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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被引量:11
1
作者 冯晓青 沈韵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6-58,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能简单以“技术中立”作为免责事由,从成本效益的经济理性、危险控制理论来看,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有必要性基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解释论立场,确立其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能简单以“技术中立”作为免责事由,从成本效益的经济理性、危险控制理论来看,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有必要性基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解释论立场,确立其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地位,并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特性与侵权场景适当调整其侵权责任认定,包括引入过错推定作为归责原则和探索注意义务的重构。注意义务的认定应遵循一种客观、动态的认定标准,具体内容涉及数据来源合法、算法优化训练、监督用户合规使用义务。实践中,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表现为不同行为形态、违反不同注意义务内容,因而有必要类型化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规则。同时,为维系利益平衡与促进技术发展,需要构建包括意思自治保留下责任分配、用户免责下侵权阻却等责任限制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侵权 间接侵权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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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被引量:3
2
作者 毕文轩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0-103,共14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由于其特殊的运行机制并不属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以及“红旗规则”对其所导致的侵权行为规制力度有限,且存在较大的适用困...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由于其特殊的运行机制并不属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以及“红旗规则”对其所导致的侵权行为规制力度有限,且存在较大的适用困境。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而言,其来源包括立法规范、合同义务以及行业规范,而危险控制理论以及利益平衡理论可以作为正当性依据。在此基础上,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注意义务的判定基础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展开。在客观层面,需要考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对侵权后果的可预见性、近邻性以及公平正义的政策考量;在主观层面,需要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具体实施情况重构“理性人”标准。在实践中,应从风险预防、风险控制以及风险处置三个维度,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履行的具体措施:在风险预防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数据合法性审查义务,模型设计的合法性审查义务,生成内容的预防控制义务,以及用户行为的规范管理义务;在风险控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披露算法决策的基本逻辑义务,披露生成内容的来源和使用规则义务,以及披露生成模型的局限性和潜在风险义务;在风险处置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和及时反馈义务,对生成内容的及时处理义务并实施合规性审查与动态修正模型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分层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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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豁免规则之完善——兼论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豁免规则的适用困境与应对
3
作者 邓建鹏 赵治松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7-98,共12页
虽然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豁免规则是当前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互联网服务领域较为成熟的免责制度,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豁免规则的适用有直接意义,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因为在功能服务、数据来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与传统互联... 虽然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豁免规则是当前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互联网服务领域较为成熟的免责制度,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豁免规则的适用有直接意义,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因为在功能服务、数据来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与传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差异,其责任豁免规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存在适用困境,故无法完全照搬,否则可能会导致企业因过度豁免而纵容其系统性侵权,或因过度追责而扼杀其技术创新。为此需要在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豁免规则过程中,考虑其在功能服务和技术机理方面的特殊性,将数据和模型合规前置,通过算法对抗测试等进行合规审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主动提供反馈、投诉渠道,后续根据侵权信息采取内部调查、调整数据和模型等完善措施,并依据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责任分配。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工智能技术和普及应用发展的关键期,监管机关可完善合理责任体系、设定豁免条件、平衡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私权利保护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责任豁免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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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私法上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5
4
作者 姚志伟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127-142,共16页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相关侵权诉讼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问题是核心争议点。法律性质的界定,关系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更与产业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人工智...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相关侵权诉讼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问题是核心争议点。法律性质的界定,关系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更与产业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人工智能服务界定为信息服务,在公法上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内容生产者责任,在私法上并未明确其法律性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私法上的定性,现有的讨论集中于其是内容服务提供者还是技术服务提供者。根据人工智能内容生成的特点,难以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定性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技术服务提供者或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权利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平衡,应该超越内容服务/技术服务的二元划分,在私法上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进行重新定性。具体而言,应明确其为侵权责任法上的特殊责任主体,规定以专门的免责机制,有条件地免除其赔偿损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法律性质 私法 信息服务 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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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注意义务研究 被引量:19
