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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众斗殴双方应为必要共犯一罪
被引量:
2
1
作者
陈结淼
刘洋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6-102,共7页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聚众斗殴罪双方分别成立聚众共同犯罪。这一观点也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同。然而,此种观点仅仅看到聚众斗殴双方行为的对抗性,而忽略了其间行为共同性这一本质特征。从行为共同性出发,宜将互殴认定为一个整体行为,并...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聚众斗殴罪双方分别成立聚众共同犯罪。这一观点也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同。然而,此种观点仅仅看到聚众斗殴双方行为的对抗性,而忽略了其间行为共同性这一本质特征。从行为共同性出发,宜将互殴认定为一个整体行为,并以必要共犯一罪论处。如此既能避免理论上的纷争,又可在实务中严格规制一方不满三人的斗殴行为,并有利于对本罪转化犯的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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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聚众斗殴
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
主体
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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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必要共犯
2
作者
刘明祥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22-23,共2页
西方刑法学者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二类。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刑法论著也采用同样的分类方法,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有三种必要共犯:一是聚众性犯罪(如持械聚众叛乱罪、聚众劫狱罪、组织越...
西方刑法学者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二类。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刑法论著也采用同样的分类方法,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有三种必要共犯:一是聚众性犯罪(如持械聚众叛乱罪、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二是对内性犯罪(如行贿与受贿、重婚与相婚);三是集团性犯罪(如反革命集团罪)。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必要共犯,不能照搬西方关于共同犯罪的分类理论。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规定以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为成立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这种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构成,而是以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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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必要共犯
必要
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
性犯罪
反革命集团
成立要件
刑法规定
必要
条件
西方刑法学
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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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必要共同犯罪概念的体系化构造
被引量:
1
3
作者
熊亚文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4期32-38,共7页
理论和实践对我国刑法必要共同犯罪概念的认识,基本还停留在德、日刑法必要共犯概念上,二者的混同已然导致了一系列水土不服的现象。事实上,基于中外刑法犯罪论体系、共同犯罪理论及立法的差异,我国刑法必要共同犯罪概念与德、日刑法必...
理论和实践对我国刑法必要共同犯罪概念的认识,基本还停留在德、日刑法必要共犯概念上,二者的混同已然导致了一系列水土不服的现象。事实上,基于中外刑法犯罪论体系、共同犯罪理论及立法的差异,我国刑法必要共同犯罪概念与德、日刑法必要共犯概念存在本质区别,二者乃处于不同层次的两个不同概念。必要共同犯罪实际上仅相当于必要共犯分类下"纯正的必要共犯",至于"不纯正的必要共犯"则应属于任意共同犯罪范畴。若依此对必要共同犯罪概念进行体系化构造,则可使其司法适用难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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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必要
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
对向犯
聚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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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串通投标罪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被引量:
21
4
作者
孙国祥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48-52,共5页
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认定,远比立法预设复杂。实务中,面对司法中难以认定的案件,不应对刑法条文作完全形式意义的诠释,而应根据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和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基本规定,把握串通投标使招标投标失去竞争性的危害本质;借助符合规范...
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认定,远比立法预设复杂。实务中,面对司法中难以认定的案件,不应对刑法条文作完全形式意义的诠释,而应根据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和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基本规定,把握串通投标使招标投标失去竞争性的危害本质;借助符合规范目的的解释,解决实务中遇到的相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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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串通投标
招标代理
必要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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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对向犯基本问题研究
被引量:
6
5
作者
周铭川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2期120-125,共6页
对向犯是构成要件预定必须由复数人在对立的意思支配下实施对向性行为才能完成的犯罪。对向犯是单独犯罪而非共同犯罪,双方不构成共同实行犯,不适用主从犯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处罚的一方,不能以对方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处罚...
对向犯是构成要件预定必须由复数人在对立的意思支配下实施对向性行为才能完成的犯罪。对向犯是单独犯罪而非共同犯罪,双方不构成共同实行犯,不适用主从犯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处罚的一方,不能以对方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处罚。实践中还应注意对向犯理论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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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对向犯
必要共犯
共同犯罪
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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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替考行为犯罪化的学理评析
被引量:
15
6
作者
靳宁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6期105-113,共9页
替考行为的犯罪化既是立法上的犯罪化,也是司法上的犯罪化,对于该犯罪化的方案应当进行罪质与行为模式的评析。替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考试制度的公共信用,其行为方式属于伪造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2条将"替代他人...
