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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现代民法理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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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涛 郭捷 《人文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6期52-57,共6页
关键词 民法法典化 民法 中国民法 民法理念 法律理念 罗马法 现代民法 二十世纪 市民社会 法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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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中国民法的法典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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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松美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0年第2期56-58,共3页
关键词 罗马法 民法典编纂 中国民法 德国民法 法典化 法国民法 大陆法系 成文法 合同法 现代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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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公司法中的职务侵权责任——以《公司法》第191条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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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70-182,F0002,245,共15页
我国《民法典》采取区分模式,分别于第62条第1款与第1191条第1款规定了法人就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与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然而,完全由法人就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采取区分模式,分别于第62条第1款与第1191条第1款规定了法人就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与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然而,完全由法人就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免除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的做法并不妥当。同时,《民法典》的区分模式也导致了在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时范围过于宽泛以及追偿权行使要件不明的弊端。我国修订《公司法》时新增的第191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注意义务所生的侵权赔偿责任。对该条应当限缩解释,仅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至于董事、高管的其他执行职务或工作任务的行为仍应当适用《公司法》第11条第3款以及《民法典》第62条第1款、第1191条第1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与公司的赔偿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赔偿责任或按份责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侵权责任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执行职务 民法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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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法人财产权规定之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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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松 《学海》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5-136,214,215,共14页
我国《民法典》第269条规定,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分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我国《民法典》第269条规定,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分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知,营利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其股东等出资人;而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则属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财产中以成员出资形成的财产最终归属于成员,以享受国家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最终归属于国家。依据《民法典》第270条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对法人财产权是否为所有权的不同学术观点应当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趋于达成共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财产权 法人所有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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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含于《民法典》的政策:规范表达及体系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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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平华 董媛媛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2-104,共13页
《民法典》第十条将国家政策逐出裁判依据之列,但其条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或导向政策。梳理政策在法典制定和实施中的功能,隐含于法典中的政策将浮出水面。隐含于《民法典》的政策可界定为经转化进入民法规范、指导立法和司法及作为民法... 《民法典》第十条将国家政策逐出裁判依据之列,但其条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或导向政策。梳理政策在法典制定和实施中的功能,隐含于法典中的政策将浮出水面。隐含于《民法典》的政策可界定为经转化进入民法规范、指导立法和司法及作为民法解释之来源的规范性文件。该政策所在民法条文为政策的规范表达。按照民法与政策的互动轨迹,政策的规范表达分为引入型和转致型两类。引入型表达包括直接规定政策术语和转化政策目标的规范表达,转致型表达可细分为直接转致和间接转致两类表达。政策在其规范表达条文的制定中作为立法指针。经引入或转致进入法典后,政策融入立法目的,为目的解释提供参考,并充当民法规范的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政策 规范表达 类型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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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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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志民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53-64,共12页
