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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及错误——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为例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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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49-56,共8页
在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二审法院与辩护律师的争议之一在于赵春华是否具备犯罪故意。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一个实质的犯罪故意概念,该犯罪故意不仅包含构成要件故意,而且包含罪责故意与不法意识(社会危害性认识)。认定赵春华具备非法... 在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二审法院与辩护律师的争议之一在于赵春华是否具备犯罪故意。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一个实质的犯罪故意概念,该犯罪故意不仅包含构成要件故意,而且包含罪责故意与不法意识(社会危害性认识)。认定赵春华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首先必须证明其对于"枪支"这一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具备完全的意义认识,但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根据"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标准",赵春华缺乏这一意义认识,因此成立构成要件错误,从而排除故意;其次必须证明其对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这一空白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明知,但从案情来看,这一明知也无法成立。即使认定赵春华对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存在明知,其也可以援引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为其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故意 构成要件错误 禁止错误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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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要素:从文本概念到裁判类型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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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心向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8-67,共10页
构成要件要素文本概念是立法的产物,构成要件要素裁判类型则是司法的产品。刑事裁判过程实际上就是构成要件要素从抽象的文本概念被"具象化"为具体的裁判类型的过程。在文本概念的语义核心区域,作为大前提的构成要件要素事实... 构成要件要素文本概念是立法的产物,构成要件要素裁判类型则是司法的产品。刑事裁判过程实际上就是构成要件要素从抽象的文本概念被"具象化"为具体的裁判类型的过程。在文本概念的语义核心区域,作为大前提的构成要件要素事实模型与其所"对应"的作为小前提的相关案件事实要素之间形成逻辑涵摄关系,其裁判类型的建构一般都是单一、清晰、明确的;在文本概念的语义边缘区域,构成要件要素事实模型与该事实模型相"对应"的案件"事实场景"之间在"对接"时存在多个需要比对的相似选项,其裁判类型的建构充满了不确定性。此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某个事实模型该如何和某个案件现实场景中的相关事实对接,往往会超越纯粹语义解释意义上的法律适用,而成为一种更深层、更广泛甚至更长远考量的社会控制行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成要件要素 文本概念 裁判类型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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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视野下的“数额较大”——以盗窃罪数额的认识错误为视角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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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晓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43-50,共8页
盗窃罪中,财物价值的数额是评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行为人主观上应认识到。依据"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只要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认识到财物的价值有可能达到数额较大,就可以推定行为人... 盗窃罪中,财物价值的数额是评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行为人主观上应认识到。依据"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只要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认识到财物的价值有可能达到数额较大,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已认识到,除非其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如"数额较大"、"毁坏"等,不要求行为人精准地认识到概念本身,只要求行为人有可能认识到概念的社会意义即可。行为人对"数额较大"的认识错误原则上应阻却犯罪。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区分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认为盗窃罪的犯罪既遂标准有上述三个层次,这样能较好地解决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的问题,同时能更好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成要件要素 认识错误 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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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一机两翼式”犯罪构成体系之提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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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阳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06-118,共13页
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主要存在犯罪客体内容空洞、消极要素游离于体系之外两大缺陷,因而已无保留之必要。基于三阶层体系本身存在缺陷、俄罗斯继续沿用四要件体系、我国没有直接引入三阶层体系的合适土壤、司法实务界对三阶层体系至... 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主要存在犯罪客体内容空洞、消极要素游离于体系之外两大缺陷,因而已无保留之必要。基于三阶层体系本身存在缺陷、俄罗斯继续沿用四要件体系、我国没有直接引入三阶层体系的合适土壤、司法实务界对三阶层体系至今反映平淡等理由,也不必对四要件体系进行重构。当前,我国可以在借鉴两大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基础上,逐步改造四要件体系。通过对消极要素概念进行厘清、对消极性构成要件要素概念进行重构,先行构建“立体式”犯罪构成体系。在积极性构成要件与消极性构成要件作为“一机”的基础上,构建以消极性构成要件要素和狭义消极要素为“两翼”、期待可能性要素和定量要素为“机尾”的“一机两翼式”犯罪构成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 消极要素 消极性构成要件要素 “一机两翼式”犯罪构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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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缩二行为犯目的要素研究 被引量:7
5
作者 刘红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138-146,共9页
短缩二行为犯是将二行为犯或复行为犯缩短为一行为犯或单行为犯,是刑法将并未完成的二行为犯作为追求第二个行为的目的犯予以规定的。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目的,但又不要求该特定目的的现实实现,是一种主观要件多于客观要件、包... 短缩二行为犯是将二行为犯或复行为犯缩短为一行为犯或单行为犯,是刑法将并未完成的二行为犯作为追求第二个行为的目的犯予以规定的。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目的,但又不要求该特定目的的现实实现,是一种主观要件多于客观要件、包含"溢出"客观要件的主观要件的犯罪形式。短缩二行为犯中的目的属于主观的构成要件,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不同于故意犯罪中的意志因素,且区别于一般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短缩二行为犯之目的的本质应界定为特定的犯罪目的。基于短缩二行为犯特殊的主观要素的存在以及主、客观的不一致性,对其目的要素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缩二行为犯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违法要素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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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的超过要素”: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上) 被引量:5
