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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条款”鉴别与“关绿条款”环保功能评价——兼谈民法典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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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祥民 孙一涵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54-168,共15页
我国民法典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规定了绿色原则,富有时代性。而学界相关学者的“绿色条款论”所讨论的“绿色条款”没有统一的绿色标准,不能充分反映和有效支撑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时代特质,其大部分都不是由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而来的,而是... 我国民法典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规定了绿色原则,富有时代性。而学界相关学者的“绿色条款论”所讨论的“绿色条款”没有统一的绿色标准,不能充分反映和有效支撑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时代特质,其大部分都不是由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而来的,而是被贴上“绿色”标签的“无绿条款”“涉绿条款”。“涉绿条款”中的“关绿条款”主要分布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它们大多是从原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移过来的,与绿色发展理念没有直接关系。这些条款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不必然具有保护环境的作用,其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也无法有效阻止有害于环境的行为的发生。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的相关内容,都是环境保护法中的管理手段,不应出现在民法典中。因此,应针对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和第942条存在的缺陷修改民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条款 绿色原则 涉绿条款 关绿条款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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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埋绿条款”环保功能的有限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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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祥民 孙一涵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20-36,共17页
环境保护所要防治的资源损害是否发生与物“归属”于谁无关,也无法通过设定或调整这种“归属”关系对其施加影响。用来处理物“对人的归属”的那些条款,包括涉及矿藏、森林等特殊物的条款,不管制定得多么完美,都与资源损害防治毫无关系... 环境保护所要防治的资源损害是否发生与物“归属”于谁无关,也无法通过设定或调整这种“归属”关系对其施加影响。用来处理物“对人的归属”的那些条款,包括涉及矿藏、森林等特殊物的条款,不管制定得多么完美,都与资源损害防治毫无关系。保护物权就是保护环境的说法是一种误解。耕地特殊保护条款不应出现在《民法典》中。“物尽其用”就是“尽”财产之“用”,与之相关的节约是节财。节财可以给民事主体带来好处,但不会带来自然资源消耗速度的降低。虽然在节财与节约资源存在“物”的同源性时两者的运动方向一致,但节财的自利动力类型不能满足本质上利他的节约资源的需要,也没有能力单独实现节约资源的环境保护目标。小区“绿地”所有权,相邻关系中的采光、通风、日照等便利,用益物权中的采矿权、取水权,等等,都是私人权益。从这些私益到环境利益之间没有必然的传导关系,保护“环境私益”不必然产生保护环境的结果。“公益性质”的环境利益只能用公法来解决,保护环境只能靠环境保护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条款 环保功能 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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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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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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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教育”条款的规范分析与价值衔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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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文松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9-117,共9页
《民法典》“教育”条款作为教育法制体系建构的重要补充,应当成为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关注对象。通过规范分析可以发现,总则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以及侵权编关于“教育”条款的设计共同塑造了《民法典》教育制度的体系结构,其基本特... 《民法典》“教育”条款作为教育法制体系建构的重要补充,应当成为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关注对象。通过规范分析可以发现,总则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以及侵权编关于“教育”条款的设计共同塑造了《民法典》教育制度的体系结构,其基本特征在于分布较为分散,并未形成严密的逻辑结构,侧重于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而且主要是针对私法领域的教育问题进行规定。《民法典》“教育”条款规范作用的彰显,依赖于其与宪法文本、教育单行法的有效衔接。《民法典》承继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理念,宪法义务主体规范在民法规则中得以具体展开,宪法对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关系的调整,体现其与宪法文本的价值衔接。《民法典》“教育”条款调整民事领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过对第三方义务的协同规制,体现其与教育单行法的价值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教育"条款 价值衔接 受教育权 教育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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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利益在民法分则中的规范展开与限度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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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以祥 李兴宇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81-90,共10页
基于公民环境利益保护需求,建议革新民法权利类型,设立典型环境私权,并确定其侵权责任构成与承担方式。环境利益在民法中的规范展开,须遵循民法基本逻辑与方法,故仍应以人身财产权益为民法保护限度;环境公益损害请求权基础,应在公法规... 基于公民环境利益保护需求,建议革新民法权利类型,设立典型环境私权,并确定其侵权责任构成与承担方式。环境利益在民法中的规范展开,须遵循民法基本逻辑与方法,故仍应以人身财产权益为民法保护限度;环境公益损害请求权基础,应在公法规范中寻求。环境利益的实现,不能仅依托于民事立法,须公私立法协同共治,才能充分保障环境私益与环境公益,实现人与自然的正义和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域法学 环境利益 民法分则 环境私权 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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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结构理论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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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3期43-55,共13页
