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组概念,对于大陆法系各国的民商法立法体例的分类描述仅仅具有形式化的意义。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在实质意义上都是奉行民商分立的,商法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应该得到强调与重视。为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与科学化,"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特别商事法"的立法体例应该成为创新型立法模式选择,这有利于改观我国长期以来民商不分的立法现实存量,以及杜绝由此而生的诸多弊病。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7-75,共9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科项目"民法总则制定中的商事主体立法研究"(15ZFZ82007)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项目与青年教师商法学学术创新团队项目
作者简介
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