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聚众斗殴罪双方分别成立聚众共同犯罪。这一观点也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同。然而,此种观点仅仅看到聚众斗殴双方行为的对抗性,而忽略了其间行为共同性这一本质特征。从行为共同性出发,宜将互殴认定为一个整体行为,并以必要共犯一罪论处。如此既能避免理论上的纷争,又可在实务中严格规制一方不满三人的斗殴行为,并有利于对本罪转化犯的处断。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6-102,共7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作者简介
陈结淼,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洋,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安徽合肥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