新中国民法学是在全盘接受苏联民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苏联民法学则植根于苏联法学理论的沃土,因此新中国民法学的构建归根结底受到苏联法学理论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起持续了三十余年,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 新中国民法学是在全盘接受苏联民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苏联民法学则植根于苏联法学理论的沃土,因此新中国民法学的构建归根结底受到苏联法学理论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起持续了三十余年,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逐渐式微。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我国民法学确立了以阶级性、公法性和工具性为内容的民法观,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民事主体、所有权和债的民法制度理论,形成对民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论等本体问题的基本认识。苏联法学理论给我国民法学带来的影响兼具积极和消极两面,它一方面使我国完成了从传统民法学向社会主义民法学的转型,另一方面使我国民法学难以深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苏联法学理论 新中国民法 民法 民法制度理论 民法学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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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的身体权概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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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世扬 刘昶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1-68,F0002,共9页
作为定义类法条,《民法典》第1003条将法律保护作为规范目标,彰显了身体权的防御属性,身体权概念应依该规定加以重构。身体权不具备支配权能,身体部分的“客体化”与“工具化”倾向既忽视了身体部分无法作为支配对象的事实,也混淆了权... 作为定义类法条,《民法典》第1003条将法律保护作为规范目标,彰显了身体权的防御属性,身体权概念应依该规定加以重构。身体权不具备支配权能,身体部分的“客体化”与“工具化”倾向既忽视了身体部分无法作为支配对象的事实,也混淆了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关系,与人格保护“先验性”的本旨相悖。作为身体权的权能之一,“身体完整”意指物理完整,性骚扰等侵扰精神安宁的行为不同于侵害身体权指向的人格要素,无法适用相同的侵权构成要件。与身体相分离的部分,即便权利人具备事后与身体再度结合的意思,也仅构成法律上的物,通过承认物上精神利益的保护即可解决问题。“行动自由”意指物理活动的自由,以可视化的身体为载体,与其他物质型人格权相同,应根据损害结果确定客观层面的民事责任要件,无须结合《民法典》第998条进行利益衡量。非法搜查以限制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为前提,故纳入行动自由的保护范畴具备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身体权 一般人格权 物理完整性 物理活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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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 被引量:2
8
作者 李雅云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6期35-45,共11页
《民法总则》是以人生而自由平等作为立法的道德和伦理基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匹配的、具有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民法总则》所体现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也将是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民... 《民法总则》是以人生而自由平等作为立法的道德和伦理基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匹配的、具有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民法总则》所体现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也将是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民法总则》以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终极价值,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多重角度体现了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的中国特色 民法的中国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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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民法典的制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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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建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38-42,49,共6页
民法,从它在古罗马产生之日起,就是以调整商品经济作为它的主要职责。历史实践证明,民法是最直接、最全面、最集中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党的十四大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式,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商... 民法,从它在古罗马产生之日起,就是以调整商品经济作为它的主要职责。历史实践证明,民法是最直接、最全面、最集中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党的十四大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式,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将迈入一个充分发育、全面发展的新阶段。纵观我国现行民法,其重大缺陷是原则疏漏、散乱冲突并烙负着产品经济的色彩。因此,民事立法的迫切任务便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民法规范 民法通则》 民法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民事立法 民事法 商品经济关系 市场主体 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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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与民法的内外体系
10
作者 郑晓剑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65-177,共13页
在民法上,比例原则并非“他乡之客”,民法上的诸多规范已经蕴含了比例原则的原理和要求。不仅如此,比例原则并非只有一个面向,其既是一种法律构造,也是一种方法论工具,具有跨领域的普遍适用性。通过揭示和阐明比例原则在民法内外体系中... 在民法上,比例原则并非“他乡之客”,民法上的诸多规范已经蕴含了比例原则的原理和要求。不仅如此,比例原则并非只有一个面向,其既是一种法律构造,也是一种方法论工具,具有跨领域的普遍适用性。通过揭示和阐明比例原则在民法内外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可以获取比例原则在我国民法上的整体图景,由此可为比例原则的民法适用提供必要指引。在民法的内部体系中,比例原则可作为私法自治的保障机制、法益权衡的方法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规范化手段发挥重要作用。在民法的外部体系中,比例原则可以发挥解释与评价的重要功能,助推民法的更新与进步。比例原则在民法内外体系中所具有的上述功能相互影响、彼此支撑,确保民法成为一个逻辑连贯、价值协调的融贯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原则 成本收益分析 民法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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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条款”鉴别与“关绿条款”环保功能评价——兼谈民法典的完善
