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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的解释学澄清--兼评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行政诉讼案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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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佩乘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44-51,共8页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纵向垄断协议采取截然不同的分析思路,争议的核心在于对限制竞争效果是否为独立法律要件的不同理解。海南裕泰案作为我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行政诉讼案,第一次将法院与执法机构的观点...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纵向垄断协议采取截然不同的分析思路,争议的核心在于对限制竞争效果是否为独立法律要件的不同理解。海南裕泰案作为我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行政诉讼案,第一次将法院与执法机构的观点分歧直接暴露出来。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应当立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规定,运用解释学的方法可以澄清法律明确列举的纵向垄断协议无需再另行将限制竞争要件进行考察等问题。海南裕泰案中二审法院以尊重反垄断法规定的态度和详尽的理论分析,对统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观点以及在类案中采取的分析思路具有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 纵向垄断协议 垄断行为 限制竞争效果 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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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交易相对人行政责任的类型化配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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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一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79-89,共11页
垄断协议以参与各方的合意为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协商一致的限制竞争行为。交易相对人作为纵向垄断协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但目前交易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认定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判断标... 垄断协议以参与各方的合意为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协商一致的限制竞争行为。交易相对人作为纵向垄断协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但目前交易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认定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判断标准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层面均未得到回应,以致执法实践中呈现出交易相对人行政责任分析缺位的态势。交易相对人与经营者同为纵向垄断协议的参与者,但二者在个案中发挥的客观作用与参与的主观心理状态有所区别,在应责性和责任承担的严厉程度上应当有所体现。就交易相对人行政责任的认定而言,应当以“客观作用+主观心理”作为其类型化的标准,由此划分为共同主导型交易相对人、辅助型交易相对人和胁从型交易相对人,并以此为基础考察竞争损害程度、获益情况、支付能力等因素,梯次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期全面、有效地规制纵向垄断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交易相对人 类型化 控制手段 行政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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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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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23-139,共17页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只能依靠《反垄断法》第14条的'兜底条款'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这种分解规制的模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障碍与冲突,不足以解决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竞争风险。难题的形成原因...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只能依靠《反垄断法》第14条的'兜底条款'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这种分解规制的模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障碍与冲突,不足以解决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竞争风险。难题的形成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第14条未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予以列举,兜底条款的适用则面临各种理论障碍与现实难题,第17条确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又具有较高的适用门槛。可行的改进路径是对纵向垄断协议条款进行修正:通过增加列举与语言改造,扩大现行法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范围;借鉴欧盟做法,以安全港和核心限制为标准,确立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推定豁免与个案豁免相结合的规制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兜底条款的适用 安全港 核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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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分析--以“洋奶粉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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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明 郑淑媛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7期117-119,共3页
"洋奶粉案"等案反映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影响比较恶劣,尽管国家发改委已对相关企业进行了重罚,但很难有效遏制我国比较严重的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再次发生。究其原因,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责任设置不够合... "洋奶粉案"等案反映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影响比较恶劣,尽管国家发改委已对相关企业进行了重罚,但很难有效遏制我国比较严重的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再次发生。究其原因,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责任设置不够合理是重要诱因。因此,应健全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体系。从责任主体来看,主要是经营者及其相对人,应包括经营者的分公司或者代理商;从责任形式来看,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建议增加刑事责任。此外,基于该类行为对竞争的两重效应,建议对于那些正效应大于负效应的行为豁免其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责任主体责任形式 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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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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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丹 《价格月刊》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26-30,共5页
