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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分析--以“洋奶粉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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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明 郑淑媛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7期117-119,共3页
"洋奶粉案"等案反映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影响比较恶劣,尽管国家发改委已对相关企业进行了重罚,但很难有效遏制我国比较严重的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再次发生。究其原因,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责任设置不够合... "洋奶粉案"等案反映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影响比较恶劣,尽管国家发改委已对相关企业进行了重罚,但很难有效遏制我国比较严重的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再次发生。究其原因,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责任设置不够合理是重要诱因。因此,应健全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体系。从责任主体来看,主要是经营者及其相对人,应包括经营者的分公司或者代理商;从责任形式来看,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建议增加刑事责任。此外,基于该类行为对竞争的两重效应,建议对于那些正效应大于负效应的行为豁免其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责任主体责任形式 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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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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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丹 《价格月刊》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26-30,共5页
近几年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频发,不仅产生市场进入障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还严重侵蚀消费者利益。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路径可从执法与司法维度展开,在执法维度应明确单一执法机关、确立本身违法执法原则、实施激励性执法措施;... 近几年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频发,不仅产生市场进入障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还严重侵蚀消费者利益。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路径可从执法与司法维度展开,在执法维度应明确单一执法机关、确立本身违法执法原则、实施激励性执法措施;在司法维度应构建完善的私人诉讼制度、鼓励私力救济,同时以适度加大惩罚力度为基调构建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完整法律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本身违法原则 私人诉讼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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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及其法律监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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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莉 《价格月刊》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92-94,共3页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在部分行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成为了一种潜在的"行规"。近年来,国家发改委重拳出击价格垄断行为,开出了我国反垄断史上的最大罚单,给市场予极大震撼,社会对反价格垄断执法的关注度不断...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在部分行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成为了一种潜在的"行规"。近年来,国家发改委重拳出击价格垄断行为,开出了我国反垄断史上的最大罚单,给市场予极大震撼,社会对反价格垄断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本文从几起典型案例入手,通过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及其法律监管加以分析,进一步深化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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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规制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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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翎翔 《价格月刊》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21-26,共6页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给潜在竞争者增加了市场进入的障碍,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给市场正常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当前中国市场运行中出现了很多纵向价格垄断问题,影响了市场运行秩序的公平性,侵害了消...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给潜在竞争者增加了市场进入的障碍,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给市场正常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当前中国市场运行中出现了很多纵向价格垄断问题,影响了市场运行秩序的公平性,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通过分析当前中国完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总体路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细化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反竞争效果的认定、抗辩、救济,明确执法考量等因素,提高在市场执行中的灵活性,细化罚款计算基础,为此要求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对相关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规制模式 惩罚性赔偿制度 反竞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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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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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23-139,共17页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只能依靠《反垄断法》第14条的'兜底条款'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这种分解规制的模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障碍与冲突,不足以解决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竞争风险。难题的形成原因...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只能依靠《反垄断法》第14条的'兜底条款'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这种分解规制的模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障碍与冲突,不足以解决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竞争风险。难题的形成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第14条未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予以列举,兜底条款的适用则面临各种理论障碍与现实难题,第17条确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又具有较高的适用门槛。可行的改进路径是对纵向垄断协议条款进行修正:通过增加列举与语言改造,扩大现行法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范围;借鉴欧盟做法,以安全港和核心限制为标准,确立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推定豁免与个案豁免相结合的规制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兜底条款的适用 安全港 核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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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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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太轩 赵致远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1-111,共11页
近年来,以"二选一"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行为日益增多,引起较多关注。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对竞争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较多负面效应,因此,有必要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但我国《反垄断法》未明确规定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同... 近年来,以"二选一"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行为日益增多,引起较多关注。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对竞争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较多负面效应,因此,有必要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但我国《反垄断法》未明确规定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同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适用也面临困境。《反垄断法》应明确引入禁止服务提供型排他性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互补。适用合理原则,将市场封锁度作为认定协议违法的决定性因素,并根据电商平台市场力量、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相应调整认定市场封锁度的具体标准。在设置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的法律责任时,责任承担主体一般应限于电商平台,秉持谦抑态度,尽量从宣告协议无效或限制协议有效期限的私法角度制止电商平台排他性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二选一”行为 排他性协议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市场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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