6
作者 马荣春 《交大法学》 2014年第4期137-145,共9页
"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 "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罚范围的作用。而实际上,目的犯的"目的"是目的犯的"故意"的一种"法定"和具体,不存在"超过"即在"故意"之外的问题,而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的把握对于犯罪的认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主观的超过要素"偏离了犯罪构成或犯罪成立体系并使得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扭曲或割裂,故其有着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危险。因此,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主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主观的超过要素 故意 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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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的超过要素”: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下) 被引量:2
7
作者 马荣春 《交大法学》 2015年第1期159-166,共8页
"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 "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罚范围的作用。而实际上,目的犯的"目的"是目的犯的"故意"的一种"法定"和具体,不存在"超过"即在"故意"之外的问题,而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的把握对于犯罪的认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主观的超过要素"偏离了犯罪构成或犯罪成立体系并使得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扭曲或割裂,故其有着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危险。因此,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主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主观的超过要素 故意 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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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不宜作为故意的要素——兼对“故意是责任要素说”反思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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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桂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11-121,共11页
违法性认识不宜作为故意的要素,它只是责任的要素,如此安排符合依法治国的公共利益。之所以有人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的要素,乃是受制于"结果无价值论"之视域,而忽略了学说梳理,进而遗漏了日本刑法乃至苏联刑法之母国(德国)... 违法性认识不宜作为故意的要素,它只是责任的要素,如此安排符合依法治国的公共利益。之所以有人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的要素,乃是受制于"结果无价值论"之视域,而忽略了学说梳理,进而遗漏了日本刑法乃至苏联刑法之母国(德国)的史料。在立法技术逐步成熟的当下,将违法性认识排除出故意的范畴,能够满足社会发展对于刑事政策的需求。它在法政策上明确宣示:惯犯、激情犯之类的法冷漠者不得借口"不知法律"而豁免故意犯罪的刑罚。这不仅保障了崇法、守法者的合理信赖,对欺诈者产生威慑,而且激活了刑法条文本身的教育功能,贯彻了刑事诉讼中公民教育的目的,减轻了国家普法的成本。至于"不知法者,仍有故意"所存在的疑问,在既有的刑法理论上,均已经得到了妥当的回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性认识 故意说与责任说 构成要件要素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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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明知”的类型与功能 被引量:1
9
作者 张小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161-176,共16页
我国刑法分则在故意犯与过失犯中都使用了“明知”这一术语,但这不足以使分则明知具有实质区别于总则明知的存在意义。分则明知包含四种类型,分别是关于行为对象的明知、关于事态状况的明知、共犯的明知、过失犯的明知。关于其功能定位... 我国刑法分则在故意犯与过失犯中都使用了“明知”这一术语,但这不足以使分则明知具有实质区别于总则明知的存在意义。分则明知包含四种类型,分别是关于行为对象的明知、关于事态状况的明知、共犯的明知、过失犯的明知。关于其功能定位,既往的注意规定说、前置性要素说、主观的超过要素说都存在不足。分则明知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功能仅在于对个罪构成要件中的特殊要素进行提示,而不承担入罪功能。其中的后两种类型即共犯的明知、过失犯的明知与我国刑法总则第14条的规定不相协调甚至冲突,应当考虑予以删除,以此提升条文的简洁性与适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知 刑法分则 提示功能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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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化倾向——以梅兹格(Mezger)的犯罪论体系为视角 被引量:6
10
作者 王充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73-79,共7页
作为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主要代表,梅兹格的犯罪论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梅兹格发现了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从而使构成要件发生了主观化、规范化的转变;其次,随着构成要件的转变,构成要件成了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而违... 作为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主要代表,梅兹格的犯罪论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梅兹格发现了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从而使构成要件发生了主观化、规范化的转变;其次,随着构成要件的转变,构成要件成了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而违法性也具有了实质化的倾向;第三,由于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变化,在责任层面规范责任论替代了意思责任论成为主流。总之,梅兹格的犯罪论体系是新康德主义二元论思想在犯罪论体系中的集中体现,反映了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化倾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成要件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违法性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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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型化思维:一种“基本的”刑法方法论 被引量:37
11
作者 马荣春 《法治研究》 2013年第12期81-92,共12页
刑法类型化思维并非局限于规范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它包含着刑法立法类型化思维和刑法司法类型化思维,在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中有着广阔的运用空间。刑法类型化思维有着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运用:在宏观方面,刑法类型化思维关联着刑法典... 刑法类型化思维并非局限于规范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它包含着刑法立法类型化思维和刑法司法类型化思维,在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中有着广阔的运用空间。刑法类型化思维有着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运用:在宏观方面,刑法类型化思维关联着刑法典的章节结构和刑法渊源,并提升着刑法的结构合理性与和谐性;在微观方面,刑法类型化思维关联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罪状设置与具体的刑法解释,并在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两个层面提升着刑法的实质正义性。刑法类型化思维是一种基本的刑法方法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类型化思维 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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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次加重犯的“次” 被引量:5
