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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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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1-34,共14页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被侵权人以及监护人,忽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共同承担监护人责任即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离异夫妻中未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当承担全部的监护人责任。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责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后,应当承担监护人责任,被监护人的生父母不再承担监护人责任。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与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以及监护人与有过错的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关系都属于部分的连带责任。在监护人责任诉讼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属于共同被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监护人责任 补充责任 相应的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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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历程与经验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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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1-61,F0002,共22页
从《民法通则》至《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二个阶段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第三个阶段主要是... 从《民法通则》至《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二个阶段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第三个阶段主要是配合《民法典》的正确实施。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具有以下特征: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实现了从规则创设到法律解释的转变;及时回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适应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准确发现和化解社会突出矛盾;解释水平显著提高,紧密围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作出具有指导价值的解释。但总体而言,也存在个别需要注意和完善的事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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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含于《民法典》的政策:规范表达及体系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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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平华 董媛媛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2-104,共13页
《民法典》第十条将国家政策逐出裁判依据之列,但其条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或导向政策。梳理政策在法典制定和实施中的功能,隐含于法典中的政策将浮出水面。隐含于《民法典》的政策可界定为经转化进入民法规范、指导立法和司法及作为民法... 《民法典》第十条将国家政策逐出裁判依据之列,但其条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或导向政策。梳理政策在法典制定和实施中的功能,隐含于法典中的政策将浮出水面。隐含于《民法典》的政策可界定为经转化进入民法规范、指导立法和司法及作为民法解释之来源的规范性文件。该政策所在民法条文为政策的规范表达。按照民法与政策的互动轨迹,政策的规范表达分为引入型和转致型两类。引入型表达包括直接规定政策术语和转化政策目标的规范表达,转致型表达可细分为直接转致和间接转致两类表达。政策在其规范表达条文的制定中作为立法指针。经引入或转致进入法典后,政策融入立法目的,为目的解释提供参考,并充当民法规范的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政策 规范表达 类型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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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中第三人责任的类型及其整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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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7-96,共20页
第三人介入他人缔约致损且具有归责基础时,通常可配置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条主旨为“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颇具中国特色。其目的是确定第三人欺诈和胁迫时的责任承担,其性质均为侵害人身自由的侵... 第三人介入他人缔约致损且具有归责基础时,通常可配置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条主旨为“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颇具中国特色。其目的是确定第三人欺诈和胁迫时的责任承担,其性质均为侵害人身自由的侵权责任。该条并未纳入因第三人过错促成合同成立的行为,尤其是第三人过失提供不当信息的行为。我国法有必要建构完整的第三人介入合同行为的责任规则,还应规定第三人因过失促成合同订立导致缔约一方受损时的责任承担。这主要见于第三人赋予缔约方特别的、高度的、可期待的信赖之情形,包括信赖第三人的品行、经济实力、专业和经验等。第三人因过失提供不实信息促成合同成立的,在符合严格的责任成立要件时,应承担相应责任。我国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应做两方面的理论革新。一是着眼于受害人的意思形成自由而非其经济损失,第三人不当介入他人缔约的行为均剥夺或干扰了绝对权,理论上可用侵权责任统一缔约中的第三人责任。二是改变既有的基于责任的结果思维,而着眼于行为导向,第三人缔约过失行为同时发生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上的效力,应兼用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人欺诈和胁迫 《民法典》第500条 《民法典》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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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职务代理规则定型的解释方案——以印章型商事代理权为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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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凯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62-176,共15页