5
作者 刁佳星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5-30,共6页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复制性、演绎性侵权内容,文章基于智能产业与创意产业的平衡发展需求,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版权侵权的控制能力与获益水平,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水平要介于严格审查义务与...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复制性、演绎性侵权内容,文章基于智能产业与创意产业的平衡发展需求,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版权侵权的控制能力与获益水平,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水平要介于严格审查义务与通知—必要措施之间,并具体表现为规避版权侵权的设计义务与用户诱导侵权的治理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版权侵权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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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 被引量:4
6
作者 沈森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33-147,共15页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情形下,过错是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合理地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是有效平衡预防风险与鼓励创新双重价值目标的关键。服务提供者过错的本质是其违反了交往安全义务或注意义务。在认定标准上...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情形下,过错是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合理地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是有效平衡预防风险与鼓励创新双重价值目标的关键。服务提供者过错的本质是其违反了交往安全义务或注意义务。在认定标准上,应采取动态的“合理人”标准,结合技术水平、服务类型与侵权内容等维度,分析特定情境下合理的、谨慎的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语料处理义务、对齐微调义务、内容审查义务、内容标识义务和用户管理义务,若服务提供者未能合理地履行这些义务,则应认定为具有过错,需对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应类推适用“通知规则”,这不仅有利于实现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可以减轻权利人证明服务提供者过错的举证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过错 注意义务 通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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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边界研究 被引量:4
7
作者 袁佳音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22-133,共12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筛选和控制的主体以及算法设计主体,应在生成内容侵权时承担相应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但存...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筛选和控制的主体以及算法设计主体,应在生成内容侵权时承担相应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但存在服务提供者的内涵不清、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不明等问题,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权责不一,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深化发展。鉴于此,需要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内涵,使其与其他责任主体相区别,厘清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地位。在侵权责任认定路径上,可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和免责事由等内容进行优化与扩展,达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划定边界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认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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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研究 被引量:19
8
作者 王良顺 李想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6期72-83,共12页
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于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安全风险至关重要。服务提供者处于数据控制者的角色地位、履行数据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与数据的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属性决定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数据安全保护... 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于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安全风险至关重要。服务提供者处于数据控制者的角色地位、履行数据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与数据的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属性决定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技术安全保障和数据风险管理的事前防范义务与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后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告知报告的事后处置义务。为避免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片段化,应注重不同法律责任之间的体系衔接与功能协同。对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服务提供者采取结果主义的违法责任模式,有助于激励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防止陷入“不实施行为即违法”的无边界法律之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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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学科情报服务途径探析——以利用ChatGPT生成学科领域论文分析报告为例 被引量:5
9
作者 江珊 常定姁 +3 位作者 张开阳 龚芙蓉 张宁 盛芳 《大学图书馆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93-102,共10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为图书馆的学科情报服务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文章基于工作实例,以ChatGPT-4为具体工具,探讨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制作学科领域论文分析报告的途径与方法。研究涵盖了从学科领域的确定到报告内容的生成,论述...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为图书馆的学科情报服务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文章基于工作实例,以ChatGPT-4为具体工具,探讨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制作学科领域论文分析报告的途径与方法。研究涵盖了从学科领域的确定到报告内容的生成,论述了在检索式生成、数据准备、数据分析与可视化、文献内容挖掘等环节中有效利用该工具的策略。研究结果表明,ChatGPT在学科领域分析报告的多个阶段均能发挥重要作用,其灵活性、智能化与高效性显著提升了文献分析的深度和质量,为学科情报服务的优化提供了实证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学科情报服务 论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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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字教育资源精准服务模式构建——基于供需耦合的分析视角 被引量:3
10
作者 杨文正 李小雨 +1 位作者 陈选超 杨俊锋 《电化教育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4-71,共8页
