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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tion method of GPS L1C codes based on quadratic reciprocity law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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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i Lu Ruiyao Niu 《Journal of Systems Engineering and Electronics》 SCIE EI CSCD 2013年第2期189-195,共7页
A new code concept is used for the L1 civil(L1C) signal of the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GPS).The generation of L1C codes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tion of traditional ranging codes.Thus,it is necessary to... A new code concept is used for the L1 civil(L1C) signal of the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GPS).The generation of L1C codes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tion of traditional ranging codes.Thus,it is necessary to find a method for the correct generation to pave the way for future research.L1C codes are based on only one Legendre sequence which consists of Legendre symbols.To calculate these Legendre symbols,the Euler criterion is always used to evaluate quadratic residues.However,due to the great length of L1C codes,this procedure causes overflow problems.Therefore,the quadratic reciprocity law,some related theorems and properties are introduced to solve the problems.Moreover,if the quadratic reciprocity law,some related theorems and properties are used to calculate different Legendre symbols,the combination modes may vary,which causes a complex generation process.The proposed generation method deals with this complex generation process effectively.In addition,through simulations,it is found that the autocorrelation features of obtained Legendre sequences and L1C codes a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oretical results,which proves the correctness of the proposed metho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L1 civil (L1C) signal Legendre sequence Weil code quadratic reciproci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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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 被引量:2
2
作者 程啸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1-34,共14页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被侵权人以及监护人,忽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共同承担监护人责任即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离异夫妻中未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当承担全部的监护人责任。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责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后,应当承担监护人责任,被监护人的生父母不再承担监护人责任。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与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以及监护人与有过错的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关系都属于部分的连带责任。在监护人责任诉讼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属于共同被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监护人责任 补充责任 相应的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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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中第三人责任的类型及其整合 被引量:1
3
作者 谢鸿飞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7-96,共20页
第三人介入他人缔约致损且具有归责基础时,通常可配置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条主旨为“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颇具中国特色。其目的是确定第三人欺诈和胁迫时的责任承担,其性质均为侵害人身自由的侵... 第三人介入他人缔约致损且具有归责基础时,通常可配置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条主旨为“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颇具中国特色。其目的是确定第三人欺诈和胁迫时的责任承担,其性质均为侵害人身自由的侵权责任。该条并未纳入因第三人过错促成合同成立的行为,尤其是第三人过失提供不当信息的行为。我国法有必要建构完整的第三人介入合同行为的责任规则,还应规定第三人因过失促成合同订立导致缔约一方受损时的责任承担。这主要见于第三人赋予缔约方特别的、高度的、可期待的信赖之情形,包括信赖第三人的品行、经济实力、专业和经验等。第三人因过失提供不实信息促成合同成立的,在符合严格的责任成立要件时,应承担相应责任。我国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应做两方面的理论革新。一是着眼于受害人的意思形成自由而非其经济损失,第三人不当介入他人缔约的行为均剥夺或干扰了绝对权,理论上可用侵权责任统一缔约中的第三人责任。二是改变既有的基于责任的结果思维,而着眼于行为导向,第三人缔约过失行为同时发生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上的效力,应兼用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人欺诈和胁迫 《民法典》第500条 《民法典》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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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被引量:1
