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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
48
1
作者
焦海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23-139,共17页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只能依靠《反垄断法》第14条的'兜底条款'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这种分解规制的模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障碍与冲突,不足以解决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竞争风险。难题的形成原因...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只能依靠《反垄断法》第14条的'兜底条款'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这种分解规制的模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障碍与冲突,不足以解决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竞争风险。难题的形成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第14条未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予以列举,兜底条款的适用则面临各种理论障碍与现实难题,第17条确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又具有较高的适用门槛。可行的改进路径是对纵向垄断协议条款进行修正:通过增加列举与语言改造,扩大现行法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范围;借鉴欧盟做法,以安全港和核心限制为标准,确立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推定豁免与个案豁免相结合的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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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兜底条款的适用
安全港
核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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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
10
2
作者
吴太轩
赵致远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1-111,共11页
近年来,以"二选一"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行为日益增多,引起较多关注。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对竞争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较多负面效应,因此,有必要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但我国《反垄断法》未明确规定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同...
近年来,以"二选一"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行为日益增多,引起较多关注。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对竞争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较多负面效应,因此,有必要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但我国《反垄断法》未明确规定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同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适用也面临困境。《反垄断法》应明确引入禁止服务提供型排他性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互补。适用合理原则,将市场封锁度作为认定协议违法的决定性因素,并根据电商平台市场力量、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相应调整认定市场封锁度的具体标准。在设置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的法律责任时,责任承担主体一般应限于电商平台,秉持谦抑态度,尽量从宣告协议无效或限制协议有效期限的私法角度制止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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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商平台
“二选一”行为
排他性
协议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市场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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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
48
1
作者
焦海涛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23-139,共17页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19CXTD07)
文摘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只能依靠《反垄断法》第14条的'兜底条款'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这种分解规制的模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障碍与冲突,不足以解决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竞争风险。难题的形成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第14条未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予以列举,兜底条款的适用则面临各种理论障碍与现实难题,第17条确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又具有较高的适用门槛。可行的改进路径是对纵向垄断协议条款进行修正:通过增加列举与语言改造,扩大现行法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范围;借鉴欧盟做法,以安全港和核心限制为标准,确立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推定豁免与个案豁免相结合的规制模式。
关键词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兜底条款的适用
安全港
核心限制
Keywords
non-price vertical restraints
the application of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safe harbour
hardcore restrictions
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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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
10
2
作者
吴太轩
赵致远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处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1-111,共11页
基金
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项目编号:18ZDA150)
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BFX147)
2020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杠杆优势的法律规制”(项目编号:CYB20123)
文摘
近年来,以"二选一"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行为日益增多,引起较多关注。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对竞争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较多负面效应,因此,有必要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但我国《反垄断法》未明确规定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同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适用也面临困境。《反垄断法》应明确引入禁止服务提供型排他性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互补。适用合理原则,将市场封锁度作为认定协议违法的决定性因素,并根据电商平台市场力量、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相应调整认定市场封锁度的具体标准。在设置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的法律责任时,责任承担主体一般应限于电商平台,秉持谦抑态度,尽量从宣告协议无效或限制协议有效期限的私法角度制止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
关键词
电商平台
“二选一”行为
排他性
协议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市场封锁
Keywords
e-commerce platforms
either-or behavior
exclusive dealing contracts
vertical agreement of non-price monopoly
market blockade
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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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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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与出路
焦海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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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吴太轩
赵致远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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