数字教育资源精准服务是一种以用户为中心、需求为导向的服务模式。从供需耦合角度分析,当前基础教育数字资源服务还存在资源供需不适配,更新速度与需求变化不同步,服务差异化、个性化程度不足,需求识别与预测能力不佳,以及智能化服务... 数字教育资源精准服务是一种以用户为中心、需求为导向的服务模式。从供需耦合角度分析,当前基础教育数字资源服务还存在资源供需不适配,更新速度与需求变化不同步,服务差异化、个性化程度不足,需求识别与预测能力不佳,以及智能化服务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其跨模态生成、自适应学习、深度理解与智能交互等强大功能,为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基于供需适配、使用与满足和用户体验理论,研究构建了嵌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数字教育资源精准服务模式,阐释了供需双侧联动的资源服务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增强资源服务与用户需求“耦合”的路径:基于数据驱动的用户需求识别与预测;通过精准推荐增强资源服务与用户需求的适配度;借助智能交互提升用户参与感和体验感;利用反馈信息实现数字资源的持续进化;以及引入智能评估改进资源服务的质量,以此促进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向精准化、个性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基础教育数字化转型的实践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数字化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字教育资源 精准服务 供需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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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我国服务业就业影响研究 被引量:2
11
作者 孔祥利 莫正晖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2-114,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质表现为智能创造、交互适应、跨模态融合、创新识别等,对服务业就业市场带来劳动力成本和劳动技能的变化、产生劳动方式与劳动结构的变化、造成就业市场的“极化”现象与网络效应。生成式人工智能影响服务业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质表现为智能创造、交互适应、跨模态融合、创新识别等,对服务业就业市场带来劳动力成本和劳动技能的变化、产生劳动方式与劳动结构的变化、造成就业市场的“极化”现象与网络效应。生成式人工智能影响服务业的就业效应,从数量、结构、形态和质量4个维度呈现出有利于就业的创造效应、协作效应与平台化效应,同时也存在不利于就业的替代效应、转移效应与结构效应。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就业优先战略实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措施:一是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跨界与融合发展,提升服务业的就业创造能力;二是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传统服务业就业的冲击,提高从业者的岗位匹配度;三是加强人机协作以提升劳动力市场的适应性,构建新型劳动协作关系;四是加强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就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 就业需求 高质量发展 跨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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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政务服务的界面风险及防范路径——基于“技术—制度—关系”的分析框架
12
作者 吴磊 刘子瑞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6-58,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政务服务已成为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趋势。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嵌入,与政务流程、科层规则、多元主体交互形成了技术、制度、关系三重界面,三者互构过程中的失调产生了交织涌现并相互强化的风险。在技术界面,存在... 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政务服务已成为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趋势。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嵌入,与政务流程、科层规则、多元主体交互形成了技术、制度、关系三重界面,三者互构过程中的失调产生了交织涌现并相互强化的风险。在技术界面,存在决策过程“黑箱化”、服务界面“冷漠化”与治理理性“工具化”的异化风险;在制度界面,呈现权责分配模糊、权力结构重构与制度迭代迟滞的“免疫反应”;在关系界面,表现为公务员技能焦虑、公众参与异化与技术开发者公共价值考量不足的角色冲突。要构建“可控可信”的技术治理体系,完善“敏捷兼容”的规则调适机制,培育“人机协同”的能力生态,推动政务服务从技术工具导向迈向技术、制度、主体协同进化的新范式,夯实政府数字化转型根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政务服务 界面风险 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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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公共服务治理的作用机理与风险防范
13
作者 李立清 栾文婷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3-124,共12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公共服务治理是推动治理数字化转型与服务效能跃迁的核心引擎。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创新治理场景构建、赋能治理模式革新、优化治理交互机制、重塑治理评估范式四维作用机理,推动公共服务从经验驱动向数智融合跃迁。... 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公共服务治理是推动治理数字化转型与服务效能跃迁的核心引擎。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创新治理场景构建、赋能治理模式革新、优化治理交互机制、重塑治理评估范式四维作用机理,推动公共服务从经验驱动向数智融合跃迁。囿于数据霸权驱使治理主权让渡、算法黑箱加剧治理责任悬浮、信息垄断形成数据特权分配模式、伦理失范消解公共信任等多重风险挑战,亟须通过健全监管体系与评估机制保障治理自洽性、促进多元共治与人机互鉴提升治理包容性、明晰伦理准则与产权归属强化治理可持续性、优化算力模型与数据质量筑牢治理稳健性,推动治理现代化向敏捷响应、公平普惠、人本导向的纵深跃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公共服务治理 作用机理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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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路径探析
14
作者 李丽辉 范晓晖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8-50,共13页
在数字化浪潮与技术革新双重推动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深度融入公共服务体系并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引擎。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流程自动化、数据驱动、跨部门协同、成本节约、透明度增强等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以化解缩小城乡与区域服... 在数字化浪潮与技术革新双重推动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深度融入公共服务体系并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引擎。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流程自动化、数据驱动、跨部门协同、成本节约、透明度增强等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以化解缩小城乡与区域服务差距、优化资源分配、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智能化信息整合与共享、多主体协作模式优化、决策支持与风险预测能力增强、协同化保障等推动公共治理协同化。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广阔前景,但存在着技术黑箱、数据隐私、算法偏见等方面的风险。应该形成强化技术基础设施、推进数字化转型、打破技术应用壁垒、优化资源配置、构建动态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信任共建生态在内的实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公共服务 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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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量:5
15
作者 袁锋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9-157,共9页
对于以语言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而言,在认定其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时,首先,应综合考虑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行业监管等因素,将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规制。其次,应基于全周期思路,从事前、事中、... 对于以语言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而言,在认定其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时,首先,应综合考虑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行业监管等因素,将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规制。其次,应基于全周期思路,从事前、事中、事后的内容生产全过程审视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从训练数据的透明度义务来看,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必须确保所使用的数据来源合法、透明,避免因数据侵权而引发版权纠纷。同时,生成过程的内容审核义务意味着服务提供者需要对生成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其不侵犯他人的版权。若最终生成侵权内容,服务提供者还需履行相应的必要措施,以规避侵权内容的扩大传播和再次生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版权侵权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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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财税公共法律服务的信息权利风险及其治理——以ChatGPT为例 被引量:5