4
作者 刘士国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0-43,共14页
我国民法对物权变动,先是在《民法通则》采意思主义,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化为不同于法国的意思主义、德国的形式主义、瑞士的形式主义下折衷主义、西班牙意思主义下折衷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即物权变动以... 我国民法对物权变动,先是在《民法通则》采意思主义,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化为不同于法国的意思主义、德国的形式主义、瑞士的形式主义下折衷主义、西班牙意思主义下折衷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即物权变动以债权合同物权变动意思为依据,动产经交付、不动产经登记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正确认识我国的物权变动机制,必须基于中国物权变动演进的社会基础,对《民法典》相关条文作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实质性解释,并对司法审判经验及司法解释条款深入研究,突破国外立法例和理论禁锢。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中国自主创生的特色鲜明的物权变动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 民法典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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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含于《民法典》的政策:规范表达及体系展开
5
作者 张平华 董媛媛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2-104,共13页
《民法典》第十条将国家政策逐出裁判依据之列,但其条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或导向政策。梳理政策在法典制定和实施中的功能,隐含于法典中的政策将浮出水面。隐含于《民法典》的政策可界定为经转化进入民法规范、指导立法和司法及作为民法... 《民法典》第十条将国家政策逐出裁判依据之列,但其条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或导向政策。梳理政策在法典制定和实施中的功能,隐含于法典中的政策将浮出水面。隐含于《民法典》的政策可界定为经转化进入民法规范、指导立法和司法及作为民法解释之来源的规范性文件。该政策所在民法条文为政策的规范表达。按照民法与政策的互动轨迹,政策的规范表达分为引入型和转致型两类。引入型表达包括直接规定政策术语和转化政策目标的规范表达,转致型表达可细分为直接转致和间接转致两类表达。政策在其规范表达条文的制定中作为立法指针。经引入或转致进入法典后,政策融入立法目的,为目的解释提供参考,并充当民法规范的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政策 规范表达 类型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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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职务代理规则定型的解释方案——以印章型商事代理权为进路
6
作者 钟凯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62-176,共15页
《民法典》职务代理条款的商法化明显不足,解释论上关于商事代理规则定型的各种方案,效果也不尽人意。不少职务代理权源学说出现阐释上的“合成谬误”,晚近司法实务存在混淆越权行为与表见代理体系分工,签名与印章关系处理失衡等问题,... 《民法典》职务代理条款的商法化明显不足,解释论上关于商事代理规则定型的各种方案,效果也不尽人意。不少职务代理权源学说出现阐释上的“合成谬误”,晚近司法实务存在混淆越权行为与表见代理体系分工,签名与印章关系处理失衡等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忽视印章本身的商事职权推定效力。尽管不同情形下印章与职务签名的权利表彰权重存有等差,但其职权表彰原理相通、规范构造相似。更重要的是,在缺乏职权外观系统构建及职务签名公示方法的前提下,以印章推定职权范围在交易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循此解释进路,印章型商事代理规则可以依印章备案、行为外观和表见代理等不同情形分别构造。其中,印章型商事代理权与表见代理的一个重要区分,就是能否一般性地推定相对人构成善意。基于强式、半强式和弱式等印章职权推定效力,善意相对人的合理审查标准及内容存在层级化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职务代理 商事代理 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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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的身体权概念
7
作者 温世扬 刘昶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1-68,F0002,共9页
作为定义类法条,《民法典》第1003条将法律保护作为规范目标,彰显了身体权的防御属性,身体权概念应依该规定加以重构。身体权不具备支配权能,身体部分的“客体化”与“工具化”倾向既忽视了身体部分无法作为支配对象的事实,也混淆了权... 作为定义类法条,《民法典》第1003条将法律保护作为规范目标,彰显了身体权的防御属性,身体权概念应依该规定加以重构。身体权不具备支配权能,身体部分的“客体化”与“工具化”倾向既忽视了身体部分无法作为支配对象的事实,也混淆了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关系,与人格保护“先验性”的本旨相悖。作为身体权的权能之一,“身体完整”意指物理完整,性骚扰等侵扰精神安宁的行为不同于侵害身体权指向的人格要素,无法适用相同的侵权构成要件。与身体相分离的部分,即便权利人具备事后与身体再度结合的意思,也仅构成法律上的物,通过承认物上精神利益的保护即可解决问题。“行动自由”意指物理活动的自由,以可视化的身体为载体,与其他物质型人格权相同,应根据损害结果确定客观层面的民事责任要件,无须结合《民法典》第998条进行利益衡量。非法搜查以限制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为前提,故纳入行动自由的保护范畴具备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身体权 一般人格权 物理完整性 物理活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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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条款”鉴别与“关绿条款”环保功能评价——兼谈民法典的完善
8
作者 徐祥民 孙一涵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54-168,共15页
