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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法益刑法保护的正当化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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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洪宪 温艳华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5-126,共12页
对集体法益进行刑法保护是国家制度与社会秩序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具有不可或缺性。不过,基于当前管控、抗制社会风险和治理各类新型犯罪的需求,在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领域,大量增设抽象危险犯成为了集体法益侵害行为入罪化的主要方式,... 对集体法益进行刑法保护是国家制度与社会秩序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具有不可或缺性。不过,基于当前管控、抗制社会风险和治理各类新型犯罪的需求,在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领域,大量增设抽象危险犯成为了集体法益侵害行为入罪化的主要方式,以至于出现了刑法规制的前置化、工具化、象征化、过度化与重刑化等情状,使得法益原有的刑事立法批判机能抑或刑法规制限缩机能受损。法益位阶的差异决定了法益保护位阶的不同,在合宪性架构内,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不得与个人法益的刑法保护相冲突抑或抵触,两者具有关联性和同质性,需要保持相互之间的协同。基于此,应依据人权保障理念、法益保护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国家的基本权利保护义务证成集体法益刑法保护的正当化,并借由其基本构造中的三重属性合理限缩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范畴,以有效规避和消除刑事立法不当扩张的危害,全面推动集体法益刑法保护的合宪性调控,从而有效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的融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法益 比例原则 法益保护位阶 正当化 理性化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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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成否 被引量:3
2
作者 张明楷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0-145,共16页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就此而言,刑法判断不应当具有独立性。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在此方面,应当强调刑法判断的独立性。即使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在民法上存在分歧,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应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质言之,只要给付者基于不法原因将财物交付给他人,即使其是否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上可能存在争议,也不应将受领人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返还请求权 侵占罪 法秩序统一性 法益保护原则 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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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信义关系:数字经济时代信任关系的重建与选择 被引量:6
3
作者 刘成杰 杨一凡 《经济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1-28,共8页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与用户之间已形成持续不平等的信息关系,用户信息权益保护问题成为数字时代的重大课题。重建信任关系,是推动信息秩序良性发展的第一要义。信息信义理论和数据信托理论,前者可用于用户信息保护,后者更适用于数据共享...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与用户之间已形成持续不平等的信息关系,用户信息权益保护问题成为数字时代的重大课题。重建信任关系,是推动信息秩序良性发展的第一要义。信息信义理论和数据信托理论,前者可用于用户信息保护,后者更适用于数据共享治理。在平台与用户直接信息交互的场景中,通过嵌入传统型、专业型、守密型和影响力型信义关系,信息信义关系的创新方案得以全面证成,数字经济时代的信任关系得以有效重建。但信息信义关系在具体适用时仍面临信义义务冲突、私力救济不足和信息垄断风险等困境,该方案还需在未来实践中不断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信任关系 信息信义 数据信托 用户信息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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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 被引量:4
4
作者 蒋成旭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1-104,共14页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民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拥有共同的思想渊源,在行政协议制度中引入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需要克制。以富勒与帕杜对契约利益的三分法为基础,当前行政协议审判实务所使用的“信赖利益”概念,其真正的内容对应了...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民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拥有共同的思想渊源,在行政协议制度中引入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需要克制。以富勒与帕杜对契约利益的三分法为基础,当前行政协议审判实务所使用的“信赖利益”概念,其真正的内容对应了期待利益、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不同组合。信赖得到存续保护或积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实际上对应的是期待利益;信赖得到财产保护或消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对应的有时是期待利益,有时是“信赖利益+返还利益”,也有时是返还利益。问题的症结在于信赖与信赖利益之间被粗糙地画上了等号,解决的方案是区分行政协议领域中的信赖与信赖利益,让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与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在概念上保持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信赖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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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理念及其制度实现 被引量:11