总分结构体系是《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最大特点,已经转化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民法典制定的科学性,需要使得法典具有唯理性、抽象性和逻辑性,总分结构的民法典使得法典的价值、规则具有统合性和融贯性、概念和规则的统一性和科层性、... 总分结构体系是《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最大特点,已经转化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民法典制定的科学性,需要使得法典具有唯理性、抽象性和逻辑性,总分结构的民法典使得法典的价值、规则具有统合性和融贯性、概念和规则的统一性和科层性、规则设计的简洁性与民法典具有开放性和社会回应性。我国民法典应借鉴总分结构理论构建民法典科学体系、借鉴总分结构理论实现民法典分编的体系化、以《民法总则》实现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引领,同时,需要努力克服总分结构所具有的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分结构 民法典 《民法总则》 民法典分则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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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前世”与“今生”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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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世扬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29-39,共11页
现代中国民法典编纂始于对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数次民法典编纂,经历了从师法苏联民法到探索本土民法典体系的历程,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独特结构。其总体上仍继受了潘... 现代中国民法典编纂始于对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数次民法典编纂,经历了从师法苏联民法到探索本土民法典体系的历程,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独特结构。其总体上仍继受了潘德克顿体系,实现了亲属法的回归,但对民法总则的结构作了改造,突出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对债法体系作了拆解,形成了特殊的债法结构;通过单设人格权编强化了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体系构造 民法总则 债法 人格权 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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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贯彻体系性科学逻辑的几个要点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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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宪忠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8-28,共11页
正确把握民法典的体系性逻辑对于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法典"意在强调民法典的综合性、体系性与科学性。由于采用潘德克顿编纂体系,我国民法全部法律规范区分为总则编和分则编,需要明确总则编对各民法规范... 正确把握民法典的体系性逻辑对于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法典"意在强调民法典的综合性、体系性与科学性。由于采用潘德克顿编纂体系,我国民法全部法律规范区分为总则编和分则编,需要明确总则编对各民法规范的体系统辖作用,同时注意共同性规则、一般性规则和但书条款各自的不同功能。财产权利立法部分主要涉及物权和债权,对此采用区分原则加以区别。人身权利体系逻辑上,民法典首先强调人身权利,再强调财产权利,现认为身份权的产生基础是婚姻家庭中的身份。人格权独立成编利于正面宣誓人格权利,提高人格权保护水平,但并不意味着人格权可以转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体系性逻辑 总则编 财产权利 身份权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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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形成之时总则编之调整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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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经纬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04-114,共11页
我国《民法总则》在立法技术上未严格遵守"提取公因式"的规范,在内容上未能满足"普遍适用性"的要求,在我国民法典形成之时对其进行适当调整不仅有较大的空间,而且时间也允许。应当按照民法典编纂目标任务的要求,尽... 我国《民法总则》在立法技术上未严格遵守"提取公因式"的规范,在内容上未能满足"普遍适用性"的要求,在我国民法典形成之时对其进行适当调整不仅有较大的空间,而且时间也允许。应当按照民法典编纂目标任务的要求,尽最大努力,确保法典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应当将我国《民法总则》中那些对分则编和单行法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调整出总则编,回归其本位;整合我国《民法总则》第五章和第八章相关内容,设"民事权利取得、行使与保护"章,完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修改有违法理、逻辑、不合体系、内容重复或缺漏等不协调的条文,力求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总则 法律体系 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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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权利”在《民法典》中的表现形式及规范价值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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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诚信 许素敏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02-113,共12页
“新型权利”仅是描述性概念而非规范性术语,其应否获得法律保护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予以保护一直是困扰法官裁判的重要问题,需要法律予以一定回应。《民法典》采取“新增有名权利”“新增有名权益“”扩大有名权利的内涵“”增加一般人格... “新型权利”仅是描述性概念而非规范性术语,其应否获得法律保护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予以保护一直是困扰法官裁判的重要问题,需要法律予以一定回应。《民法典》采取“新增有名权利”“新增有名权益“”扩大有名权利的内涵“”增加一般人格利益保护条款”等多种形式明确规定部分“新型权利”的法律保护,能够为法官裁判此类案件提供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规范价值。此外,《民法典》通过设置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条款,为尚未被《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其他“新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规范基础,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在“新型权利”保护问题上的开放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新型权利 有名权利 一般条款 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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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的法条表达技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条文的梳理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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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文煌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22-132,共11页