近几年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频发,不仅产生市场进入障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还严重侵蚀消费者利益。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路径可从执法与司法维度展开,在执法维度应明确单一执法机关、确立本身违法执法原则、实施激励性执法措施;... 近几年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频发,不仅产生市场进入障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还严重侵蚀消费者利益。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路径可从执法与司法维度展开,在执法维度应明确单一执法机关、确立本身违法执法原则、实施激励性执法措施;在司法维度应构建完善的私人诉讼制度、鼓励私力救济,同时以适度加大惩罚力度为基调构建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完整法律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本身违法原则 私人诉讼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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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及其法律监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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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莉 《价格月刊》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92-94,共3页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在部分行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成为了一种潜在的"行规"。近年来,国家发改委重拳出击价格垄断行为,开出了我国反垄断史上的最大罚单,给市场予极大震撼,社会对反价格垄断执法的关注度不断...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在部分行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成为了一种潜在的"行规"。近年来,国家发改委重拳出击价格垄断行为,开出了我国反垄断史上的最大罚单,给市场予极大震撼,社会对反价格垄断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本文从几起典型案例入手,通过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及其法律监管加以分析,进一步深化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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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轴辐协议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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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山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43-54,共12页
市场竞争中的垄断协议并不总是以单线条的横向或纵向的形式存在,纵横交错的协议结构亦是其常态。形式上的纵横交错,容易遮蔽垄断协议的实质,造成规制方法上的迷失。厘清混合协议中的纵横关系可知,对于存在横向关系的纵向协议,应当直接... 市场竞争中的垄断协议并不总是以单线条的横向或纵向的形式存在,纵横交错的协议结构亦是其常态。形式上的纵横交错,容易遮蔽垄断协议的实质,造成规制方法上的迷失。厘清混合协议中的纵横关系可知,对于存在横向关系的纵向协议,应当直接从纵向切入予以规制;而存在纵向关系的横向协议则与轴辐协议存在交集,应进一步考察分析。深入考察轴辐协议的“中心-边缘”结构和运行机理,可明了其仅作为一种经验类型的意义,而作为独立规范类型则不成立。规制轴辐协议应当回归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明确本身违法作为其分析模式,于证据的发现与认定上聚焦于轴心-轮辐-轮辋三大构件,并以其A-B-C型协同结构为基础,厘清信息传递机制和确立横向意思一致的推定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轴辐协议 垄断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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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分销协议的垄断传导及其规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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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乃梁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95-104,共10页
作为纵向垄断协议,汽车分销协议既是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类型之一,又是处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削弱竞争矛盾之中的经济学命题。我国汽车分销市场的发展受制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建立的汽车品牌销售制度,具有鲜明的、多层次的反竞... 作为纵向垄断协议,汽车分销协议既是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类型之一,又是处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削弱竞争矛盾之中的经济学命题。我国汽车分销市场的发展受制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建立的汽车品牌销售制度,具有鲜明的、多层次的反竞争经济效果。《反垄断法》的出台实施使得《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导向下的诸多行为具备了违法性特征。汽车分销协议的反垄断规制应当在借鉴欧美规制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纵向垄断规制,塑造多元市场主体,确立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促进消费者福利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汽车分销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垄断 消费者福利 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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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规制模式研究
9
作者 马翎翔 《价格月刊》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21-26,共6页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给潜在竞争者增加了市场进入的障碍,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给市场正常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当前中国市场运行中出现了很多纵向价格垄断问题,影响了市场运行秩序的公平性,侵害了消...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给潜在竞争者增加了市场进入的障碍,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给市场正常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当前中国市场运行中出现了很多纵向价格垄断问题,影响了市场运行秩序的公平性,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通过分析当前中国完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总体路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细化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反竞争效果的认定、抗辩、救济,明确执法考量等因素,提高在市场执行中的灵活性,细化罚款计算基础,为此要求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对相关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规制模式 惩罚性赔偿制度 反竞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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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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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太轩 赵致远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1-111,共11页
近年来,以"二选一"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行为日益增多,引起较多关注。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对竞争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较多负面效应,因此,有必要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但我国《反垄断法》未明确规定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同... 近年来,以"二选一"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行为日益增多,引起较多关注。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对竞争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较多负面效应,因此,有必要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但我国《反垄断法》未明确规定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同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适用也面临困境。《反垄断法》应明确引入禁止服务提供型排他性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互补。适用合理原则,将市场封锁度作为认定协议违法的决定性因素,并根据电商平台市场力量、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相应调整认定市场封锁度的具体标准。在设置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的法律责任时,责任承担主体一般应限于电商平台,秉持谦抑态度,尽量从宣告协议无效或限制协议有效期限的私法角度制止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二选一”行为 排他性协议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市场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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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中国实践及理论反思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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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莹莹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92-104,共13页