5
作者 蒋悟真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28-40,共13页
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立法促进。通过统合性、高位阶的立法将现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地方性立法予以统筹,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的系统性解决方案。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应当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立法促进。通过统合性、高位阶的立法将现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地方性立法予以统筹,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的系统性解决方案。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应当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重点面向合法权益保护、公平发展、扶持激励、规范经营等立法理念。在理解适用中,应正视多元主体利益诉求所衍生的调整对象平衡、立法价值确立、立法路径选择等立法难点,并依据立法理念进行协调。在制度转化中,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围绕立法理念提炼、构建基本原则和核心规则,进而形成系统的规范体系,推动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促进法 立法理念 基本原则 合法权益保护 公平发展 扶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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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7
6
作者 戴国立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78-188,共11页
学位既是专业知识的等级证明,又是社会个体学习和学术研究经历的记载和评价,同时还具有社会荣誉的属性。由于学位条例等对撤销学位规定的过于原则,加之学界对学位撤销的类型化研究不足,导致对学位撤销的法律定性认识不统一。学位存在因... 学位既是专业知识的等级证明,又是社会个体学习和学术研究经历的记载和评价,同时还具有社会荣誉的属性。由于学位条例等对撤销学位规定的过于原则,加之学界对学位撤销的类型化研究不足,导致对学位撤销的法律定性认识不统一。学位存在因学籍不成立、学术不端、未达到培养标准和违反社会道德或学术荣誉等多种原因而被撤销的情形,上述撤销情形对应的撤销权具有三元属性,即教学管理权延伸出的撤销权、学术评价权力延伸出的撤销权和基于学术荣典而产生的撤销权。教学管理权延伸出的撤销权属于纠错性质的学位撤销,学术评价性撤销权和学术荣誉褫夺性撤销权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废止性的学位撤销,属于学术惩戒的范畴。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难以作为学位撤销权的有效约束标准,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外,学位撤销应当受到比例原则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撤销权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 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期待利益 教学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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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原则:立法批判功能的证伪 被引量:50
7
作者 冀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105-122,共18页
法益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学中被塑造成在司法上具有构成要件解释功能、立法上具有构成要件批判功能的完美指导原则,但它根本无法承担反思犯罪化立法的任务。法益概念之所以被创立,正是为了迎合当时刑法典中存在的宗教伦理犯而以“法益”... 法益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学中被塑造成在司法上具有构成要件解释功能、立法上具有构成要件批判功能的完美指导原则,但它根本无法承担反思犯罪化立法的任务。法益概念之所以被创立,正是为了迎合当时刑法典中存在的宗教伦理犯而以“法益”证成此类犯罪的保护目的,这导致法益概念自始具有形式性、开放性之特征,缺乏先天自由主义内涵,相关概念史的误解值得澄清。为摆脱实证性法益概念对立法的无力,形式法益被实质法益取代,但无论超实证法性还是宪法性的实质法益均无法为立法提供限制标准,刑法不必借助法益这一中介,这是它面临理论悖论和实践冷遇的根本原因。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刑法不会因违背法益保护原则而被宣布违宪,宪法保护范围、合宪性审查制度两大因素决定“目的正当”并不重要,对犯罪化立法只能在立法草案阶段通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益保护手段进行事前监督,“手段正当”的评价标准直接源自宪法的比例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完全被包含于比例原则,因而法益可有可无、应被替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保护原则 立法批判 形式法益 实质法益 合宪性审查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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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受信义务的引入 被引量:4
8
作者 姚金海 潘榕芳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49-54,共6页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控股股东通过截留、挪用等行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操纵公司重大决定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一些行政规章虽然对此有所规制,但规制...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控股股东通过截留、挪用等行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操纵公司重大决定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一些行政规章虽然对此有所规制,但规制大多集中在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上,而对操纵董事会及公司高管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明显不足。本文认为,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的受信义务,可以弥补现有法律对控股股东规制不足的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治理 控股股东责任 受信义务 小股东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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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社会功能化视角下刑法立法观的反思与重塑 被引量:18