16
作者 杨颖 曹有康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2-68,共7页
以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为技术载体的财税公共法律服务,是数字时代优化政府决策过程、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的基本单元。但是,在ChatGPT参与财税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技术理性突破与财税信息人格利益保护、数据歧视偏见与公共法律服务正义... 以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为技术载体的财税公共法律服务,是数字时代优化政府决策过程、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的基本单元。但是,在ChatGPT参与财税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技术理性突破与财税信息人格利益保护、数据歧视偏见与公共法律服务正义维护、深度伪造失控与公共法律服务安全保障之间的张力愈发凸显,可能会导致ChatGPT在参与财税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对公民信息隐私权、信息平等获取权以及信息信赖利益造成侵害。为此,应以构建财税公共法律服务的信息权利谱系为首要前提,从规范维度补全财税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参与规则,从运行维度探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我规制模式,以外部强制和内部规制为着力点实现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效用的最大化,以提升财税公共法律服务的精准性、智慧性、安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财税公共法律服务 信息权利风险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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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影响学术职业:现实图景、内在机理与应对策略
17
作者 周建力 柳海民 《江苏高教》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46-55,共10页
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广泛运用,大学教师的替代性危机成为学界尤其是大学教师自身关注的重要问题。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影响,作为学术职业的大学教师在科研、教学与社会服务三大职能的实践中都面临机遇与挑... 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广泛运用,大学教师的替代性危机成为学界尤其是大学教师自身关注的重要问题。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影响,作为学术职业的大学教师在科研、教学与社会服务三大职能的实践中都面临机遇与挑战。追随技术进步的合法性效应、技术推动学术职业工作的变革以及学术职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共同构成影响学术职业的内在机理。面对时代变革,学术职业者需要抓住技术赋能机遇,在科研、教学与社会服务领域发挥人类智慧的独特价值,实现学术职业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学术职业 大学教师 社会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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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信息资源组织与服务研究向度质性分析与反思 被引量:2
18
作者 张瑞娟 《档案管理》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9-21,共3页
本研究使用质性分析工具对相关学术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主要研究成果和思维逻辑,从正向度分析、双向度分析和负向度分析三个向度对研究向度进行归纳梳理,认为正向度分析包括创新信息服务内容、创新信息服务形式和服务引领社会变革等;... 本研究使用质性分析工具对相关学术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主要研究成果和思维逻辑,从正向度分析、双向度分析和负向度分析三个向度对研究向度进行归纳梳理,认为正向度分析包括创新信息服务内容、创新信息服务形式和服务引领社会变革等;双向度分析主要为知识平台再中心化;负向度分析包括造成规制问题、影响公众利益和造成信息风险等。据此,提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信息资源组织和服务的趋利避害思维逻辑,指出了多模态信息整合、社交媒体、抗性生成网络、风险危机预警政策、个性化信息服务、迁移学习等方面的研究发展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生成式 信息资源管理 信息组织 信息服务 质性分析 风险治理 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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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公共服务中的行政负担:减压助手还是增压工具? 被引量:14
19
作者 臧雷振 张晴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0-71,239,240,共14页
行政负担过重或分配不合理是抑制公共服务可及性、均等化、普惠化的重要因素。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新时代的重大技术突破,其广泛嵌入公共服务领域之中,不断推动以政府为本位的“串联性服务供给模式”转向政民交互的“网状式智能化服务供... 行政负担过重或分配不合理是抑制公共服务可及性、均等化、普惠化的重要因素。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新时代的重大技术突破,其广泛嵌入公共服务领域之中,不断推动以政府为本位的“串联性服务供给模式”转向政民交互的“网状式智能化服务供给模式”,这也为行政负担消解提供了全新的机会窗口。本文以获取理论为基础,在与传统数字技术展开对比分析的前提下,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嵌入下的公共服务获取新队列,强调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公共服务获取队列的各环节以交互式咨询、包容性准入、自动化流程、整合性审核和实时性优化功能消解了传统模式下的既有负担,但亦带来公共性成本、合法性成本、适应性成本等新负担。为更好地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公共服务行政负担的消解效应,应结合技术、政府和公民三个层面的调试策略进行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负担 生成式人工智能 公共服务 减压助手 增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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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智”到“能”:生成式人工智能助推政务服务智能化的实践理路 被引量:2
20
作者 袁建军 陈锦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86-95,共10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应用为“互联网+政务服务”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智能化发展的全新成长空间。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有效克服政务服务数字技术与智能响应浅层运用和难以满足民众政务服务需求多样化的不足,具有智造政务服务机构的组织...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应用为“互联网+政务服务”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智能化发展的全新成长空间。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有效克服政务服务数字技术与智能响应浅层运用和难以满足民众政务服务需求多样化的不足,具有智造政务服务机构的组织价值,智塑政务服务效能的功能价值,智联政务服务关系的合作价值。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助推政务服务智能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政务服务数据“数不胜数”风险、政务服务算法“黑箱纵恶”风险和政务服务算力“量均皆忧”风险,威胁政务服务系统安全、伦理规范与治理效能。政务服务从“智”到“能”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确立政务服务智能化安全、公平、高效的价值目标,加快形成政务服务智能化顶层架构,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智能化要素与产品市场,完善风险防范监控与反馈纠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政务服务 数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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