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9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民法典视野下通谋虚伪表示的对抗效力规则 被引量:1
1
作者 崔文星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37-247,共11页
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是否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比较法上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种立法模式并不规定对抗效力的一般条款,只是在具体制度中进行规定;第二种立法模式规定对抗效力的一般条款,即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 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是否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比较法上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种立法模式并不规定对抗效力的一般条款,只是在具体制度中进行规定;第二种立法模式规定对抗效力的一般条款,即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借鉴和采取了第一种立法模式。分析《民法典》总则、分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在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和表见让与情形下,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应是指取得物权和准物权的人,一般债权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对抗效力 善意第三人 表见代理 善意取得 表见让与
在线阅读 下载PDF
通谋虚伪表示基础上对抗规则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12
2
作者 施鸿鹏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47-160,共14页
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评价同时受意思表示制度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双重约束。从通谋虚伪表示本体的法律效果角度看,通谋虚伪表示属于绝对无效的行为,而非相对无效;同时,通谋虚伪表示客观上会形成可归责于表意人的权利外观。据此,一方面在法... 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评价同时受意思表示制度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双重约束。从通谋虚伪表示本体的法律效果角度看,通谋虚伪表示属于绝对无效的行为,而非相对无效;同时,通谋虚伪表示客观上会形成可归责于表意人的权利外观。据此,一方面在法律世界中,通谋虚伪表示不产生权利变动的事实效果;另一方面为信赖保护的介入提供了可能。在我国民法典现有关于信赖保护的制度体系下,不得以通谋虚伪表示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则并不会与分则中的信赖保护规范发生实质冲突,同时民法典第763条等规定的类推适用并不能对诸多情境中的善意第三人进行合理保护。在信赖保护原则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下,对抗规则中的第三人应为参与法律行为性的往来的主体,同时其善意应排除明知和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情形,并在具体交易情境中对是否存在合理的信赖基础进行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无效 对抗 善意第三人 信赖保护 民法典
在线阅读 下载PDF
通谋虚伪行为研究
3
作者 吴竞 《河北农机》 2020年第10期96-97,共2页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设立、变更、终止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从而确定了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并通过第146条确定了"通谋虚伪表示",替代了原来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q...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设立、变更、终止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从而确定了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并通过第146条确定了"通谋虚伪表示",替代了原来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适用范围。《民法总则》第146条由两款构成,第一款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第二款规定了"隐藏行为",这两项条款对二者进行了区分,从而对"通谋虚伪表示"进行区分认定效力,构建了我国法律上的通谋虚伪表示制度。文章对通谋虚伪表示进行理论研究,对其在我国民法中的适用进行探讨,并与阴阳合同、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行对比,最后分析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和效力问题,助力我国法律制度进步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行为 隐藏行为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 被引量:41
4
作者 冉克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67-80,共14页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等规范均可构成竞合状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的适用状况表明,其不仅可以构成不法虚伪表示与不法隐藏行为,还包括避法行为类型。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当完全废除"恶意串通"规范,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思维,以"通谋虚伪表示"取而代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兼有通谋虚伪表示与避法行为规范的双重功能,前者可为"通谋虚伪表示"所替代,后者可被《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的禁止规范所吸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 合法形式 非法目的 通谋虚伪表示 避法行为 私法自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三方合谋票据贴现中帮助贴现人的法律责任——兼论《票据法》第10条的法律后果 被引量:1
5
作者 叶依梦 《金融监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46-60,共15页