9
作者 马寅翔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97-110,共14页
积极主义刑法观与消极主义刑法观并无根本冲突,双方均存在着包括缺乏体系性思考在内的一系列共通问题。在研究范式上,两派均沿袭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刑法理念,试图借助法律系统内部的自由保障功能评判立法得失。因与立法机关对刑法的社会... 积极主义刑法观与消极主义刑法观并无根本冲突,双方均存在着包括缺乏体系性思考在内的一系列共通问题。在研究范式上,两派均沿袭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刑法理念,试图借助法律系统内部的自由保障功能评判立法得失。因与立法机关对刑法的社会功能期待存在偏差,这种做法难有成效。造成认知偏差的原因在于未能站在整个社会管理系统层面,对刑法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功能进行反思。为扭转这一局面,应重视刑法的行为规制功能,正视刑罚的社会功能化变迁。为此,在思想基础上,应放弃个人主义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解,接受至善主义的现代自由主义主张;在具体举措上,应构建一套以实现刑罚的积极一般预防功能为导向的立法论研究体系。刑法立法论研究应能提供一套科学的评判标准,以实现对自身研究及立法权的放而不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保护 人权保障 比例原则 刑罚功能 自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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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型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以“股东直接诉讼”为切入点 被引量:7
10
作者 杨姗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95-208,共14页
“股东直接诉讼”以《公司法》第152条为依据,是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但该法条被置于《公司法》的“董事等高管义务与责任”章。通过对第152条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该制度缺乏适用空间,究其根源在于:董事等高管受任于公司,且公司具有独立... “股东直接诉讼”以《公司法》第152条为依据,是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但该法条被置于《公司法》的“董事等高管义务与责任”章。通过对第152条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该制度缺乏适用空间,究其根源在于:董事等高管受任于公司,且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在我国,董事等高管信义义务的受益对象只能是公司而非股东,董事等高管与股东间的利益冲突无法构成。另外,司法实践还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封闭型公司中股东权益遭受损害主要来自控制股东的“滥权”行为。虽现行《公司法》第20条对股东“滥权”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由于其过于简陋,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公司法》的修订不能仅停留于完善关于“控制股东”的行为规范,更应从体系层面予以考量:将公司组织类型划分为封闭型公司和开放型公司;根据不同类型公司控制股东“滥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分而治之,以期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实现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权益保护 股东直接诉讼 控制股东 信义义务 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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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中的国家主权观——由国家利益本位向国际社会利益趋向的转化 被引量:5
11
作者 姜世波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08-112,共5页
主权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国际私法中长期以来都存在国家利益优先的倾向,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增强,传统国际私法中的主权观已越来越不适应国际民商事交往蓬勃发展的现实。全球化带来的是全球法律文明的趋同化,由此伴... 主权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国际私法中长期以来都存在国家利益优先的倾向,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增强,传统国际私法中的主权观已越来越不适应国际民商事交往蓬勃发展的现实。全球化带来的是全球法律文明的趋同化,由此伴随着全球共同利益的产生。国际私法作为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必须对这种国际社会利益做出反应,把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作为追求正义价值的基本向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权原则 国家利益 国际社会利益 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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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司法中预防原则的实现路径 被引量:43
12
作者 于文轩 宋丽容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68-175,共8页
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以排除具有生态环境损害危险的行为,并预防生态环境风险,是生态环境保护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的体现,也有利于突破传统的事后救济的司法模式,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应处理好司法权与行... 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以排除具有生态环境损害危险的行为,并预防生态环境风险,是生态环境保护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的体现,也有利于突破传统的事后救济的司法模式,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应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确保以司法权的谦抑性为前提。目前,环境司法中预防原则的适用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要形式,但“重大风险”适用范围不合理,应注重检察公益诉讼中风险预防的适用。危险排除责任和禁止令措施也是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重要表现。明确危险排除责任的意涵与形式,以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为依据,识别和管控风险,并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促进预防性责任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重要路径。在禁止令的适用中,应分别完善行为保全性质的禁止令和非诉强制执行性质的禁止令,扩展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司法 预防原则 危险排除责任 禁止令 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风险防范 《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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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嵌入刑法体系的障碍与定位——兼论刑法教义学体系下风险社会理论的反思 被引量:9