替考行为的犯罪化既是立法上的犯罪化,也是司法上的犯罪化,对于该犯罪化的方案应当进行罪质与行为模式的评析。替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考试制度的公共信用,其行为方式属于伪造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2条将"替代他人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与"让他人替代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规定为替考犯罪的实行行为,并设置了现行刑法中最轻的法定刑。但这种将替考双方"同罪同罚"的立法模式不符合必要共犯的法理,可能导致司法认定上的困难,也难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按照刑事立法的科学性要求,替考行为的犯罪化方案应当仅将替代他人考试者一方规定为犯罪主体,并重点制裁职业替考者。对职业替考者宜规定为集合犯,设置较重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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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替考
犯罪化
必要
的
共犯
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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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片面对向犯的出罪路径——以法益侵害为视角
被引量:
11
7
作者
杜文俊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80-89,共10页
必要的共犯的核心问题是片面对向犯的处理,立法仅规定处罚一方,只是意味着片面对向犯的行为不能单独作为正犯处罚,并非当然意味着也不能作为共犯处罚;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和折中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片面对向犯的处理,应根据共犯的一般...
必要的共犯的核心问题是片面对向犯的处理,立法仅规定处罚一方,只是意味着片面对向犯的行为不能单独作为正犯处罚,并非当然意味着也不能作为共犯处罚;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和折中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片面对向犯的处理,应根据共犯的一般理论,立足于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可罚的法益侵害或者说构成要件上的法益侵害,从而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共犯的犯罪类型性、是否符合共犯的构成要件,通常应否定存在可罚的法益侵害,否定共犯的成立;根据讨论问题的方便,可以将片面对向犯大致分为被害人嘱托型、本犯教唆型、买卖交易型、行为对象型和受益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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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必要
的
共犯
片面对向犯
共犯
法益侵害
实质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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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海峡两岸刑法中受贿罪比较研究二题
8
作者
贾剑敏
《河南社会科学》
1999年第6期96-99,共4页
本文第一个问题: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台湾学者持否定态度,大陆学者持肯定态度。笔者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运用犯罪未遂的一般理论分析后认为,受贿罪亦存在未遂状态。本文第二个问题: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否必要共犯。台湾学者有...
本文第一个问题: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台湾学者持否定态度,大陆学者持肯定态度。笔者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运用犯罪未遂的一般理论分析后认为,受贿罪亦存在未遂状态。本文第二个问题: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否必要共犯。台湾学者有肯定、否定、折中三说,大陆学者有肯定与否定二说。笔者从两罪的构成要件、罪质及外国立法例等角度进行分析后认为,两罪是非必要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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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学
海峡两岸
刑法
受贿罪
比较研究
未遂
必要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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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聚众斗殴双方应为必要共犯一罪
被引量:
2
1
作者
陈结淼
刘洋
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6-102,共7页
文摘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聚众斗殴罪双方分别成立聚众共同犯罪。这一观点也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同。然而,此种观点仅仅看到聚众斗殴双方行为的对抗性,而忽略了其间行为共同性这一本质特征。从行为共同性出发,宜将互殴认定为一个整体行为,并以必要共犯一罪论处。如此既能避免理论上的纷争,又可在实务中严格规制一方不满三人的斗殴行为,并有利于对本罪转化犯的处断。
关键词
聚众斗殴
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
主体
转化犯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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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必要共犯
2
作者
刘明祥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22-23,共2页
文摘
西方刑法学者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二类。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刑法论著也采用同样的分类方法,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有三种必要共犯:一是聚众性犯罪(如持械聚众叛乱罪、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二是对内性犯罪(如行贿与受贿、重婚与相婚);三是集团性犯罪(如反革命集团罪)。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必要共犯,不能照搬西方关于共同犯罪的分类理论。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规定以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为成立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这种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构成,而是以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条件。
关键词
必要共犯
必要
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
性犯罪
反革命集团
成立要件
刑法规定
必要
条件
西方刑法学
重婚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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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必要共同犯罪概念的体系化构造
被引量:
1
3
作者
熊亚文
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4期32-38,共7页
文摘
理论和实践对我国刑法必要共同犯罪概念的认识,基本还停留在德、日刑法必要共犯概念上,二者的混同已然导致了一系列水土不服的现象。事实上,基于中外刑法犯罪论体系、共同犯罪理论及立法的差异,我国刑法必要共同犯罪概念与德、日刑法必要共犯概念存在本质区别,二者乃处于不同层次的两个不同概念。必要共同犯罪实际上仅相当于必要共犯分类下"纯正的必要共犯",至于"不纯正的必要共犯"则应属于任意共同犯罪范畴。若依此对必要共同犯罪概念进行体系化构造,则可使其司法适用难题迎刃而解。
关键词
必要
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
对向犯
聚众犯
Keywords
essential joint crime
essential joint offense
mutual offense
