有者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个体数据、教研数据、管理数据和行政数据四种类型。当前我国教育数据治理存在多重实践困境,包括教育数据流通与共享... 教育数据是教育数字化转型下的核心要素。依据教育信息在教育活动中的产生过程以及教育数据持有者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个体数据、教研数据、管理数据和行政数据四种类型。当前我国教育数据治理存在多重实践困境,包括教育数据流通与共享的实践困境、教育数据安全保护的实践困境、教育数据治理机制的实践困境。为进一步提升教育数据治理能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实践困境,可以从理念、对象和模式出发实现教育数据的分类治理,在治理理念上强调规制手段和促进手段的分类,在治理对象上实现数据概念和信息概念的区分,在治理模式上厘清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分类,最终完善我国教育数据治理,进而实现教育数字化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数据 数据治理 数据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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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安全与发展:策略体系与推进路径 被引量:7
15
作者 阙天舒 方彪 《社会主义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44-153,共10页
国家现代化是各国转型和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如何在安全和发展之间寻找平衡点,迈向动态平衡的现代化国家建设,已然成为摆在不同国家面前的重要议题。西方国家现代化受资本逻辑支配片面追求资本经济发展而导致一系列关系矛盾与安全问题,后... 国家现代化是各国转型和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如何在安全和发展之间寻找平衡点,迈向动态平衡的现代化国家建设,已然成为摆在不同国家面前的重要议题。西方国家现代化受资本逻辑支配片面追求资本经济发展而导致一系列关系矛盾与安全问题,后发国家在模仿西方现代化以及转向非西方道路的过程中则没有处理好发展和安全的时序问题,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安全与发展关系的失衡。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人民逻辑为中心,将本国传统文化、历史实践和现代化理念相结合,从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的现代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安全与发展被视为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维护好国家的安全,才能够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只有保障好经济社会的发展,才能够为国家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进而言之,在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高水平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内在契合,统筹安全与发展是现代国家转型与国家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同时也是推动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的动力源泉。随着历史情境的变化,我们还需适时地去界定安全与发展的内涵,与时俱进更新安全与发展的治理策略和路径,安全和发展也将与治理现代化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全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与发展 中国式现代化 人民逻辑 总体国家安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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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供应链市场的反垄断规制革新
16
作者 徐则林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0-75,共16页
在风险社会中,人工智能的垄断风险治理不容忽视。沿着人工智能的供应链,从模型上游基础层的数据、算法、算力,到下游的主机层、应用层,几乎在每个环节都存在已出现或即将形成的垄断结构。这一供应链中的垄断结构不仅源于经营者对各要素... 在风险社会中,人工智能的垄断风险治理不容忽视。沿着人工智能的供应链,从模型上游基础层的数据、算法、算力,到下游的主机层、应用层,几乎在每个环节都存在已出现或即将形成的垄断结构。这一供应链中的垄断结构不仅源于经营者对各要素资源的控制,还源于其构建的独特生态系统。在这一垄断结构之上,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同时表现为以人为主导和以算法为主导两种形态。从市场特殊性来看,人工智能供应链中的动态竞争是市场常态,竞争与垄断并非相互对立,垄断者随时可能由于动态性竞争和颠覆性创新而失去垄断地位。显然,人工智能垄断风险治理必须在动态竞争观下革新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范式。反垄断旨在制止人工智能供应链市场中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追求原子型的市场结构,应避免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建立更符合动态竞争特点的违法性认定规则、补足有利于恢复市场竞争的救济措施,并以智慧化方式提升反垄断监管的精准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供应链 资源型垄断 生态型垄断 动态竞争理论 垄断结构 智慧反 垄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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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开可控制数据权益配置与保护——兼回应数据确权争议
17
作者 向秦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3-103,共11页