13
作者 李立丰 王俊松 《法治研究》 CSSCI 2023年第1期133-146,共14页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法学界的热议,不过这并未给刑法理论带来挑战。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上应以科学技术为应然理解,在规范层面上无法通过刑法体系化的检验。刑法学界对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思考大都是以风险社会为大背景展开的,因此...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法学界的热议,不过这并未给刑法理论带来挑战。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上应以科学技术为应然理解,在规范层面上无法通过刑法体系化的检验。刑法学界对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思考大都是以风险社会为大背景展开的,因此,刑法解决人工智能问题最根本、最透彻的方法即是对作为源头的风险社会理论进行检讨。刑法对于风险社会大可不必动辄架构新的风险刑法体系,风险社会相关理论无法通过刑法教义学的检验,其本身就是一道伪命题并不值得被刑法关注。最后,刑法重点关注的是人工智能在当下刑法体系中的应然定位。刑法首先从规范的角度对理论界关于强弱人工智能分类做出否定,而后在厘清人工智能风险来源的前提下,以内外二元风险之“产品性”和“工具性”为基础来明确自己的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风险社会 风险刑法 法益保护原则 产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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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老龄法治体系之原则构建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14
14
作者 范进学 张玲玲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2期95-106,共12页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障老年人权益,不仅需要建构完善的老龄法治体系,而且要优化立法。老龄法治体系建设应当从“事物的性质”出发,把实质平等非歧视、脆弱性、尊重自主与尊严以及积极老龄化作为遵循的基本原则;完善宪...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障老年人权益,不仅需要建构完善的老龄法治体系,而且要优化立法。老龄法治体系建设应当从“事物的性质”出发,把实质平等非歧视、脆弱性、尊重自主与尊严以及积极老龄化作为遵循的基本原则;完善宪法涉老国家政策战略、基本原则与规范;健全并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以实质平等非歧视原则重塑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立法理念;完善国家行政给付法律责任与公民给付请求权机制;以法律制度确立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的法治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老龄法治体系 基本原则 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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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亟需确立全面保护原则 被引量:1
15
作者 王占启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49-56,共8页
为了满足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需要,实现"民主刑法"、"公民刑法"、"保护刑法"的价值追求,刑法应当确立全面保护原则,保护公民、单位、社会和国家的法益,对公民法益的保护应处于优先地位。确立刑法的全面保... 为了满足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需要,实现"民主刑法"、"公民刑法"、"保护刑法"的价值追求,刑法应当确立全面保护原则,保护公民、单位、社会和国家的法益,对公民法益的保护应处于优先地位。确立刑法的全面保护原则有民主主义、人权理论、限制刑罚权思想的根据,但其必然会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障碍。我们应该坚持刑法的全面保护原则入宪,在我国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刑法既要全面保护公民的法益,又不得对罪犯适用违背社会道德的残酷刑罚。"并在刑法立法中贯彻落实全面保护原则,补充刑法总则的法律空白,开展合理限制下的犯罪化,还应对刑法解释进行规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保护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全面保护原则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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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法确证 被引量:28
16
作者 克劳斯.罗克辛 王德政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31-138,共8页
德国刑法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根据是二元的正当防卫概念,即个人权利的保护原则和社会权利的法确证原则,但此概念当前遭遇越来越多的反对。正当防卫的根据之一是个人保护原则。在此语境中,该理论也有助于法确证,亦即减少不法侵害的一般... 德国刑法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根据是二元的正当防卫概念,即个人权利的保护原则和社会权利的法确证原则,但此概念当前遭遇越来越多的反对。正当防卫的根据之一是个人保护原则。在此语境中,该理论也有助于法确证,亦即减少不法侵害的一般预防目的和社会和平秩序的维护。对正当防卫权进行社会伦理限制的根据是法确证利益的削弱,法确证原则由此获得了不同于个人保护原则的独立意义。以此方式,保护利益的超越被设定了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个人保护原则 法确证原则 法确证利益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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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中受益人利益的定位:单一主义与衡量主义之间 被引量:8
17
