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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网络平台配合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构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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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自正法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5-47,共13页
在网络犯罪案件复杂化、传统犯罪案件网络化的背景下,每个案件都可能涉及电子证据取证,而具有数据占有优势与数据技术优势的第三方网络平台,逐渐在电子证据取证中成为重要的参与力量。可以基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方案:一是学理维度,立足... 在网络犯罪案件复杂化、传统犯罪案件网络化的背景下,每个案件都可能涉及电子证据取证,而具有数据占有优势与数据技术优势的第三方网络平台,逐渐在电子证据取证中成为重要的参与力量。可以基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方案:一是学理维度,立足于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目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配合源于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法律义务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并顺应电子证据特性侦查的实际形势需要。二是规范释义维度,第三方网络平台配合电子证据取证的目的,在于追求客观真实,制定技术性指引,并明确取证程序的启动与执行。三是实践维度,第三方网络平台配合电子证据取证中出现界限模糊、程序宽泛、角色颠倒以及监督缺失等现象,不利于刻画电子证据取证中第三方网络平台配合的规范愿景,也可能造成同一主体以及不同主体间的义务冲突与利益减损。针对此类溢出风险,须厘清电子证据取证中第三方网络平台的配合前提,通过具体场景指引适用,并以数据分类为导向构建不同层级的审批程序,明确程序执行中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辅助角色,以期解决第三方网络平台配合电子证据取证时的“后顾之忧”,实现电子证据取证兼具质量和效率的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证据取证 第三方平台配合 比例原则 利益衡量 程序正义 数据分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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