法条是承担规范功能并能够被裁判所援引的恒定的结构单元,将拟调整的事项通过法条形式进行表达,须遵循科学的技术规则。在立法机关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文本中,仍有不少条文表达上的问题,表现为不同规范类型的表征性... 法条是承担规范功能并能够被裁判所援引的恒定的结构单元,将拟调整的事项通过法条形式进行表达,须遵循科学的技术规则。在立法机关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文本中,仍有不少条文表达上的问题,表现为不同规范类型的表征性词语运用不当,存在赘述型法条和无害规定,法条之间的内容重复且条文群的体系化程度不足,条文的标示也缺乏科学性。为提高立法的质量,应正视这些问题,并运用法条表达技术予以克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法条表达技术 规范类型 法条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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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情谊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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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万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56-62,共7页
情谊行为是以增进私人情谊为主要目的,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边界,是我国民法典总则制定中应解决的新问题,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对法律行为的规定进行修改,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区分... 情谊行为是以增进私人情谊为主要目的,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边界,是我国民法典总则制定中应解决的新问题,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对法律行为的规定进行修改,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区分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明确情谊行为的法律效力,解决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减轻责任和免责事由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谊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侵权责任 民法典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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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技术与制度安排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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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8-36,共9页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同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涉及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编纂难度大、面临挑战多。在此背景下,对合同编编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具有重大意义。在本组研究中,谢鸿飞研究员指出了合同编总则编纂面临的两个约束性条件,提出应坚持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重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同时认为不宜根本性地改变《合同法》的法律结构,并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高圣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曹兴权教授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创设的一般性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规则,虽有助于彰显诚信但也呈现出过度强制而损及交易公平乃至效率之弊。为避免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失败,民法典应理顺不得虚假陈述与不得故意欺诈的关系,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与除外等立法技术进行完善,对询问回答及其他替代性程序的引入、行业习惯之于评价信息披露合理性的意义、技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别影响等问题进行回应。本专题所组的3篇文章从上述3个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期望本组研究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河南社会科学》将持续关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将继续组织相关方面的选题策划,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我们的讨论并赐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总则 《合同法》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 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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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变通规定制定权的法源冲突及解决路径——以《民法典》相关规定阙如为切入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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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钒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2-104,共13页
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 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又因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而被废止。在此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还能否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变通或者补充,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变通规定制定权是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依据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有关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已无法解决我国《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等法律之间存在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问题。在民法典时代,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能否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变通或补充,尚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族自治地方 民法变通规定制定权 权力性质 规则冲突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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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中的技术合同规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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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忠法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43-62,共20页