作者 曹兴权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2期23-35,共13页
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中受益人利益地位存在单一主义与衡量主义之不同立场,受托人在利益冲突交易与获利上是绝对禁止还是一般限制例外允许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单一主义适应民事信托中之无偿管理本质,而衡量主义则适应商业信托运行的客观要... 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中受益人利益地位存在单一主义与衡量主义之不同立场,受托人在利益冲突交易与获利上是绝对禁止还是一般限制例外允许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单一主义适应民事信托中之无偿管理本质,而衡量主义则适应商业信托运行的客观要求。为此,应在区分信托的民商事属性的基础上去解释适用《信托法》第25条,在民事信托中采用限缩立场,回归利益冲突交易禁止与获利禁止的立场;解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的含义,明确引入信托合同约定例外、披露加受益人同意例外之例外;同时,《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监管文件也应作相应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法 商业信托 民事信托 信托义务 受益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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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明确性与口袋罪之限缩适用——兼论“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的运用 被引量:13
18
作者 姜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3-129,共17页
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的子系统,包含着“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这一公式揭示了法条竞合中特殊的刑法适用规制,可以有效破解口袋罪之扩大适用的难题。基于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当口袋罪与具体个... 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的子系统,包含着“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这一公式揭示了法条竞合中特殊的刑法适用规制,可以有效破解口袋罪之扩大适用的难题。基于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当口袋罪与具体个罪均涵摄某种行为时,应优先适用明确的具体罪名,以防口袋罪发展成为“万能罪名”。运用“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可以化解罪数理论所不能解决的口袋罪与具体个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难题,使法条竞合规则创新发展成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明确法优于不明确法”的三元格局。基于口袋罪适用中的常态扩张难题,刑法教义学需要确立“明确法优于不明确法”的适用规则,以使口袋罪的适用形成一种“倒金字塔结构”,并根据口袋罪之保护法益的分级,正确确定“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适用的例外情况,严格限制口袋罪的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口袋罪 保护法益 刑法明确性 “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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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雇员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构造及适用 被引量:8
19
作者 张耀文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6期158-172,共15页
比例原则在雇员个人信息保护中具有独特价值,可为劳雇双方利益衡量提供程序与标准,矫正雇员个人信息保护失衡状态。在构造上,四项分析要素为雇员个人信息权益所受损害、雇主手段成本、雇主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审查程序为包含目的正... 比例原则在雇员个人信息保护中具有独特价值,可为劳雇双方利益衡量提供程序与标准,矫正雇员个人信息保护失衡状态。在构造上,四项分析要素为雇员个人信息权益所受损害、雇主手段成本、雇主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审查程序为包含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的四阶审查程序;目的正当性程序采用形式而非实质审查标准,适当性程序采用主客观结合的审查标准,必要性和均衡性程序采用客观化审查标准。在适用上,建议借助比例原则检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之合法性基础,并在职场监控等案件中强化劳雇双方利益衡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原则 雇员个人信息保护 利益衡量 合法性基础 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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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法理困境及其纾难——兼论违反“公共利益豁免规则”的公益诉讼应对 被引量:4
20
作者 王子弥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80-89,共10页
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视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规范渊源会造成法益保护的限制与公益诉讼风险防范机能的减损,应以“保护群体公民的信息自决权”“保护国家的数据主权”和“防范信息处理活动引发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风险”三... 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视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规范渊源会造成法益保护的限制与公益诉讼风险防范机能的减损,应以“保护群体公民的信息自决权”“保护国家的数据主权”和“防范信息处理活动引发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风险”三个角度建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法益体系。在违反“公共利益豁免规则”的场合,公共利益存在个案的层次性差异,相应的信息处理活动规范要求也不尽相同,应参照GDPR区分“重要或重大公共利益”和“一般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可以提出“去标识化”的技术合规主张,并借助“专家审查+安全港制度”进行“去标识化”认定,但仍应警惕“去标识化”只是“附加保障”,而非一劳永逸的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豁免规则 数据最小化原则 去标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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