我国民法典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规定了绿色原则,富有时代性。而学界相关学者的“绿色条款论”所讨论的“绿色条款”没有统一的绿色标准,不能充分反映和有效支撑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时代特质,其大部分都不是由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而来的,而是... 我国民法典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规定了绿色原则,富有时代性。而学界相关学者的“绿色条款论”所讨论的“绿色条款”没有统一的绿色标准,不能充分反映和有效支撑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时代特质,其大部分都不是由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而来的,而是被贴上“绿色”标签的“无绿条款”“涉绿条款”。“涉绿条款”中的“关绿条款”主要分布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它们大多是从原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移过来的,与绿色发展理念没有直接关系。这些条款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不必然具有保护环境的作用,其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也无法有效阻止有害于环境的行为的发生。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的相关内容,都是环境保护法中的管理手段,不应出现在民法典中。因此,应针对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和第942条存在的缺陷修改民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条款 绿色原则 涉绿条款 关绿条款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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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适应Polar码快速译码优化设计
9
作者 舒冰心 雷菁 +2 位作者 鲁信金 刘哲铭 程江华 《无线电通信技术》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4-130,共7页
众所周知,快速循环冗余校验辅助的串行抵消列表(Fast Cyclic Redundancy Check-Aided Successive Cancellation List,Fast CA-SCL)译码算法是通过比特分类来实现快速译码功能。针对其算法复杂度高、时延大等问题,提出一种自适应列表Fast... 众所周知,快速循环冗余校验辅助的串行抵消列表(Fast Cyclic Redundancy Check-Aided Successive Cancellation List,Fast CA-SCL)译码算法是通过比特分类来实现快速译码功能。针对其算法复杂度高、时延大等问题,提出一种自适应列表Fast CA-SCL(Adaptive List Fast CA-SCL,ALF-CA-SCL)算法优化设计,提出对应的硬件架构设计方案加以验证。该算法通过灵活改变列表长度优化策略,保证译码的可靠性,降低译码复杂度和传输时延。仿真结果表明,误码性能相当时,与Fast CA-SCL算法相比,所提算法使得系统效率提高了5.45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olar码 快速译码 自适应列表Fast CA-SCL译码 硬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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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被引量:2
10
作者 孙佑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8-92,共15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本届内编纂出一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项重大政策...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本届内编纂出一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项重大政策的集中体现。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重大的时代价值,是稳定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现实需要,是解决现实生态环境问题的迫切之举,是推动共建美丽清洁世界的必由之路。为了实现高质量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目标,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将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大政策转换为党的全面领导原则、生态优先原则、绿色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系统治理原则、损害担责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并将以上重要原则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的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和法律责任编中,形成具体的制度规范,使生态环境法典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指导思想 生态文明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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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政策融入生态环境法典及其合宪性控制
11
作者 李雷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70-184,共15页
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同属环境治理体系的两大核心工具,均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环境政策种类繁多、层次复杂、内容广泛,环境政策法律化的趋势日渐显现,可尝试以制定主体和政策内容为划分依据,将环境政策按照形式和实质标准有序分... 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同属环境治理体系的两大核心工具,均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环境政策种类繁多、层次复杂、内容广泛,环境政策法律化的趋势日渐显现,可尝试以制定主体和政策内容为划分依据,将环境政策按照形式和实质标准有序分类。同时,还必须明晰环境政策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总体上应该遵循谦抑性、充分性、有限性等原则,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政策的科学合理吸纳。此外,还应通过分析归纳瑞典、法国、美国等域外国家环境政策融入环境立法的经验,参考水污染防治政策融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过程,探寻环境政策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的可行路径。如环境政策的宏观精神可直接采纳,环境政策的具体制度应转化吸收,环境政策话语需转化为法律话语,党政联合发文有必要选择性融入等。未来应该继续强化环境政策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的合宪性控制,从控制主体、标准、程序三个维度着手,共同构建政策入典的合宪性控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典编纂 生态文明 环境政策 生态环境法典 政策入典 合宪性控制 域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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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参照下领域法的适度法典化