《民法典》职务代理条款的商法化明显不足,解释论上关于商事代理规则定型的各种方案,效果也不尽人意。不少职务代理权源学说出现阐释上的“合成谬误”,晚近司法实务存在混淆越权行为与表见代理体系分工,签名与印章关系处理失衡等问题,... 《民法典》职务代理条款的商法化明显不足,解释论上关于商事代理规则定型的各种方案,效果也不尽人意。不少职务代理权源学说出现阐释上的“合成谬误”,晚近司法实务存在混淆越权行为与表见代理体系分工,签名与印章关系处理失衡等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忽视印章本身的商事职权推定效力。尽管不同情形下印章与职务签名的权利表彰权重存有等差,但其职权表彰原理相通、规范构造相似。更重要的是,在缺乏职权外观系统构建及职务签名公示方法的前提下,以印章推定职权范围在交易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循此解释进路,印章型商事代理规则可以依印章备案、行为外观和表见代理等不同情形分别构造。其中,印章型商事代理权与表见代理的一个重要区分,就是能否一般性地推定相对人构成善意。基于强式、半强式和弱式等印章职权推定效力,善意相对人的合理审查标准及内容存在层级化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职务代理 商事代理 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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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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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士国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0-43,共14页
我国民法对物权变动,先是在《民法通则》采意思主义,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化为不同于法国的意思主义、德国的形式主义、瑞士的形式主义下折衷主义、西班牙意思主义下折衷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即物权变动以... 我国民法对物权变动,先是在《民法通则》采意思主义,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化为不同于法国的意思主义、德国的形式主义、瑞士的形式主义下折衷主义、西班牙意思主义下折衷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即物权变动以债权合同物权变动意思为依据,动产经交付、不动产经登记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正确认识我国的物权变动机制,必须基于中国物权变动演进的社会基础,对《民法典》相关条文作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实质性解释,并对司法审判经验及司法解释条款深入研究,突破国外立法例和理论禁锢。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中国自主创生的特色鲜明的物权变动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 民法典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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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的身体权概念
7
作者 温世扬 刘昶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1-68,F0002,共9页
作为定义类法条,《民法典》第1003条将法律保护作为规范目标,彰显了身体权的防御属性,身体权概念应依该规定加以重构。身体权不具备支配权能,身体部分的“客体化”与“工具化”倾向既忽视了身体部分无法作为支配对象的事实,也混淆了权... 作为定义类法条,《民法典》第1003条将法律保护作为规范目标,彰显了身体权的防御属性,身体权概念应依该规定加以重构。身体权不具备支配权能,身体部分的“客体化”与“工具化”倾向既忽视了身体部分无法作为支配对象的事实,也混淆了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关系,与人格保护“先验性”的本旨相悖。作为身体权的权能之一,“身体完整”意指物理完整,性骚扰等侵扰精神安宁的行为不同于侵害身体权指向的人格要素,无法适用相同的侵权构成要件。与身体相分离的部分,即便权利人具备事后与身体再度结合的意思,也仅构成法律上的物,通过承认物上精神利益的保护即可解决问题。“行动自由”意指物理活动的自由,以可视化的身体为载体,与其他物质型人格权相同,应根据损害结果确定客观层面的民事责任要件,无须结合《民法典》第998条进行利益衡量。非法搜查以限制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为前提,故纳入行动自由的保护范畴具备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身体权 一般人格权 物理完整性 物理活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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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虚假身份行为效力释论
8
作者 田韶华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74-89,共16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条对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予以规定,在此基础上尚需对虚假身份行为的效力规则予以进一步提炼。虚假身份行为的本质在于欠缺建立或解消身份上共同生活事实的实质意思,其效力应在厘清此类行为是否存在虚假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条对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予以规定,在此基础上尚需对虚假身份行为的效力规则予以进一步提炼。虚假身份行为的本质在于欠缺建立或解消身份上共同生活事实的实质意思,其效力应在厘清此类行为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予以认定。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虚假身份行为的效力未设明文,但基于身份行为所具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属性,有适用总则编相关规定的余地。而虚假之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虚假之解消性身份行为应予区别对待。虚假之创设性身份行为因欠缺实质意思而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并且因有违婚姻和收养的本质而具有背俗性,应依《民法典》第146条和第153条第2款认定无效;虚假之解消性身份行为中的效果意思则不因实质意思的欠缺而具有虚假性,其行为本身也不具有背俗性,故不因所谓的“虚假”而无效。在法律后果方面,虚假之创设性身份行为无效的后果与其他婚姻无效情形相比,在财产权属及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虚假之解消性身份行为的有效并不妨碍将通谋虚伪之离婚财产处理协议和子女抚养协议评价为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虚假身份行为 实质意思 虚假意思表示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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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征收补偿唇齿关系的中国方案——以“先补偿、后交付”为中心的考察
9
作者 常鹏翱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78-187,共10页