随着反垄断执法逐渐增多,宽恕制度在中国得到更多应用,在浙江保险业案、日本车企垄断案等案中均有体现。日益丰富的案例素材提供了立足中国实践反思现行制度的契机。一方面,由于实体和程序规则的缺失,现行法上的宽恕制度实效有限,实践... 随着反垄断执法逐渐增多,宽恕制度在中国得到更多应用,在浙江保险业案、日本车企垄断案等案中均有体现。日益丰富的案例素材提供了立足中国实践反思现行制度的契机。一方面,由于实体和程序规则的缺失,现行法上的宽恕制度实效有限,实践适用不一;另一方面,现行法及其实践存在鲜明特色。在适用范围上,我国宽恕制度可以适用于固定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虽然多数国家仅将其适用于横向卡特尔。基于我国立法及其实施情况,此种宽泛适用在现阶段不违背制度原理,具有阶段合理性。在宽恕待遇上,我国现行法规定价格垄断违法行为的第二个申请者可以减轻不低于50%的责任,这种仅设定减轻幅度下限的梯度责任设计会破坏宽恕制度的竞赛机制,减损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宽恕制度 实践 纵向垄断协议 宽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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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路径下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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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晨颖 李希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7-33,共17页
排他性交易作为一种跨类型化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面临适法难题:纵向协议"兜底条款"的可适用性及其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关系。不同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具有"同质性"与"异质性"。我国在实务中一... 排他性交易作为一种跨类型化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面临适法难题:纵向协议"兜底条款"的可适用性及其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关系。不同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具有"同质性"与"异质性"。我国在实务中一概采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范排他性交易,高门槛与事后性使得单一路径模式不足以防范潜在的反竞争风险。美国和欧盟均采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双重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不同路径的分析框架虽有差异,但却殊途同归。我国对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应采双重路径模式,将排他性交易纳入纵向垄断协议的列举性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高门槛+弱效果审查"与纵向协议的"低门槛+强效果审查"互为补充,同时,在合意、竞合关系认定上加以完善与协调,保证豁免/抗辩、法律责任的一致性,形成逻辑周延的规制路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 排他性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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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宽恕制度适用行为对象研究——兼评我国奶粉价格垄断案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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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金平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25-133,共9页
宽恕制度利用违法者之间的紧张利益关系,诱使其竞相告密从而促使垄断协议瓦解。该制度最终旨在威慑垄断违法行为,而这种威慑效果的形成是基于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而实现的。由于纵向垄断协议不是竞争者间合作关系,其本质上可视为单方行为... 宽恕制度利用违法者之间的紧张利益关系,诱使其竞相告密从而促使垄断协议瓦解。该制度最终旨在威慑垄断违法行为,而这种威慑效果的形成是基于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而实现的。由于纵向垄断协议不是竞争者间合作关系,其本质上可视为单方行为,且行为危害性和隐蔽程度较弱,加上宽恕制度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实施效果不佳,所以反垄断法宽恕制度不宜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法宽恕制度 适用行为对象 卡特尔 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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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分销市场反垄断规制的多维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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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乃梁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58-62,共5页
破除垄断是重构与完善汽车分销市场的第一要务。美国纵向垄断规制的思想流变以及欧盟委员会第461/2010号条例《关于汽车业纵向集体豁免条例的规定》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规制路径的探寻提供了借鉴。我国汽车分销市场的完善,应在借鉴欧美分... 破除垄断是重构与完善汽车分销市场的第一要务。美国纵向垄断规制的思想流变以及欧盟委员会第461/2010号条例《关于汽车业纵向集体豁免条例的规定》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规制路径的探寻提供了借鉴。我国汽车分销市场的完善,应在借鉴欧美分销市场垄断规制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着眼于造成垄断的主客观原因,从竞争性、规范性和公平性三个方面对症下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汽车分销 纵向垄断协议 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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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最惠国条款的反垄断法适用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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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71-84,共14页
最惠国条款(MFN条款)是买卖双方间的商业安排,平台最惠国条款(PMFN条款)则是一种“第三方协议”。平台不直接决定商品价格是PMFN条款的产生根源,所以不存在批发模式下的PMFN条款。PMFN条款会引发市场竞争中的共谋效应和排他效应,这会导... 最惠国条款(MFN条款)是买卖双方间的商业安排,平台最惠国条款(PMFN条款)则是一种“第三方协议”。平台不直接决定商品价格是PMFN条款的产生根源,所以不存在批发模式下的PMFN条款。PMFN条款会引发市场竞争中的共谋效应和排他效应,这会导致商品价格提高。目前各国反垄断当局普遍在垄断协议制度下分析PMFN条款的竞争问题,这是一种偏实用主义的做法,主要考虑的是法律适用的便利和传统,而非PMFN条款本身的性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也是规制PMFN条款的必要手段。在认定PMFN条款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时,需要注意代理关系的影响。欧美判例都在垄断协议的认定中确立了“代理例外”规则,不过该规则的本意是在代理关系中排除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且只认可与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限制性内容。当PMFN条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一部分或者促成了卖方之间的横向共谋时,“代理例外”规则没有适用余地。而且,PMFN条款属于代理人(平台)对本人(卖方)的限制,不符合“代理例外”规则的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最惠国条款 “代理例外”规则 纵向垄断协议 轴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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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主张实体(PAE)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以专利私掠为核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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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汇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63-79,共17页