11
作者 徐祥民 孙一涵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54-168,共15页
我国民法典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规定了绿色原则,富有时代性。而学界相关学者的“绿色条款论”所讨论的“绿色条款”没有统一的绿色标准,不能充分反映和有效支撑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时代特质,其大部分都不是由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而来的,而是... 我国民法典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规定了绿色原则,富有时代性。而学界相关学者的“绿色条款论”所讨论的“绿色条款”没有统一的绿色标准,不能充分反映和有效支撑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时代特质,其大部分都不是由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而来的,而是被贴上“绿色”标签的“无绿条款”“涉绿条款”。“涉绿条款”中的“关绿条款”主要分布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它们大多是从原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移过来的,与绿色发展理念没有直接关系。这些条款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不必然具有保护环境的作用,其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也无法有效阻止有害于环境的行为的发生。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的相关内容,都是环境保护法中的管理手段,不应出现在民法典中。因此,应针对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和第942条存在的缺陷修改民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条款 绿色原则 涉绿条款 关绿条款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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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虚假身份行为效力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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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韶华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74-89,共16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条对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予以规定,在此基础上尚需对虚假身份行为的效力规则予以进一步提炼。虚假身份行为的本质在于欠缺建立或解消身份上共同生活事实的实质意思,其效力应在厘清此类行为是否存在虚假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条对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予以规定,在此基础上尚需对虚假身份行为的效力规则予以进一步提炼。虚假身份行为的本质在于欠缺建立或解消身份上共同生活事实的实质意思,其效力应在厘清此类行为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予以认定。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虚假身份行为的效力未设明文,但基于身份行为所具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属性,有适用总则编相关规定的余地。而虚假之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虚假之解消性身份行为应予区别对待。虚假之创设性身份行为因欠缺实质意思而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并且因有违婚姻和收养的本质而具有背俗性,应依《民法典》第146条和第153条第2款认定无效;虚假之解消性身份行为中的效果意思则不因实质意思的欠缺而具有虚假性,其行为本身也不具有背俗性,故不因所谓的“虚假”而无效。在法律后果方面,虚假之创设性身份行为无效的后果与其他婚姻无效情形相比,在财产权属及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虚假之解消性身份行为的有效并不妨碍将通谋虚伪之离婚财产处理协议和子女抚养协议评价为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虚假身份行为 实质意思 虚假意思表示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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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人格”的民法保护模式
13
作者 郑晓剑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65-80,共16页
关于死者“人格”的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理论及实务上素有争议,且相关争议并未因《民法典》的出台而有所平息。在比较法上,为了证成死者存在独立的、应受民法保护的利益,赞成直接保护模式的学者先后提出了“部分权利能力说”“无主体权... 关于死者“人格”的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理论及实务上素有争议,且相关争议并未因《民法典》的出台而有所平息。在比较法上,为了证成死者存在独立的、应受民法保护的利益,赞成直接保护模式的学者先后提出了“部分权利能力说”“无主体权利说”“法益保护说”等诸种教义学主张,但这些主张与传统民法原理抵牾过甚,难以自洽。在实践层面,直接保护模式既不利于充分发挥民法的预防功能,也无法有效契合我国现行法秩序。与此不同,间接保护模式恪守民法基本原理、契合我国现行法秩序,可以满足社会需要。采用间接保护模式对《民法典》第994条进行解释和适用,不仅在价值及技术层面更具优势,而且能够架通实体法和程序法,更符合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者 权利能力 直接保护 间接保护 民法典》第9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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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法总则》不宜全面废弃《民法通则》 被引量:5
14
作者 薛波 雷兴虎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74-79,共6页
按照学界对民法典编纂步骤的设计和构想,首先应当尽快制定《民法总则》。目前《民法总则》立法存在三条不同思路:完全废弃《民法通则》重新制定《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在民法典当中设置相对开放性的《民... 按照学界对民法典编纂步骤的设计和构想,首先应当尽快制定《民法总则》。目前《民法总则》立法存在三条不同思路:完全废弃《民法通则》重新制定《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在民法典当中设置相对开放性的《民法总则》。从时间成本因素考量,为不至贻误民法典编纂的良机,我国宜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而不宜全面废弃《民法通则》。从《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知识传承、体例结构、具体内容、历史功绩五个维度分析可知,《民法通则》能为时下《民法总则》的制定提供最基本的依据和素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正当性 体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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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现代化问题辨析 被引量:5
15