征收需进行公平合理及时的补偿,征收和补偿形成唇齿关系,通常概括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在我国,这种唇齿关系的具体方案是“先补偿、后交付”,即征收机关依法向被征收人实际补偿后,被征收人再交付被征收财物,与德国等... 征收需进行公平合理及时的补偿,征收和补偿形成唇齿关系,通常概括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在我国,这种唇齿关系的具体方案是“先补偿、后交付”,即征收机关依法向被征收人实际补偿后,被征收人再交付被征收财物,与德国等法域采用的“先补偿,后物权变动”方案明显不同。“先补偿、后交付”方案符合我国征收决定和实施的整体制度,符合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符合我国相应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合理性。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先补偿、后交付”中的“补偿”仅限于实际补偿,不包括拟定补偿方案、补偿款足额到位、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先补偿、后交付”是在法律框架内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强制规范,除非被征收人自愿放弃这种利益,否则征收机关所为的与此相悖的违法行为,无论是补偿决定、非补偿协议的其他约定还是强制拆迁,均不受法律保护,征收机关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征收补偿 物权变动 被征收人保护 《民法典》施行 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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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条款”鉴别与“关绿条款”环保功能评价——兼谈民法典的完善
10
作者 徐祥民 孙一涵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54-168,共15页
我国民法典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规定了绿色原则,富有时代性。而学界相关学者的“绿色条款论”所讨论的“绿色条款”没有统一的绿色标准,不能充分反映和有效支撑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时代特质,其大部分都不是由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而来的,而是... 我国民法典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规定了绿色原则,富有时代性。而学界相关学者的“绿色条款论”所讨论的“绿色条款”没有统一的绿色标准,不能充分反映和有效支撑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时代特质,其大部分都不是由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而来的,而是被贴上“绿色”标签的“无绿条款”“涉绿条款”。“涉绿条款”中的“关绿条款”主要分布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它们大多是从原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移过来的,与绿色发展理念没有直接关系。这些条款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不必然具有保护环境的作用,其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也无法有效阻止有害于环境的行为的发生。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的相关内容,都是环境保护法中的管理手段,不应出现在民法典中。因此,应针对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和第942条存在的缺陷修改民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条款 绿色原则 涉绿条款 关绿条款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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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人格”的民法保护模式
11
作者 郑晓剑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65-80,共16页
关于死者“人格”的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理论及实务上素有争议,且相关争议并未因《民法典》的出台而有所平息。在比较法上,为了证成死者存在独立的、应受民法保护的利益,赞成直接保护模式的学者先后提出了“部分权利能力说”“无主体权... 关于死者“人格”的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理论及实务上素有争议,且相关争议并未因《民法典》的出台而有所平息。在比较法上,为了证成死者存在独立的、应受民法保护的利益,赞成直接保护模式的学者先后提出了“部分权利能力说”“无主体权利说”“法益保护说”等诸种教义学主张,但这些主张与传统民法原理抵牾过甚,难以自洽。在实践层面,直接保护模式既不利于充分发挥民法的预防功能,也无法有效契合我国现行法秩序。与此不同,间接保护模式恪守民法基本原理、契合我国现行法秩序,可以满足社会需要。采用间接保护模式对《民法典》第994条进行解释和适用,不仅在价值及技术层面更具优势,而且能够架通实体法和程序法,更符合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者 权利能力 直接保护 间接保护 《民法典》第9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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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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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天宝 段小红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64-177,共14页
《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但其归责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适用上存在学理争议,司法实践亦面临裁判依据适用分歧与裁判逻辑法理分歧等困境。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抵牾,根源在于责任属性定位模糊、归责原则类型化缺失及公... 《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但其归责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适用上存在学理争议,司法实践亦面临裁判依据适用分歧与裁判逻辑法理分歧等困境。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抵牾,根源在于责任属性定位模糊、归责原则类型化缺失及公私法协同不足三重缺陷。为此,应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特殊公法责任”定位,通过类型化方法解构生态环境致损机理,以原因物质危险性为分类标准,构建二元归责体系——低危原因物质造成的一般生态环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高危原因物质造成的特殊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建议采取公私法协同确认路径,修订司法解释统一裁判规则,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构建归责原则框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细化归责原则并整理高危名录,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科学规范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类型化 《民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 公私法协同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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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中多元责任的分工与统合
13
作者 刘长兴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98-112,共15页
