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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数据使用权的私法保障与边界厘定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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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颖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99-110,共12页
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是激活医疗数据要素作用的关键所在。医疗数据使用行为受到法律规制,但片面强调行为规制,无法满足医疗数据流通激励的现实需求。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亟待完成。在具体的权利配置过程中,分散化、多点源的数据权利配置方... 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是激活医疗数据要素作用的关键所在。医疗数据使用行为受到法律规制,但片面强调行为规制,无法满足医疗数据流通激励的现实需求。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亟待完成。在具体的权利配置过程中,分散化、多点源的数据权利配置方式,不利于医疗数据公益保障,应当采用集中配置方法,以医疗机构为核心完成医疗数据私法赋权。医疗机构享有法定医疗数据使用权,并可对商业主体进行意定授权、向管理机构传输特定范围内的医疗数据。医疗机构对商业主体的意定授权,原则上以非个人数据为限,并需遵循许可方式限定的要求。管理机构调取和使用医疗数据,需要说明理由、保证效率、及时补偿。在紧急情况下,管理机构基于公益目的有权调取和使用医疗机构控制的医疗数据;在常态情形下,管理机构调取医疗数据需要经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和授权。医疗数据使用权的实现以分层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具体包括一般义务、附随义务、特别义务三个层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数据使用权 私法赋权 有限排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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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数据共享之私权激励与行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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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桂德 《东方法学》 2025年第4期168-182,共15页
当前,医疗数据囤积的“数据孤岛”现象与不当利用行为频频发生,容易引发抑制竞争与创新、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侵权、互操作性受阻等挑战,因而需要制度层面合理的界权保护及其运行机制调整。一方面医疗数据可携权滥觞于民法上的健康权与人... 当前,医疗数据囤积的“数据孤岛”现象与不当利用行为频频发生,容易引发抑制竞争与创新、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侵权、互操作性受阻等挑战,因而需要制度层面合理的界权保护及其运行机制调整。一方面医疗数据可携权滥觞于民法上的健康权与人格权保护,另一方面医疗数据使用权源起自私法上对财产性利益的权利保护,其中的知识产权特征凸显。同时,法律制度的核心激励在于私法上的确权保护,并在技术支持背景下辅之以其他制度的协同共治,特别是公共利益维度,比如宪法层面的价值指引和反垄断法层面的行政监管与干预。故此,有必要构建医疗数据可携权与使用权形成合力的“二元权利架构”激励机制,即以私法赋权激励为主、公法行为规制为辅,并以数据信托为理论基点、医疗数据池打造为具体操作,实现医疗数据共享的公私法协同适用与社会福祉的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医疗数据 医疗数据可携权 医疗数据使用权 知识产权 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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