mod offense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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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串通投标罪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被引量:
21
4
作者
孙国祥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48-52,共5页
文摘
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认定,远比立法预设复杂。实务中,面对司法中难以认定的案件,不应对刑法条文作完全形式意义的诠释,而应根据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和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基本规定,把握串通投标使招标投标失去竞争性的危害本质;借助符合规范目的的解释,解决实务中遇到的相关疑难问题。
关键词
串通投标
招标代理
必要共犯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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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对向犯基本问题研究
被引量:
6
5
作者
周铭川
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2期120-125,共6页
基金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资助项目(10YJC820178)
文摘
对向犯是构成要件预定必须由复数人在对立的意思支配下实施对向性行为才能完成的犯罪。对向犯是单独犯罪而非共同犯罪,双方不构成共同实行犯,不适用主从犯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处罚的一方,不能以对方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处罚。实践中还应注意对向犯理论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
对向犯
必要共犯
共同犯罪
教唆犯
Keywords
correspondence offence
necessary collaborate crime
Joint offend
abettor
分类号
D924.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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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替考行为犯罪化的学理评析
被引量:
15
6
作者
靳宁
机构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6期105-113,共9页
文摘
替考行为的犯罪化既是立法上的犯罪化,也是司法上的犯罪化,对于该犯罪化的方案应当进行罪质与行为模式的评析。替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考试制度的公共信用,其行为方式属于伪造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2条将"替代他人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与"让他人替代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规定为替考犯罪的实行行为,并设置了现行刑法中最轻的法定刑。但这种将替考双方"同罪同罚"的立法模式不符合必要共犯的法理,可能导致司法认定上的困难,也难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按照刑事立法的科学性要求,替考行为的犯罪化方案应当仅将替代他人考试者一方规定为犯罪主体,并重点制裁职业替考者。对职业替考者宜规定为集合犯,设置较重的法定刑。
关键词
替考
犯罪化
必要
的
共犯
集合犯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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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片面对向犯的出罪路径——以法益侵害为视角
被引量:
11
7
作者
杜文俊
机构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80-89,共10页
文摘
必要的共犯的核心问题是片面对向犯的处理,立法仅规定处罚一方,只是意味着片面对向犯的行为不能单独作为正犯处罚,并非当然意味着也不能作为共犯处罚;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和折中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片面对向犯的处理,应根据共犯的一般理论,立足于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可罚的法益侵害或者说构成要件上的法益侵害,从而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共犯的犯罪类型性、是否符合共犯的构成要件,通常应否定存在可罚的法益侵害,否定共犯的成立;根据讨论问题的方便,可以将片面对向犯大致分为被害人嘱托型、本犯教唆型、买卖交易型、行为对象型和受益型等。
关键词
必要
的
共犯
片面对向犯
共犯
法益侵害
实质的违法性
分类号
DF6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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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海峡两岸刑法中受贿罪比较研究二题
8
作者
贾剑敏
机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1999年第6期96-99,共4页
文摘
本文第一个问题: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台湾学者持否定态度,大陆学者持肯定态度。笔者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运用犯罪未遂的一般理论分析后认为,受贿罪亦存在未遂状态。本文第二个问题: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否必要共犯。台湾学者有肯定、否定、折中三说,大陆学者有肯定与否定二说。笔者从两罪的构成要件、罪质及外国立法例等角度进行分析后认为,两罪是非必要共犯。
关键词
法学
海峡两岸
刑法
受贿罪
比较研究
未遂
必要共犯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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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聚众斗殴双方应为必要共犯一罪
陈结淼
刘洋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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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必要共犯
刘明祥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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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3
必要共同犯罪概念的体系化构造
熊亚文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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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4
串通投标罪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孙国祥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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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5
对向犯基本问题研究
周铭川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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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6
替考行为犯罪化的学理评析
靳宁
《东方法学》
CSSCI
20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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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7
论片面对向犯的出罪路径——以法益侵害为视角
杜文俊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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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8
海峡两岸刑法中受贿罪比较研究二题
贾剑敏
《河南社会科学》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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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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