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较为活跃,体现在法律责任方式创新、责任规则发展等方面。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法律责任编已有基本共识,对于如何规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还有不同的观点。已有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还缺乏理论上的提炼和提升,... 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较为活跃,体现在法律责任方式创新、责任规则发展等方面。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法律责任编已有基本共识,对于如何规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还有不同的观点。已有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还缺乏理论上的提炼和提升,有必要以编纂环境法典为契机,立足于法律责任的传统结构和功能划分重整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在不同法律责任形式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形成内容全面、逻辑自洽的制度方案。应当立足于对环境损害的补偿,发展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立足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发展环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考虑环境公益损害的补偿需求,发展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应当以责任原则和衔接机制为主设置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并适应环境法以行政管理制度为主的特点重点构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设置环境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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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埋绿条款”环保功能的有限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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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祥民 孙一涵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20-36,共17页
环境保护所要防治的资源损害是否发生与物“归属”于谁无关,也无法通过设定或调整这种“归属”关系对其施加影响。用来处理物“对人的归属”的那些条款,包括涉及矿藏、森林等特殊物的条款,不管制定得多么完美,都与资源损害防治毫无关系... 环境保护所要防治的资源损害是否发生与物“归属”于谁无关,也无法通过设定或调整这种“归属”关系对其施加影响。用来处理物“对人的归属”的那些条款,包括涉及矿藏、森林等特殊物的条款,不管制定得多么完美,都与资源损害防治毫无关系。保护物权就是保护环境的说法是一种误解。耕地特殊保护条款不应出现在《民法典》中。“物尽其用”就是“尽”财产之“用”,与之相关的节约是节财。节财可以给民事主体带来好处,但不会带来自然资源消耗速度的降低。虽然在节财与节约资源存在“物”的同源性时两者的运动方向一致,但节财的自利动力类型不能满足本质上利他的节约资源的需要,也没有能力单独实现节约资源的环境保护目标。小区“绿地”所有权,相邻关系中的采光、通风、日照等便利,用益物权中的采矿权、取水权,等等,都是私人权益。从这些私益到环境利益之间没有必然的传导关系,保护“环境私益”不必然产生保护环境的结果。“公益性质”的环境利益只能用公法来解决,保护环境只能靠环境保护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条款 环保功能 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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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参照下领域法的适度法典化 被引量:1
15
作者 何松威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77-92,共16页
参照对象的选择是研究领域法适度法典化的前提。以理想的法典化理论为参照,《民法典》与领域法典的编纂都具有适度性,所谓的领域法适度法典化不仅无法彰显其相对于《民法典》的独特性,反而容易导致对《民法典》编纂经验的盲目借鉴。民... 参照对象的选择是研究领域法适度法典化的前提。以理想的法典化理论为参照,《民法典》与领域法典的编纂都具有适度性,所谓的领域法适度法典化不仅无法彰显其相对于《民法典》的独特性,反而容易导致对《民法典》编纂经验的盲目借鉴。民法与领域法的分立逻辑决定了领域法典在《民法典》的参照下必然采用适度编纂的立法技术,所以领域法的适度法典化并非领域法体系化不足的权宜之计,反而体现了领域法典编纂的独特性。对于领域法典的内在体系,领域法基本原则的生成需要采用适度的归纳路径和演绎路径。对于领域法典的外在体系,总则编的适度编纂是重中之重。在规范构造上,领域法典总则编需要规定领域法基本制度,同时应避免对《民法典》内容的重复规定;在体系构造上,则需要在法律关系和权利之间选择恰当的构造线索,并且接受构造线索展开的环节缺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域法 领域法典 民法典 适度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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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权的民法规范构造
16
作者 李建华 徐宇晨 《思想战线》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56-164,共9页
生育权既关系到个人的生命延续,也影响着社会共同体的存续。我国当前的生育政策让夫妻在生育子女数量方面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利。由此,生育权的私权性质及其独特价值日益凸显。私法意义上的生育权具有身份性人格权的本质,不同于其他民事... 生育权既关系到个人的生命延续,也影响着社会共同体的存续。我国当前的生育政策让夫妻在生育子女数量方面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利。由此,生育权的私权性质及其独特价值日益凸显。私法意义上的生育权具有身份性人格权的本质,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确立私法意义上生育权的独立权利类型及构建其救济机制不仅具有其必要性,而且具有其可行性。我国《民法典》并未对生育权予以规范确认,生育权制度的私法建构理论也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由此,有必要在明确生育权的私权属性和生育权制度的私法价值的基础上,为我国《民法典》确立生育权制度提供规范构造与适用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生育权:私权 身份性人格权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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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政策融入生态环境法典及其合宪性控制
17
作者 李雷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70-184,共15页
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同属环境治理体系的两大核心工具,均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环境政策种类繁多、层次复杂、内容广泛,环境政策法律化的趋势日渐显现,可尝试以制定主体和政策内容为划分依据,将环境政策按照形式和实质标准有序分... 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同属环境治理体系的两大核心工具,均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环境政策种类繁多、层次复杂、内容广泛,环境政策法律化的趋势日渐显现,可尝试以制定主体和政策内容为划分依据,将环境政策按照形式和实质标准有序分类。同时,还必须明晰环境政策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总体上应该遵循谦抑性、充分性、有限性等原则,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政策的科学合理吸纳。此外,还应通过分析归纳瑞典、法国、美国等域外国家环境政策融入环境立法的经验,参考水污染防治政策融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过程,探寻环境政策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的可行路径。如环境政策的宏观精神可直接采纳,环境政策的具体制度应转化吸收,环境政策话语需转化为法律话语,党政联合发文有必要选择性融入等。