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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生命力在于实践——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张亮教授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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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亮 陈希聪 唐韵萌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7,共5页
实践在法学研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学研究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文章从反倾销法研究、粤港澳大湾区研究、涉外法治研究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角度展开,提出应从法治实践中发现具体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展开研究。在分析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所... 实践在法学研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学研究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文章从反倾销法研究、粤港澳大湾区研究、涉外法治研究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角度展开,提出应从法治实践中发现具体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展开研究。在分析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所涉的法律问题时,应重视具体案例中所体现的法律问题,并结合美国反倾销法、WTO的相关规定,提出对中国实践真正关切的法律对策。针对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问题,亦应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实践及相关法律政策,不断探索推动规则衔接机制的具体法治方案。在涉外法治研究方面,应围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等重要论断,结合涉外法治建设现状,总结涉外法治方面仍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根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主要问题,应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从做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统筹工作、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加强国际法学科建设等方面予以完善。此外,对于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学者而言,应关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国涉外法治工作、国际学术前沿,在国际舞台积极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逐步提高中国法学的国际影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 反倾销 粤港澳大湾区 涉外法治 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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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对习惯国际法的重申、认定及“重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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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华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5期115-131,共17页
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在实践中需适用习惯国际法,罪刑法定原则甚至要求其适用的法律只能是已经属于习惯法的规则。与此同时,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亦极大地推动了习惯国际(刑)法的发展,其最直接的呈现在于规则层面。根据已有的国际刑事司法实践,... 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在实践中需适用习惯国际法,罪刑法定原则甚至要求其适用的法律只能是已经属于习惯法的规则。与此同时,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亦极大地推动了习惯国际(刑)法的发展,其最直接的呈现在于规则层面。根据已有的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当触及习惯国际(刑)法时,它有可能对现行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地位进行重申,亦有可能对“地位未明”的规则进行认定,甚至有可能对现行习惯国际法规则进行“重构”。这三种类型,都在事实上促进了习惯国际法的发展。当然,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对习惯国际法的重申、认定或可能的“重构”皆不能背离国家实践,否则,它不仅会违背习惯国际法的基本原理,而且也相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其对习惯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司法裁判也就失去了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刑事司法 习惯国际法 罪刑法定原则 国家实践 《罗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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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与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对习惯国际法的发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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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59-71,共13页
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国际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其外在表达。通过考察侵略罪(破坏和平罪)的历史变迁,我们发现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在发展习惯国际法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回应”并有遵循该原则的“自觉”。一方面,由于习惯国际... 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国际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其外在表达。通过考察侵略罪(破坏和平罪)的历史变迁,我们发现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在发展习惯国际法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回应”并有遵循该原则的“自觉”。一方面,由于习惯国际法在效力范围层面能约束所有国家,所以罪刑法定原则本身要求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只能适用习惯国际法或“重申了习惯国际法”的条约规则;另一方面,由于习惯国际法固有的特性,它始终处于一种演变发展的状态之中,这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规则明确性在形式上存在着相悖之处,亦体现了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差异性。因此,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在通过认定、解释和适用习惯国际法来惩治国际犯罪之时,亦需证成其司法实践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即它对习惯国际法的发展应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界,如果超出了这一界限,则有可能招致合法性质疑,罪刑法定原则亦由此贯穿于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对习惯国际法的发展这一命题的始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国际刑事司法 习惯国际法 侵略罪 破坏和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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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规则相互衔接的制度复杂性与行为策略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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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朋亲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32-43,共12页
粤港澳大湾区规则相互衔接是一个渐进的制度化过程,粤港澳三地不同的规则、标准等相互交叠和嵌套,构成了制度复杂性的基本图景。在高质量发展阶段,粤港澳三地如何推进现有规则相互衔接,受到日益关注。自2017年以来,粤港澳大湾区规则相... 粤港澳大湾区规则相互衔接是一个渐进的制度化过程,粤港澳三地不同的规则、标准等相互交叠和嵌套,构成了制度复杂性的基本图景。在高质量发展阶段,粤港澳三地如何推进现有规则相互衔接,受到日益关注。自2017年以来,粤港澳大湾区规则相互衔接已经形成了数目可观的合作案例,涵盖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市场一体化、行政协作等领域。但是,粤港澳三地规则相互衔接的关联机制、管理系统仍不明晰,由此引发制度协调的复杂性,产生负外部效应。粤港澳三地规则相互衔接具有制度多样性、多中心性、嵌套性等复杂性特征,同时还存在区域治理架构、规则体系、地方政府合作意愿等碎片化带来的复杂性挑战。实现粤港澳三地制度理念对接、功能对接和力量整合,需要形成适合中国特色的“一国两制”跨制度治理复合模式,即基于规则的成熟程度,深化国家统筹与地方对接的关系;基于衔接项目的不同类型,推动制度的分层建构;基于能力的复合性,推进制度的相互学习;基于对接项目的复杂性,提升制度的先行先试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规则衔接 制度复杂性 “一国两制” 区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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