作者 王利民 姜凤武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75-78,共4页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的一个核心问题。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包括民法制度文化与民法思想文化现代化两个方面,是对传统民法价值文化的继承和在传统民法制度文化基础上的制度创新。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在根本上是一次民...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的一个核心问题。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包括民法制度文化与民法思想文化现代化两个方面,是对传统民法价值文化的继承和在传统民法制度文化基础上的制度创新。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在根本上是一次民法文化运动,更重要的是一项思想文化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现代化 民法制度文化 民法思想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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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与历史局限 被引量:27
16
作者 李开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4期4-16,共13页
1996年是《民法通则》年。该年4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沈阳师范学院法律系发起,在沈阳召开了纪念《民法通则》颁布十周年座谈会。12月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中... 1996年是《民法通则》年。该年4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沈阳师范学院法律系发起,在沈阳召开了纪念《民法通则》颁布十周年座谈会。12月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中国政法大学期货法律研究所发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法 民法精神 历史局限 民商法律 企业法人 经济体制改革 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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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结构理论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被引量:33
17
作者 王利明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3期43-55,共13页
总分结构体系是《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最大特点,已经转化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民法典制定的科学性,需要使得法典具有唯理性、抽象性和逻辑性,总分结构的民法典使得法典的价值、规则具有统合性和融贯性、概念和规则的统一性和科层性、... 总分结构体系是《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最大特点,已经转化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民法典制定的科学性,需要使得法典具有唯理性、抽象性和逻辑性,总分结构的民法典使得法典的价值、规则具有统合性和融贯性、概念和规则的统一性和科层性、规则设计的简洁性与民法典具有开放性和社会回应性。我国民法典应借鉴总分结构理论构建民法典科学体系、借鉴总分结构理论实现民法典分编的体系化、以《民法总则》实现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引领,同时,需要努力克服总分结构所具有的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分结构 民法 民法总则》 民法典分则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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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时代的民法教学变革——兼论教义民法学的运用 被引量:6
18
作者 孟强 《中国大学教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21-26,共6页
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我国进入民法法典化的时代。法学专业的教学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处于法典化时代的民法课程教与学也应当反映民法法典化带来的深层次变革。我国民法典的颁行有着独特的时... 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我国进入民法法典化的时代。法学专业的教学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处于法典化时代的民法课程教与学也应当反映民法法典化带来的深层次变革。我国民法典的颁行有着独特的时代背景与国情实际,民法教学必须深刻理解并反映民法典颁行的重要意义,应当以教义民法学作为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对法科学生进行严谨的民法思维训练,使之系统而全面地掌握民法知识,并具备运用民法典的能力,在工作中实现法律理解与裁判案件的统一,培养出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运用能力的合格法律人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法典化 治理能力 民法教学 教义民法 法律思维 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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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因素对编纂民法典的影响 被引量:8
19
作者 戴孟勇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11-118,187-188,共8页
从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编纂民法典的历史经验看,政治因素不仅是决定一国编纂民法典的根本动因,还对民法典的精神特质、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具有重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前四次民法典编纂活动都受到政治因素的强烈影响。正在进... 从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编纂民法典的历史经验看,政治因素不仅是决定一国编纂民法典的根本动因,还对民法典的精神特质、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具有重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前四次民法典编纂活动都受到政治因素的强烈影响。正在进行的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其启动完全是由政治因素决定的。在设计未来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以集体所有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等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并妥善处理政治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治 民法 编纂 法国民法 德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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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兼论《民法通则》第2条的理论坐标和修改方向 被引量:9
20
作者 徐国栋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62-70,共9页
对4大洲、19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2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研究,可把它们分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属于老平行线说中的德国式变造,这一定义... 对4大洲、19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2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研究,可把它们分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属于老平行线说中的德国式变造,这一定义由于无视公法性的人格法在民法中的存在而显得不足。为此,可以将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为:民法确定人、财产并调整人之间的关系,此等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的公法性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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