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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商法的独立性——实质商法的相对独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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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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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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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习与实践》
2008年第4期101-10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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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商法的独立性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并不意味着商法的绝对独立。我国商法的独立是实质商法的独立。不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我国现实来看,商法的独立性都是可以成立的。所谓"泛商化"、民商法的"互化"都不足以排除商法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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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法独立性
商主体
商行为
泛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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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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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未来中国私法调整模式的构想——以分析商法为角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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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国华
刘永存
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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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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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商业研究》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3期19-2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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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文章从建立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构想出发,认为商法是否独立不能从其调整对象本身具有哪些特点来考察,而应从功利角度出发,看其独立后是否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法律调整模式的运行,因此,不应将商法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未来的法律调整模式里不应有商法典的存在,而应将传统商法内容进行分解,部分归入民法典,部分归入经济法,都不能归入的,作为民事特别法存在,从而建立起“民法典———经济法———民事特别法”的法律调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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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法独立性
民法典
商法典
法律调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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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dependence of commercial law
civil law code
commercial law code
mode of law adju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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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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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事行为理论在商法中的意义与规则建构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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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凯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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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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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3期81-96,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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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商事行为和商行为应当属于同义词,但统一使用商事行为的概念更为妥帖,也有利于在商法教义学上形成更多的相对统一的概念。商事行为是不同于民事行为的独立类型的行为。商事行为包括商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和商事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不是商法中的商事行为概念所承担的功能,民法中法律行为概念已经承担了这一功能。商事行为是商法中的基础性概念,承担着将商法体系化的任务。商事行为尽管也兼具意思自治的功能,但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区分民法与商法各自的调整对象与规范领域,为私法即民法和商法各自的适用提供甄别标准。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由商事主体实施、以营业为主要表现形式是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可以从法律适用、行为动机与目的、行为方式、行为主体、行为形式、意思表示的不同地位等角度展开。商事实践中形成的、为各国立法与司法普遍接受的商事特殊规则是不能为民法所包容的,并且构成了商法独立于民法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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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商法独立性
营利性
商事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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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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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中国模式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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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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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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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7-75,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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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科项目"民法总则制定中的商事主体立法研究"(15ZFZ82007)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项目与青年教师商法学学术创新团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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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组概念,对于大陆法系各国的民商法立法体例的分类描述仅仅具有形式化的意义。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在实质意义上都是奉行民商分立的,商法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应该得到强调与重视。为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与科学化,"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特别商事法"的立法体例应该成为创新型立法模式选择,这有利于改观我国长期以来民商不分的立法现实存量,以及杜绝由此而生的诸多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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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不完全的民商舍一
统一私法体系
商法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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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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