未来应该继续强化环境政策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的合宪性控制,从控制主体、标准、程序三个维度着手,共同构建政策入典的合宪性控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典编纂 生态文明 环境政策 生态环境法典 政策入典 合宪性控制 域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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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的体系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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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中正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85-96,共12页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使非典型担保有了明确的实定法依据。中国担保立法开启兼采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通常以所有权为担保的非典型担保,突破以物权法定、物债二分、统一所有权为依托的...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使非典型担保有了明确的实定法依据。中国担保立法开启兼采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通常以所有权为担保的非典型担保,突破以物权法定、物债二分、统一所有权为依托的大陆法物权理论,难以植入担保物权体系,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需要讨论具有功能主义特色的非典型担保与以形式主义为主的担保体系兼容的可能性。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之结合,为担保制度体系确立“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二元格局。非典型担保的合同定位便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和利益平衡机制的嵌入,从而对其交易的特殊安排予以关注。同时通过担保功能的筛选机制的完善及后续统一制度建设,即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在设立、公示对抗、优先顺位、实行规则上的一致,能够克服制度构造和物权理论上的障碍,实现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在担保体系上的并立与融合,从而为非典型担保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照,裨益于非典型担保的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非典型担保 形式主义 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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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家”的文化回归与社会治理的中国路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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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生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54-63,共10页
与西方“公民—国家”二元治理结构不同,中国社会治理结构始终以“家—国”为中心。《民法典》中的“家”,不仅是基本的民事法权单元,还是基本的社会治理单元。“家”作为社会治理的主场域,不仅决定着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主体建构,还... 与西方“公民—国家”二元治理结构不同,中国社会治理结构始终以“家—国”为中心。《民法典》中的“家”,不仅是基本的民事法权单元,还是基本的社会治理单元。“家”作为社会治理的主场域,不仅决定着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主体建构,还深刻影响着社会治理的结构模式和运行机制,最终决定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向和治理效能。《民法典》在融入现代性质素前提下,以“家—人”“家—业”“家—国”三对关系为主线,全方位回溯传统社会治理的文化基因和民族精神,系统性回应“家”在社会治理中的时代性感召和民族性诉求,为社会治理的中国路向提供了价值引领与制度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家”文化 社会治理 中国路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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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剥夺父母监护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拐卖儿童“民刑”交叉案件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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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滕佳一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57-172,共16页
不法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父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拐卖儿童案中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1款“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应解释为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 不法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父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拐卖儿童案中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1款“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应解释为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亦属于“案件具体情况”,而不限于实际财产损害。单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不能判断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有无。剥夺父母监护侵害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而非仅指向监护权(监护利益)。传统“监护权说”存在明显的不周延性。父母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应采客观标准,而具体损害后果仅仅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由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条仅涉及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仍系于《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及第1165条第1款。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被拐儿童成年或者死亡而遭遇阻碍,也不因父母精神失常等事由导致丧失监护能力而当然消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父母监护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亲子关系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 拐卖儿童 民刑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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