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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衔接的逻辑与方法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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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前红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38-248,共11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检衔接成为我国法治实践中的新课题。当前由于规范供给的粗疏与缺漏,监检衔接实践工作中存在监察中心主义的倾向,这造成少数监察活动的“非法”现象。在法治逻辑的审视之下,监察调查本质应还原为国家追诉职能的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检衔接成为我国法治实践中的新课题。当前由于规范供给的粗疏与缺漏,监检衔接实践工作中存在监察中心主义的倾向,这造成少数监察活动的“非法”现象。在法治逻辑的审视之下,监察调查本质应还原为国家追诉职能的行使,因此应重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经典原则,推动监检衔接过程中审查起诉的实质化。在法律修改的时代背景下,基于“立法论-解释论-立法论”的研究范式转型趋势,监检衔接的关键方法可以归为几点:扩大检察侦查范围促进监检管辖衔接;以刑事审判为标准促进监检证据衔接;以保障合法权利为目标促进监检强制措施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监检审查起诉衔接;以审慎思维促进监检特别程序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检衔接 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 检察侦查 监察法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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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之检讨——兼论完善监检衔接机制的另一种思路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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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封利强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38-48,157,共12页
完善监检衔接机制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体制的要求。近年来,实务部门尝试让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以深化监检衔接。然而,这一探索不符合法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诸多弊端,只能是权宜之计。我们应当寻求替代方案,重构现有的监... 完善监检衔接机制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体制的要求。近年来,实务部门尝试让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以深化监检衔接。然而,这一探索不符合法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诸多弊端,只能是权宜之计。我们应当寻求替代方案,重构现有的监检衔接机制。为此,可以考虑在审查起诉环节增设特别立案程序,通过实质审查发挥过滤功能,实现留置与强制措施的无缝衔接,完善监察机关内部提前介入机制,允许律师在监察调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从而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前提下优化监检衔接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机关 监检衔接 提前介入 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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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监检衔接的主要障碍及其疏解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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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虞浔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50-160,共11页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监检衔接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课题。监检衔接既是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形成反腐合力、落实法律监督、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等的现实需要。当下监检两机关提前...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监检衔接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课题。监检衔接既是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形成反腐合力、落实法律监督、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等的现实需要。当下监检两机关提前介入的衔接、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证据的衔接以及被调查人辩护权利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在监察体制改革初期,宜在贯彻“引导为主、监督为辅”、“规范为主、灵活为辅”的原则下,推动监检两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建设,同时以进一步优化调查(强制)措施、证据等衔接为目标,通过设置“过渡条款”等措施,推动监检衔接顺畅以及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促进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犯罪调查 监检衔接 程序转换 衔接障碍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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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衔接中检察职责的尺度——刑事诉讼中“制约”与“监督”辨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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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玄玮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24-131,共8页
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不属于侦查。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相应的,检察机关办理监委移送案件时的职责也不同于办理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的... 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不属于侦查。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相应的,检察机关办理监委移送案件时的职责也不同于办理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与时俱进,准确把握监检衔接中检察职责的尺度,区分"制约"与"监督"的不同内涵,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给检察履职带来的新变化和新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职务犯罪案件 监检衔接 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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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程序与证据关系再审视——评“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论模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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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卫跃宁 刘柏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43-155,205,共14页
有学者提出的“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论模型面临着显著的可行性障碍。作为程序与证据关系集中典型的举证责任规则,有着程序性基调、权力制约性与权利配置性、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链接功能以及与法律事实的紧密关系,据以透视程序对... 有学者提出的“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论模型面临着显著的可行性障碍。作为程序与证据关系集中典型的举证责任规则,有着程序性基调、权力制约性与权利配置性、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链接功能以及与法律事实的紧密关系,据以透视程序对证据的基本规制形态。证据、程序规则具有抽象性,证据制度的结构性与非结构性,技术性规定的建构性等特征。程序与证据关系的演进趋势与恒定因素统一于程序对证据规制作用的不断强化,体现着法律价值目标和政策指引的底层作用。陈光中教授“动态平衡诉讼观”基本理论与价值,阐发、强调了刑事诉讼法领域内诸多重要平衡关系的动态建构的意义。因而“程序二元,证据一体”主要障碍在于过分强调证据的相对独立性,实现“证据一体”必须基于相类的程序环境土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程序与证据相关关系 监察调查 "程序二元、证据一体" 监检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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