专利主张实体(PAE)在促进专利二级市场流通、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逐渐呈现出反竞争的苗头,有必要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反垄断法规制PAE的难点在于规制专利私掠行为。现行法下,认定为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及纵向垄断协议均存在困境。理想... 专利主张实体(PAE)在促进专利二级市场流通、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逐渐呈现出反竞争的苗头,有必要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反垄断法规制PAE的难点在于规制专利私掠行为。现行法下,认定为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及纵向垄断协议均存在困境。理想的方案是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细化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要件,同时将特定对赌性协议界定为转售价格维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主张实体 专利私掠 纵向垄断协议 标准必要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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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主义认定标准下转售价格维持的类型化认定 被引量:4
17
作者 郭传凯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5-59,共15页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8条影响,人民法院或执法机构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遵循了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若涉案行为具备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形式则只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难以揭示涉案行为的本质,造成行为定性...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8条影响,人民法院或执法机构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遵循了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若涉案行为具备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形式则只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难以揭示涉案行为的本质,造成行为定性与处罚决定相互矛盾等弊端,不利于反垄断法的体系化适用。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依据涉案行为的实质机制认定行为;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避免上述弊端,克服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的不足,因此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应依据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在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下,转售价格维持应进行类型化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垄断协议的两分法”是类型化认定的基本思路。在前一类型下,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交易相对人签订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寡头经营者共同从事的转售价格维持可能构成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在后一类型下,当协议的一方经营者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组织者或实质帮助者时,转售价格维持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实施协同行为的经营者的共同交易相对人可作为协同行为的组织者,此时转售价格维持构成协同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上下游经营者基于通谋达成的转售价格维持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售价格维持 纵向垄断协议 实质主义 类型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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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性质区分与规制体系
18
作者 焦海涛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2-154,共13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多次修订中都试图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而学界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性质和规制路径存在较大争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直接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首先是一种合同法上的行为。只有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广泛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多次修订中都试图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而学界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性质和规制路径存在较大争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直接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首先是一种合同法上的行为。只有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广泛性、持续性并损害整体竞争秩序时,才需要竞争法的介入。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是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可能带来的竞争损害主要是排除、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竞争对手造成排斥效果、削弱交易相对人参与下游市场竞争的能力以及特殊情况下引发共谋效应。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差异以及与垄断行为损害理论的吻合,使得反垄断法更适合用来解决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问题。鉴于相对优势地位和市场支配地位具有相同或类似性质,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可用于规制大多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未达到或难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对优势地位,也可借助纵向垄断协议制度来“兜底”。反垄断法中的现有制度已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提供了较充分的规范依据,另行规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不论是写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必要性都不大。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看似便利执法,实际上更容易引发法律适用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不正当竞争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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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禁止维持转售价格的立法错误及其解决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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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茂中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51-160,F0003,共11页
针对消费需求的市场供给所发生的竞争环节首先产生于品牌供货商之间,维持转售价格可以促使经销商帮助品牌供货商快速进入市场。这表明维持转售价格能够从根本上促进品牌边际间的市场竞争。以限制或者排除品牌内部市场竞争作为立法禁止... 针对消费需求的市场供给所发生的竞争环节首先产生于品牌供货商之间,维持转售价格可以促使经销商帮助品牌供货商快速进入市场。这表明维持转售价格能够从根本上促进品牌边际间的市场竞争。以限制或者排除品牌内部市场竞争作为立法禁止维持转售价格理由的"垄断说"显得一叶障目。虽然维持转售价格客观上可能成为品牌供货商或者经销商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手段,但是在维持转售价格本身能够有效促进品牌边际间的市场竞争和法律已对横向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规制情况下,以此作为立法禁止维持转售价格理由的"手段说"显得因噎废食。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情形外,经销协议的合意生成排除了维持转售价格的单方行为,仅以履约或者追责所呈现的片面性限制损害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作为立法禁止维持转售价格的理由,属于断章取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维持转售价格 纵向垄断协议 立法错误 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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