12
作者 吴亚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150-160,F0003,共12页
多次加重犯的"多次"以三次以上为准,首次行为与最后被追究行为之间不应要求存续期间。"次"应当以实行行为起点、以一般预防为目的、以在行为时宣告的相当程度的危险为标准判断,在该危险涵摄下的诸多法益遭受的单数... 多次加重犯的"多次"以三次以上为准,首次行为与最后被追究行为之间不应要求存续期间。"次"应当以实行行为起点、以一般预防为目的、以在行为时宣告的相当程度的危险为标准判断,在该危险涵摄下的诸多法益遭受的单数和复数侵害视为一次;未遂的行为应当累计,中止行为则需根据其在多次行为中的顺序结合政策说的减免依据判定是否累计;多次加重犯之多次是量的构成要件要素,不存在未遂、中止形态,但司法者可以根据立法者在未遂、中止规则中宣告的量刑基准合理地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加重犯 次的标准 未遂 量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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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额加重犯的未遂犯 被引量:6
13
作者 周铭川 《交大法学》 CSSCI 2018年第3期122-138,共17页
虽然众多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数额加重犯能够成立未遂犯,但仍有许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主要有加重犯无未遂说、量刑规则无未遂说、罪量加重构成要素无未遂说等多种观点,这些反对意见均值得商榷。由于行为构造完全不同,数额加重犯不是结果加... 虽然众多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数额加重犯能够成立未遂犯,但仍有许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主要有加重犯无未遂说、量刑规则无未遂说、罪量加重构成要素无未遂说等多种观点,这些反对意见均值得商榷。由于行为构造完全不同,数额加重犯不是结果加重犯,不能用结果加重犯的理论来分析数额加重犯的问题。由于一个犯罪中只存在一个数额,不可能基本数额与加重数额同时并存,具体行为要么成立基本犯,要么成立加重犯,因此加重犯的成立不以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数额加重犯实际上有其独立而完整的亚犯罪构成,加重数额则是其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量刑规则,也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额加重犯 未遂犯 结果加重犯 构成要件要素 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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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废除的价值分析及相关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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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叶六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79-85,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这纠正了幼女享有性自主权的错误观念,消除了对幼女的污名化,实现了刑法法益保护的正本清源以及纾解了刑罚配置上的不均衡。嫖宿幼女罪虽已被废除,但嫖宿幼女现象并未从此在社会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这纠正了幼女享有性自主权的错误观念,消除了对幼女的污名化,实现了刑法法益保护的正本清源以及纾解了刑罚配置上的不均衡。嫖宿幼女罪虽已被废除,但嫖宿幼女现象并未从此在社会上销声匿迹。嫖宿幼女的,应视情形按照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引诱幼女供嫖客嫖宿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的共犯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由于幼女是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事实,相应犯罪的成立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对"幼女"具有明知为前提。不知对方为幼女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嫖宿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强奸罪;不知对方是幼女而引诱其卖淫的,成立引诱卖淫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嫖宿幼女 强奸罪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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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空白规范功能定位及适用限度 被引量:21
15
作者 杨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73-85,共13页
司法解释在阐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空白规范时,扩张性地将部门规章也纳入判断前置违法性的规范依据中,这与《刑法》第96条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并不一致。厘清部门规章是否属于“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是,... 司法解释在阐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空白规范时,扩张性地将部门规章也纳入判断前置违法性的规范依据中,这与《刑法》第96条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并不一致。厘清部门规章是否属于“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是,辨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所发挥的功能。虽然刑法规定看似严整,但定案时仍需参照其他规范填补构成要件,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在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不仅存在法令行为、经行政许可的行为等法定正当化事由,还不乏正当业务行为等超法规正当化事由,因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也发挥着提示违法阻却事由的机能。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时,不应以部门规章为依据将行为入罪;而当其发挥提示违法阻却事由机能时,部门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当事人约定等,均可作为出罪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构成要件要素 提示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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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定性之刍议——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 被引量:8
16
作者 蒋昊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S01期50-54,共5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模式表现为不法信息交换,为了维护现代社会信息流转的正常进行,有必要厘清何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透过司法实务可以发现,在诸多裁判文书中均未提及前置性法律规范,也即意味着司法机关认为"违...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模式表现为不法信息交换,为了维护现代社会信息流转的正常进行,有必要厘清何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透过司法实务可以发现,在诸多裁判文书中均未提及前置性法律规范,也即意味着司法机关认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提示性规定,但若不透过前置性法律规范加以确认,仅仅透过行为本身加以认定不法,考虑到信息媒介的多元性与广泛性,有时很难认定行为的实质违法性。若认为其属于构成要件内容而加以验证,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会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权威性。为解决这一定性争议,通过解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延范围,进而确认其体系性定位,目的在于证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构成要件属性,同时通过多维角度阐释"违法提示要素"这一结论的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有关规定 公民个人信息 构成要件要素 违法提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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