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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数据使用权分层配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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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颖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5-139,共15页
医疗数据使用权的分层配置,从具体授权、动态授权、细粒度授权出发,形成医疗数据原始使用权、继受使用权、衍生使用权三元结构。医疗数据原始使用权对医疗数据制作者作出具体授权,医疗数据制作者是以医疗机构而非患者为核心的。医疗数... 医疗数据使用权的分层配置,从具体授权、动态授权、细粒度授权出发,形成医疗数据原始使用权、继受使用权、衍生使用权三元结构。医疗数据原始使用权对医疗数据制作者作出具体授权,医疗数据制作者是以医疗机构而非患者为核心的。医疗数据继受使用权层级,区分公益性使用与商业使用主体,形成差序化的动态授权布局。医疗数据公益性使用权配置,区分应急状态与常规状态展开场景化授权。医疗数据商业使用权配置,需动态剔除可识别的个人数据。医疗数据衍生使用权层级,以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的区分为基础推进细粒度授权。医疗数据资源领域的衍生使用权配置区分衍生数据使用与转委托开发利用设定相应的规则,医疗数据产品领域的衍生使用权与经营权具有同构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数据 数据使用权 数据财产权 数据经营权 分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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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数据使用权的私法保障与边界厘定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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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颖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99-110,共12页
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是激活医疗数据要素作用的关键所在。医疗数据使用行为受到法律规制,但片面强调行为规制,无法满足医疗数据流通激励的现实需求。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亟待完成。在具体的权利配置过程中,分散化、多点源的数据权利配置方... 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是激活医疗数据要素作用的关键所在。医疗数据使用行为受到法律规制,但片面强调行为规制,无法满足医疗数据流通激励的现实需求。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亟待完成。在具体的权利配置过程中,分散化、多点源的数据权利配置方式,不利于医疗数据公益保障,应当采用集中配置方法,以医疗机构为核心完成医疗数据私法赋权。医疗机构享有法定医疗数据使用权,并可对商业主体进行意定授权、向管理机构传输特定范围内的医疗数据。医疗机构对商业主体的意定授权,原则上以非个人数据为限,并需遵循许可方式限定的要求。管理机构调取和使用医疗数据,需要说明理由、保证效率、及时补偿。在紧急情况下,管理机构基于公益目的有权调取和使用医疗机构控制的医疗数据;在常态情形下,管理机构调取医疗数据需要经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和授权。医疗数据使用权的实现以分层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具体包括一般义务、附随义务、特别义务三个层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数据使用权 私法赋权 有限排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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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论批判——从数据财产权到数据使用权 被引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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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新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32-143,共12页
为了明确权属,降低交易成本,激励企业生成、收集和交易数据,为企业数据提供强有力保护,学界提出数字经济时代应创设企业数据财产权。然而,企业数据财产权与数字经济运行的逻辑特征相悖,不仅无法达到创设这一权利的目的,还将带来权利分... 为了明确权属,降低交易成本,激励企业生成、收集和交易数据,为企业数据提供强有力保护,学界提出数字经济时代应创设企业数据财产权。然而,企业数据财产权与数字经济运行的逻辑特征相悖,不仅无法达到创设这一权利的目的,还将带来权利分配难题、威胁个人隐私、数据垄断等诸多困境。数字经济的发展并非一定要将数据完全归属于谁,重要的是定义企业之间的数据使用权。企业数据使用规则的构建应当转变自上而下的规则创制思路,由具有利益关系的公司通过合同和技术措施分配并实现企业的数据使用权。政策制定者可以发布企业数据使用合同指南,促进企业探索可靠标识数据源等技术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数据财产权 数据使用权 数字经济 数据 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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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法律构造论 被引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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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晓青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6,共17页
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 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协调和平衡数据利益关系、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和分享、促进数据要素利益公平分配等内容。数据产权的法律构造旨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动态流转和价值实现机制,最终服务于数字经济发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法律构造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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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Spark的3D点云数据空间索引技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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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尔平 孟小峰 《计算机科学》 CSCD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213-219,共7页
