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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与澄清: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之本相追问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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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琳静 殷继国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62-67,共6页
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涉嫌垄断经营者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反垄断法》也引进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然而,人们对该制度存在一些误读,认为执法和解程序属于非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契约,反垄断执法和... 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涉嫌垄断经营者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反垄断法》也引进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然而,人们对该制度存在一些误读,认为执法和解程序属于非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契约,反垄断执法和解会降低反垄断法的威慑效果。实际上,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之本相是:执法和解程序属于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私法混合契约,执法和解会提升反垄断法的整体威慑力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执法和解 正式程序 和解契约 威慑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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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制度机理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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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炳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17-125,共9页
反垄断执法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是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实践,这种执法方式的价值在于其提高了执法效率,体现了对被执法者的人文关怀,符合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和现代国家学说的精神,但其运行也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相对人权利、第三人利益保护... 反垄断执法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是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实践,这种执法方式的价值在于其提高了执法效率,体现了对被执法者的人文关怀,符合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和现代国家学说的精神,但其运行也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相对人权利、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的隐忧。因此,从适用范围限制制度、和解说明制度、公众评论制度、相对人权利保障制度、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入手规范反垄断执法和解是题中应有之义。依此而论,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的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过仍需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执法和解 价值超越 现实隐忧 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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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和解的新定位——从附属适用到独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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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詹馥静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29-144,共16页
囿于现有行政规范体系和反垄断刚性执法体系,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只能在有限范围和条件内辅助适用、补充适用。这种附属性定位限缩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功能发挥,致使反垄断执法和解逐渐沦为象征性、摆设性的制度选择,进而导致反垄断法实... 囿于现有行政规范体系和反垄断刚性执法体系,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只能在有限范围和条件内辅助适用、补充适用。这种附属性定位限缩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功能发挥,致使反垄断执法和解逐渐沦为象征性、摆设性的制度选择,进而导致反垄断法实施功能受阻、实施效果有限。我国反垄断执法的管制化发展是反垄断执法和解独立适用的内在动因。和解式执法在竞争日益复杂的数字经济市场和规制僵化的管制领域中拥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基于其自身特性与传统处罚式执法形成了功能互补,填充了刚性执法的空隙,构成反垄断实施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推进和解机制的本土化适用上暂未作过多回应。反垄断执法和解的本土践行路径还需要结合其制度属性和应用场域,在规范依据、风险控制和法理内核等方面巩固其独立体系地位,进而实现从附属适用到独立适用的根本性迈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执法和解 经营者承诺 刚性执法 制度定位 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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