数据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享有使用、流通、收益的财产性权益,是一项基于对数据的事实控制而享有的非绝对支配性权利,类似英美法系中“产权”(title)的“权利束”概念。权利客体是公开可控制数据和非公开的秘密数据,由... 数据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享有使用、流通、收益的财产性权益,是一项基于对数据的事实控制而享有的非绝对支配性权利,类似英美法系中“产权”(title)的“权利束”概念。权利客体是公开可控制数据和非公开的秘密数据,由此形成公开可控制数据权益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两条并行不悖的路径。权利主体是非国家机关数据处理者。这是从静态归属之维确认的应然利益。基于数据的不同形态与价值的动态流转之维,对价值递增链上的原始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设置动态权利规则,以维护数据交易。非绝对支配性和不完全排他性决定了公开可控制数据权益保护以损害赔偿救济为主,数据侵害行为类型包括不正当获取型、违反信义型、第三方转得型。数据财产权受到数据开放义务、数据访问权制度的权利制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 权能 公开可控制数据 数据开放义务 数据访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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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归责理论下个人信息处理民事责任的分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为中心的分析
18
作者 云晋升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26-133,共8页
立法未对个人信息委托处理下的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规定,学界亦对此存在较大争议。责任的分配模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完全的替代责任和部分的替代责任。控制者是风险的创设者和有效预防者,“谁控制,谁负责”的基本理念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立法未对个人信息委托处理下的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规定,学界亦对此存在较大争议。责任的分配模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完全的替代责任和部分的替代责任。控制者是风险的创设者和有效预防者,“谁控制,谁负责”的基本理念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数据的控制者才是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委托人通过个人信息处理委托合同对受托人具有法律上的控制力,其借助于受托人间接取得了数据的控制。基于侵权法传统的过错原则,受托人应当获得优待。优待表现为通常情况下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免除,委托人对此承担替代责任。但是如果受托人具有主观过错、违反法定义务、取得数据控制等任意情形之一,仍需要向个人信息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委托处理 控制 侵权 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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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地方与司法共建美国资优教育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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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海燕 《比较教育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4-30,共17页
美国资优教育立法体系为识别、选拔和培养资优学生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保障。联邦政府从资优定义、项目资助、项目服务、奖助支持和公私合作等方面,建立了以有限援助为核心的资优教育立法体系。各州立法在专业导向下呈现多元化、差异化特征... 美国资优教育立法体系为识别、选拔和培养资优学生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保障。联邦政府从资优定义、项目资助、项目服务、奖助支持和公私合作等方面,建立了以有限援助为核心的资优教育立法体系。各州立法在专业导向下呈现多元化、差异化特征,内容涵盖资优学生定义与识别、安置与培养、评估与问责、争议解决条款。作为判例法国家,联邦和各州资优教育立法在司法判例中得到了相应解释和续造。法院倾向于尊重学校和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采谦抑克制立场对平等保护等事项展开审查。基于美国经验,我国应建立对资优教育的科学认识,依托教育法典编纂进程审慎有序推进立法,提升资优教育立法实施的专业性和包容性,保持司法审查的适度性和权利保护的平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 资优教育立法 司法审查 拔尖创新人才 教育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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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权利检察救济的功能定位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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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成小爱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22-133,共12页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职能,旨在提供司法救济。然而,该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受行政化运作、制度刚性不足以及角色冲突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其难以有效发挥救济功能。根本原因在于功能错位——...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职能,旨在提供司法救济。然而,该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受行政化运作、制度刚性不足以及角色冲突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其难以有效发挥救济功能。根本原因在于功能错位——检察机关的运行逻辑仍偏向“权力监督”,与司法救济强调“权利保障”的核心目标存在偏差,使得检察救济机制缺乏独立性、约束力不足,公正性也存疑,难以真正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破解这一困境,应推动检察救济机制从“权力监督”向“权利保障”转型。通过优化救济程序、增强制度刚性、强化监督制约,重塑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检察救济机制,以真正发挥其权利保障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执业权利 权利受阻 权利保障 司法救济 程序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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