针对Spark引擎不支持多维空间查询的问题,提出基于R树的二级空间索引,即在每个Worker节点上创建R子树,并将这些子树作为孩子,在Master节点上创建R树。针对LRU算法内存替换粒度粗、结果不够精确的问题,提出基于数据使用权重的内存替换方... 针对Spark引擎不支持多维空间查询的问题,提出基于R树的二级空间索引,即在每个Worker节点上创建R子树,并将这些子树作为孩子,在Master节点上创建R树。针对LRU算法内存替换粒度粗、结果不够精确的问题,提出基于数据使用权重的内存替换方法。该方法将每次实际使用数据量与其总量的比值作为替换权重,将热点场景数据以RDD形式持久化至内存中,提高了基于内存查询的效率。根据远粗近细的视觉原理提出细节层次查询,该方法将最能代表物体特征的点云数据先传输给客户端,或者仅把简化模型点数据传给客户端,以解决网络带宽不足和数据加载延迟的问题。实验证明,文中方法能有效解决Spark多维空间的查询问题,查询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PARK 多维空间索引 3D点云数据 数据使用权 细节层次 虚拟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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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数据内外部确权方案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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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煜 黄磊 《铁道运输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92-97,共6页
随着铁路改革的深化及智能铁路建设的发展,更加广泛深入的数据需求不断涌现,为满足铁路内外日益增长的数据需求,实现更广泛的铁路数据开放共享,阐述铁路数据确权、铁路数据权利主体,聚焦于铁路数据使用权,从共享维度、安全维度、时间维... 随着铁路改革的深化及智能铁路建设的发展,更加广泛深入的数据需求不断涌现,为满足铁路内外日益增长的数据需求,实现更广泛的铁路数据开放共享,阐述铁路数据确权、铁路数据权利主体,聚焦于铁路数据使用权,从共享维度、安全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方面对铁路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提出铁路数据内外部确权方案。以上海动车段为例,在分析上海动车段数据内外部开放共享需求的基础上进行铁路数据内外部确权方案应用检验。结果表明:铁路数据确权方案具有可实践性,有利于充分实现铁路数据内部共享和外部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属 分级分类 铁路数据 开放共享 数据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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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数据共享之私权激励与行为规制
7
作者 吴桂德 《东方法学》 2025年第4期168-182,共15页
当前,医疗数据囤积的“数据孤岛”现象与不当利用行为频频发生,容易引发抑制竞争与创新、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侵权、互操作性受阻等挑战,因而需要制度层面合理的界权保护及其运行机制调整。一方面医疗数据可携权滥觞于民法上的健康权与人... 当前,医疗数据囤积的“数据孤岛”现象与不当利用行为频频发生,容易引发抑制竞争与创新、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侵权、互操作性受阻等挑战,因而需要制度层面合理的界权保护及其运行机制调整。一方面医疗数据可携权滥觞于民法上的健康权与人格权保护,另一方面医疗数据使用权源起自私法上对财产性利益的权利保护,其中的知识产权特征凸显。同时,法律制度的核心激励在于私法上的确权保护,并在技术支持背景下辅之以其他制度的协同共治,特别是公共利益维度,比如宪法层面的价值指引和反垄断法层面的行政监管与干预。故此,有必要构建医疗数据可携权与使用权形成合力的“二元权利架构”激励机制,即以私法赋权激励为主、公法行为规制为辅,并以数据信托为理论基点、医疗数据池打造为具体操作,实现医疗数据共享的公私法协同适用与社会福祉的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医疗数据 医疗数据可携权 医疗数据使用权 知识产权 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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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的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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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亚文 《政治与法律》 2025年第9期160-176,共17页
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应以规范意义上的担保物权构造为建构路径,以区别于企业信用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数据存储设备担保等实践形式。数据资产为担保标的,数据持有权及数据使用权为适格担保客体,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应... 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应以规范意义上的担保物权构造为建构路径,以区别于企业信用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数据存储设备担保等实践形式。数据资产为担保标的,数据持有权及数据使用权为适格担保客体,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应统合为数据财产权规范构造中的“数据使用权”。与抵押担保相比,权利质权形式更符合现行担保体例、数据自身特征及实践形式要求。数据质押担保不宜采“准占有”或权利凭证交付的设权路径,应将登记作为数据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在数据资产移转、数据许可使用等数据交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况下,数据质押担保采登记生效规则更为适宜。基于对数据资产之特殊性以及担保企业经营模式等因素的考量,质押担保期间出质人可转让、对外许可使用数据资产,但应设置衡平质权人交易风险的适用规则,以兼顾企业的融资效果及质权人的担保风险。可通过强制管理、“预处置”的缔约方式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实现。数据资产入表的认定标准可作为质押标的识别的借鉴参考。应关注数据自身特征对估值定价的影响,基于不同参考因素及动态考量思路选择适宜的估值定价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 质押担保 数据持有权 数据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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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数据应用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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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翠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5期68-80,共13页
健康医疗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其合规应用已成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核心路径。当前关于医疗数据收集与应用的规范机制在权属界定、流通规则及责任分配等维度呈现结构性缺失,成为制约医疗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制度瓶颈。健... 健康医疗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其合规应用已成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核心路径。当前关于医疗数据收集与应用的规范机制在权属界定、流通规则及责任分配等维度呈现结构性缺失,成为制约医疗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制度瓶颈。健康医疗数据的法律规制应遵循三维路径:其一,在规范基础层面,确立“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公共利益”的法益衡平框架,明确医疗机构基于数据加工行为的有限财产权主体地位;其二,在权利配置层面,以三权分置的监管范式为治理基础,通过分级授权机制实现数据要素的差异化配置;其三,在实施机制层面,创新动态合规治理工具,包括建立医联体数据共享机制、设立非个人数据收益分配阈值制度、引入数据调取与使用的比例原则审查机制,以期推动医疗数据治理范式从防御型合规向赋能型治理转型,为健康医疗数据要素市场化提供制度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健康医疗数据 数据应用 数据使用权 法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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