三方合谋票据贴现是指贴现行为了实现向实际用资人融出资金的目的,明知帮助贴现人申请贴现的票据无真实交易背景却仍予以贴现。在这种情况下,当实际用资人无法归还全部款项而给贴现行造成资金损失时,帮助贴现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性... 三方合谋票据贴现是指贴现行为了实现向实际用资人融出资金的目的,明知帮助贴现人申请贴现的票据无真实交易背景却仍予以贴现。在这种情况下,当实际用资人无法归还全部款项而给贴现行造成资金损失时,帮助贴现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性质,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分歧。本文认为,在票据层面,票据行为不因基础交易合同或贴现合同的虚伪而成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帮助贴现人可以援引原因关系抗辩,拒绝向明知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贴现行履行票据债务。在合同层面,帮助贴现人和贴现行之间是资金通道/服务关系,贴现合同因通谋虚伪而无效,贴现行不能就资金损失向帮助贴现人主张违约责任;隐藏行为是帮助贴现人提供资金通道/服务合同,该合同下帮助贴现人也不承担还款义务。但帮助贴现人故意实施违反票据真实交易背景监管规则的行为,造成贴现行的资金损失,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补充侵权责任。贴现行对资金损失的发生和扩大也有过错的事实,虽然可减轻帮助贴现人的侵权责任,但不影响帮助贴现人侵权责任的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票据真实交易背景 通谋虚伪 票据无因性 保护性法律 过失相抵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婚姻缔结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 被引量:29
6
作者 冉克平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18-128,共11页
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等抽象出意思表示及其瑕疵,作为共同的"公因式"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婚姻缔结之中可能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例如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重大误解)、欺诈以及胁迫等类型。在效力上... 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等抽象出意思表示及其瑕疵,作为共同的"公因式"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婚姻缔结之中可能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例如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重大误解)、欺诈以及胁迫等类型。在效力上,缔结婚姻一方心中保留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但是因双方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以及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之婚姻。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维护以及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的原则,缔结婚姻时瑕疵意思表示效力例外应予以变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缔结 意思表示瑕疵 通谋虚伪表示 心中保留 重大误解 欺诈胁迫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定义、定性与法律适用--买卖型担保案型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15
7
作者 孙维飞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66-178,共13页
由于意思自治,仅定义性规范本身并不会对合同成立与否产生影响,因而在无其他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代物清偿如何定义不会影响“买卖型担保”案型中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就此,应分清两种不同的要物性。另外,探讨以“朱俊芳案”为典型的“买... 由于意思自治,仅定义性规范本身并不会对合同成立与否产生影响,因而在无其他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代物清偿如何定义不会影响“买卖型担保”案型中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就此,应分清两种不同的要物性。另外,探讨以“朱俊芳案”为典型的“买卖型担保”案型,应遵循的方法为:先分析显示出的意图,再分析真实的意图;先分析自治的内容,再分析管制的内容。就自治内容的分析,应注意定性乃实至而名归,而非相反,否则会犯从概念解释当事人意图的错误;就管制问题的分析,应就具体的管制规范的法条,列明其意图处理的案型与待解决案型的相似与不相似处,从而进一步探讨适用或类推适用的可能性,其中,管制规范的意旨尤其重要。“朱俊芳案”中的约定,从自治角度,宜定性为“借款合同+以债务人不履行偿还借款债务为停止条件的债之更改”;从管制角度,其应类推适用利息管制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型担保 代物清偿 定义性规范 通谋虚伪 债之更改 意思自治 管制规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意思自治在假结婚、假离婚中能走多远?——一个公私法交叉研究 被引量:13
8
作者 贺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20-35,共16页
假结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是婚姻法上一道争讼不息,且理论与实务存在鸿沟的法律行为难题,涉及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的贯彻或限制。其一,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层面,通谋虚伪的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至第1... 假结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是婚姻法上一道争讼不息,且理论与实务存在鸿沟的法律行为难题,涉及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的贯彻或限制。其一,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层面,通谋虚伪的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至第1053条而可撤销。婚姻登记公信力等信赖保护制度、社会治理等公共利益,均无法成为以婚姻登记补正通谋虚伪表示瑕疵的依据。其二,在公法行为效力层面,即使考虑作为司法行为的调解离婚,甚至将婚姻行为错误解释为行政行为,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也仍然存在效力瑕疵。其三,在意思表示解释层面,假结婚、假离婚未必一律是通谋虚伪表示,应当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或利益作出解释,且法律和公序良俗无介入余地。尽管原理相通,但假离婚场合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约定,应一律解释为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行为 婚姻登记公信力 意思表示解释 民行交叉 民刑交叉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假结婚”与“假离婚”行为的效力与控制 被引量:8
9
作者 周素素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S1期87-90,共4页
"假结婚""假离婚"统称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我国婚姻法上效力瑕疵的婚姻不包括通谋虚伪的情形,民法总则规定通谋虚伪的法律行为无效,法院一般以判决离婚解决该类纠纷,本文赞同之。对于协议离婚,我国采自由主义,登... "假结婚""假离婚"统称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我国婚姻法上效力瑕疵的婚姻不包括通谋虚伪的情形,民法总则规定通谋虚伪的法律行为无效,法院一般以判决离婚解决该类纠纷,本文赞同之。对于协议离婚,我国采自由主义,登记机关对离婚的原因和目的不予实质审查,所以无论当事人真实意思如何,都不影响其婚姻关系自登记离婚时已经确定解除。虚假结(离)婚行为频发,亟待控制,本文也尝试提出建议,让私法和公法配合,增加行为成本和风险,以控制其发生,从而规范社会秩序和良好的风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婚姻行为 特殊性 有效 法律控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