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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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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检疫》 CAS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1-3,共3页
关键词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实验活动 资格证书 农业部 动物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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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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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 2005年第12期7-7,共1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资格、实验活动和运输的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资格、实验活动和运输的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来源于动物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 致病 实验活动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病原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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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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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畜牧兽医》 2005年第4期4-6,共3页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业经2005年5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生物安全管理 微生物实验室 致病 审批工作 病原 动物 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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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可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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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 2020年第21期16-16,共1页
农业农村部网站10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7号》:根据《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布可以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鉴定、活病毒培养、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 农业农村部网站10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7号》:根据《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布可以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鉴定、活病毒培养、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附后)。实验室从事上述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洲猪瘟病毒 动物接种 病毒培养 审批办法 动物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生物安全 致病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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