12
作者 何松威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77-92,共16页
参照对象的选择是研究领域法适度法典化的前提。以理想的法典化理论为参照,《民法典》与领域法典的编纂都具有适度性,所谓的领域法适度法典化不仅无法彰显其相对于《民法典》的独特性,反而容易导致对《民法典》编纂经验的盲目借鉴。民... 参照对象的选择是研究领域法适度法典化的前提。以理想的法典化理论为参照,《民法典》与领域法典的编纂都具有适度性,所谓的领域法适度法典化不仅无法彰显其相对于《民法典》的独特性,反而容易导致对《民法典》编纂经验的盲目借鉴。民法与领域法的分立逻辑决定了领域法典在《民法典》的参照下必然采用适度编纂的立法技术,所以领域法的适度法典化并非领域法体系化不足的权宜之计,反而体现了领域法典编纂的独特性。对于领域法典的内在体系,领域法基本原则的生成需要采用适度的归纳路径和演绎路径。对于领域法典的外在体系,总则编的适度编纂是重中之重。在规范构造上,领域法典总则编需要规定领域法基本制度,同时应避免对《民法典》内容的重复规定;在体系构造上,则需要在法律关系和权利之间选择恰当的构造线索,并且接受构造线索展开的环节缺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域法 领域法典 民法典 适度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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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埋绿条款”环保功能的有限性
13
作者 徐祥民 孙一涵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20-36,共17页
环境保护所要防治的资源损害是否发生与物“归属”于谁无关,也无法通过设定或调整这种“归属”关系对其施加影响。用来处理物“对人的归属”的那些条款,包括涉及矿藏、森林等特殊物的条款,不管制定得多么完美,都与资源损害防治毫无关系... 环境保护所要防治的资源损害是否发生与物“归属”于谁无关,也无法通过设定或调整这种“归属”关系对其施加影响。用来处理物“对人的归属”的那些条款,包括涉及矿藏、森林等特殊物的条款,不管制定得多么完美,都与资源损害防治毫无关系。保护物权就是保护环境的说法是一种误解。耕地特殊保护条款不应出现在《民法典》中。“物尽其用”就是“尽”财产之“用”,与之相关的节约是节财。节财可以给民事主体带来好处,但不会带来自然资源消耗速度的降低。虽然在节财与节约资源存在“物”的同源性时两者的运动方向一致,但节财的自利动力类型不能满足本质上利他的节约资源的需要,也没有能力单独实现节约资源的环境保护目标。小区“绿地”所有权,相邻关系中的采光、通风、日照等便利,用益物权中的采矿权、取水权,等等,都是私人权益。从这些私益到环境利益之间没有必然的传导关系,保护“环境私益”不必然产生保护环境的结果。“公益性质”的环境利益只能用公法来解决,保护环境只能靠环境保护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条款 环保功能 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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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4隐式白盒实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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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漆骏锋 冷忞杰 +1 位作者 潘文伦 刘雪梅 《计算机工程与设计》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656-1663,共8页
为解决商密SM4算法运行安全问题,提出一种SM4新型隐式白盒实现方案。通过将有限域上的逆函数、S盒、轮变换依次转换为隐式方程组,将SM4算法运算过程转换为通过求解隐式方程组来实现。进一步提出冗余编码技术,在数据输入输出阶段引入和... 为解决商密SM4算法运行安全问题,提出一种SM4新型隐式白盒实现方案。通过将有限域上的逆函数、S盒、轮变换依次转换为隐式方程组,将SM4算法运算过程转换为通过求解隐式方程组来实现。进一步提出冗余编码技术,在数据输入输出阶段引入和消除冗余编码,实现标准输入输出接口。冗余变量增加了隐式方程组的混淆程度,使攻击者难以恢复或分解编码变换,提高了方案的安全性。当引入的冗余比特数不少于11比特时,从中间状态恢复真实状态的复杂度达到232,攻击者从中恢复所有轮密钥的复杂度不低于2128,有效保护了密钥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M4算法 白盒密码 隐式实现 标准接口 冗余编码 仿射变换 混淆比特 查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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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疏释 被引量:6
15
作者 王灿发 李佩霖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7-109,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也与计划经济时期公法责任冲击民法的历史过程相关。然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并未对这一体例予以矫正,反而将其应用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中。从现实面向看,尽管这一体例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随着对民法典的本土化研究,这一体例所体现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被赋予了取代“权利-请求权”体系的新功能,并且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避了环境权的争论得以直接以责任的形式规定。但由于其遮蔽了责任后果与责任原因之间的关联,使分别列举的责任后果的适用逻辑不清晰,致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存在赔偿不足或赔偿冗赘的现象。在当前制度环境下,欲在保持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的前提下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逻辑,需在学理层面将其与责任原因相连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事责任 请求权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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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7
16
作者 程啸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9-84,F0002,共17页