在技术可以成为独立商品的时代,《民法典》的技术合同规范有明显进步,它们吸纳并补充、完善了《合同法》“技术合同”章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并对其与技术转让合同分别进行了界定,调整了相关条款的表达及法律用语,使它... 在技术可以成为独立商品的时代,《民法典》的技术合同规范有明显进步,它们吸纳并补充、完善了《合同法》“技术合同”章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并对其与技术转让合同分别进行了界定,调整了相关条款的表达及法律用语,使它们更符合技术市场发展的规律。但也存在明显不足,如重要概念的定义及相关条款有待完善。首先,应在指导理念上,充分注意技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特征对技术合同带来的影响。其次,应对“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相关条款表述不够准确之处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来完善,以体现出二者本质区别;补充完善技术合同长期合作之特性带来的相关附随义务的规定,完善扩大技术合同适用范围及突出技术许可合同的地位并丰富其规范的内容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技术合同规范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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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视野下的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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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兴权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44-52,共9页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同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涉及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编纂难度大、面临挑战多。在此背景下,对合同编编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具有重大意义。在本组研究中,谢鸿飞研究员指出了合同编总则编纂面临的两个约束性条件,提出应坚持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重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同时认为不宜根本性地改变《合同法》的法律结构,并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高圣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曹兴权教授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创设的一般性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规则,虽有助于彰显诚信但也呈现出过度强制而损及交易公平乃至效率之弊。为避免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失败,民法典应理顺不得虚假陈述与不得故意欺诈的关系,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与除外等立法技术进行完善,对询问回答及其他替代性程序的引入、行业习惯之于评价信息披露合理性的意义、技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别影响等问题进行回应。本专题所组的3篇文章从上述3个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期望本组研究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河南社会科学》将持续关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将继续组织相关方面的选题策划,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我们的讨论并赐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披露义务 民商分立 信息 《合同法》 损害赔偿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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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的总则性和非总则性特点及其体系影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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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雷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09-120,共12页
民法典总则编对各分编具有统领性作用,这展现了总则编的总则性特点。民法典总则编还具有鲜明的非总则性特点,总则编对合同行为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对身份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非总则性”,非总则性成为大陆法系民法典总... 民法典总则编对各分编具有统领性作用,这展现了总则编的总则性特点。民法典总则编还具有鲜明的非总则性特点,总则编对合同行为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对身份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非总则性”,非总则性成为大陆法系民法典总则编的“宿命”。如果把民法典总则编看成是一个矛盾统一体,总则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非总则性则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总则性特点的体系影响是总分结合的立法技术和司法技术。非总则性特点的体系影响是参照适用立法技术和司法技术。“提取公因式”的总则式立法技术和用于弥补总则式立法技术缺憾的参照适用技术相依相存。总则编无法充分有效发挥兜底适用和补充适用的功能,这给了各分编做大的默许和机会。总则编的非总则性特点催生了大量隐性总则。参照适用在民法典各编中搭建起了释放法典体系效益的一座座桥梁,参照适用法律技术弥补了总则编的非总则性缺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总则编 统领性 非总则性 总分结合 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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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43条法规范类型的解释论 被引量:5
18
作者 刘小砚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76-85,共10页
《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既包括第143条的正面概括性规定,又包括第144条至第154条的反面列举式规定。在我国现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下,第143条法规范类型的文义解释为权利成立规范,第144条至第154条为权利障碍规范。在实践... 《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既包括第143条的正面概括性规定,又包括第144条至第154条的反面列举式规定。在我国现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下,第143条法规范类型的文义解释为权利成立规范,第144条至第154条为权利障碍规范。在实践中,第143条的权利成立规范解释将导致法律行为效力的证明责任有时被分配给主张有效一方,有时被分配给主张无效一方,证明责任分配不统一。并且,法官适用的法条与该法条的证明责任分配也未一一对应。为了与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之进攻者原则、盖然性原则、邻近原则相符,同时与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原则相符,应按照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等将第143条解释为权利障碍规范。如此,方能解决上述实践困境,使第143条与《民法总则》第136条的有效推定规则对接,并与国际上把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作为权利障碍要件的通行做法接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总则》第143条 规范说 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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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修理、重作、更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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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国忠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10-117,共8页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将"修理、重作、更换"定性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存在谬误。"修理、重作、更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不具备法律概念应有的特性,也无法发挥法律概念的功能;"修理、重作、更换"不是...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将"修理、重作、更换"定性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存在谬误。"修理、重作、更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不具备法律概念应有的特性,也无法发挥法律概念的功能;"修理、重作、更换"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它已被其他请求权所涵盖。"修理、重作、更换"不具有民事责任的强制性。根据民法典总则"提取公因式"原理,民法典应废弃现行民事立法将"修理、重作、更换"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做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修理 重作 更换 民法典总则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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