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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避概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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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晨亮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00-103,共4页
当前,针对刑法规避的理论研究存在着严重不足,这也导致立法应对的失序混乱和司法裁判的模糊恣意,并进一步制约反刑法规避制度的合理构建。故准确厘定刑法规避的内涵与外延,搭建统一的话语平台,实乃当务之急。刑法规避应指具有刑事责任... 当前,针对刑法规避的理论研究存在着严重不足,这也导致立法应对的失序混乱和司法裁判的模糊恣意,并进一步制约反刑法规避制度的合理构建。故准确厘定刑法规避的内涵与外延,搭建统一的话语平台,实乃当务之急。刑法规避应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为逃避刑事制裁,利用非真正刑法漏洞,通过改变或制造某种与定罪相关的事实,进而获得无罪处理结果的行为。当然,为进一步廓清刑法规避的边界,也要对与之类似的避法行为比较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漏洞 避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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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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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67-80,共14页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等规范均可构成竞合状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的适用状况表明,其不仅可以构成不法虚伪表示与不法隐藏行为,还包括避法行为类型。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当完全废除"恶意串通"规范,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思维,以"通谋虚伪表示"取而代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兼有通谋虚伪表示与避法行为规范的双重功能,前者可为"通谋虚伪表示"所替代,后者可被《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的禁止规范所吸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形式 目的 通谋虚伪表示 避法行为 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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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纠纷的司法认定——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评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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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敦 张航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53-161,共9页
资产收益权信托类纠纷的司法认定,应考虑收益权信托产生的背景,明确其本质为避法行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别对待违反监管规则的责任与融资合同的效力。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应依据信托法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权是... 资产收益权信托类纠纷的司法认定,应考虑收益权信托产生的背景,明确其本质为避法行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别对待违反监管规则的责任与融资合同的效力。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应依据信托法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权是否属于适格的信托财产,信托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等问题。从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出发,应肯定其信托贷款之实,并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益权信托 信托贷款 避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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