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 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侵害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监护人为恢复监护关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包括因此遭受的误工损失等其他财产损失。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只有使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时,父母以及担任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时,作为监护人的近亲属既享有因监护权被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权就被监护人的死亡向侵权人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伤残的,只有被监护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合理的奔丧费既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更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行为 监护权 被监护人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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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10
17
作者 刘金瑞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4-33,共10页
“避风港”规则是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重要规则之一,在互联网发展早期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但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快速发展,“避风港”规则在新技术环境下面临着一系列实践困境:网络内容分享平台驶入“避风港”的条件... “避风港”规则是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重要规则之一,在互联网发展早期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但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快速发展,“避风港”规则在新技术环境下面临着一系列实践困境:网络内容分享平台驶入“避风港”的条件不明确,对特定侵权内容的通知处置难以遏制重复侵权,公法审查义务可能会架空“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摆脱这些困境,就应该在《民法典》解释论框架下,合理划定新技术环境下平台应尽的注意义务,适当扩展解释“必要措施”以遏制重复侵权,澄清私法注意义务与公法审查义务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典》 注意义务 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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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考察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6
18
作者 沃耘 乔鹏飞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1-42,共12页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未充分发挥、“知情—同意”标准不一且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构建可识别的场景化模式界定个人信息,引入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判定隐私,审慎引入惩罚性赔偿,明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构建“国家—行业—平台”三层规则体系实现实质同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惩罚性赔偿 “知情—同意”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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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在学校文体活动中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基于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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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池骋 罗建 《中国体育科技》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0-96,F0003,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在促进社会文明、鼓励文体产业发展并合理分配由此产生的责任方面实现了中国式科学立法。但在学校开展的文体活动可能产生的伤害事故中,自甘风险规则的4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在促进社会文明、鼓励文体产业发展并合理分配由此产生的责任方面实现了中国式科学立法。但在学校开展的文体活动可能产生的伤害事故中,自甘风险规则的4个适用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消极要件)都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与问题。因此,需要对发生在学校视域内的自甘风险相关司法实践进行类型化讨论,并从解释论层面给出尽可能符合立法原意和各方利益需求的纾解答案。此外,学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符合《民法典》的要求,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并完善以保险为核心的多元化损害赔偿分担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甘风险 民法典 组织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犯规 犯规动作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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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兜底规范的内在关系及适用逻辑——以《民法典》第123条与《著作权法》第3条的适用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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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华 李晓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1-110,119,共11页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种假性矛盾的本质,厘清私权部门种属概念间错位类比的逻辑误区,明确过渡性知识产权基本规范对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特殊性问题的解释缺失,以《民法典》与《著作权法》之间互为“表里”的“隔代”调适关系为逻辑基础,支撑知识产权客体相关规范在司法适用中的实践展开。即以作品类型扩张的现实表现和法律解释经验为起点,以民事私权的价值理念为根基,秉持审慎开放、体系化解释和司法确认优先原则,在具体案件中依照知识产权权属定位、著作权权属定位、作品类型定位的逻辑层次,在权利客体兜底款项启用时严格把握相对开放的审慎裁判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著作权法 法定原则 作品类型开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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