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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故意与惩罚性赔偿故意的差异与衔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场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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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睿 李川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1-82,共12页
惩罚性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场域与刑罚相结合,可以因应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效促进刑民责任的互补,实现双重惩罚。但惩罚性赔偿与刑罚衔接的难点在于“故意”所代表的主观要件的差异,由《民法典》首次明确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 惩罚性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场域与刑罚相结合,可以因应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效促进刑民责任的互补,实现双重惩罚。但惩罚性赔偿与刑罚衔接的难点在于“故意”所代表的主观要件的差异,由《民法典》首次明确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中规定为“故意”,其与刑事故意的差别在于除包含对结果的实际认识外,还包含对结果发生的潜在认识或应然认识,且不同于刑事故意对违法性实质的认知要求。这种差别根源于刑事归责与惩罚性赔偿归责之正当性的根本性差异,即刑事责任的归责依据在于非难可能性,而惩罚性赔偿责任则在于严重的道德可谴责性。应当在正视差异的基础上实现刑事故意与惩罚性赔偿故意的衔接,推动以刑民双重需求为导向的要件认定合理衔接,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与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故意 生态环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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