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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下的再交涉义务司法适用之反思--一个法经济学的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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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逸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36-148,共13页
为发挥情势变更制度下的再交涉义务解决纠纷之自律性、协作性的价值理念,学理上普遍将其作为司法适用的前置程序规范并与后续司法介入效果形成体系化互动。但司法实践的运用未对学理期待予以积极回应,需要对再交涉义务的学理定位重新作... 为发挥情势变更制度下的再交涉义务解决纠纷之自律性、协作性的价值理念,学理上普遍将其作为司法适用的前置程序规范并与后续司法介入效果形成体系化互动。但司法实践的运用未对学理期待予以积极回应,需要对再交涉义务的学理定位重新作出解答。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再交涉义务能作为实现优化当事人地位、创造新的价值以及降低成本等诸多经济功效的制度性担保工具,但受制于再交涉行为特有的博弈属性以及再交涉结构固有的不均衡因子,再交涉义务无法抑制机会主义行动风险的产生以及矫正再交涉地位的落差。原理上通过联动后续司法介入效果可治愈其适用上的弊端,但考虑到法官信息偏差之现实困境,其无法对再交涉的过程与内容作出有效的法律评价。《民法典》视域下唯有对再交涉义务祛司法适用之限缩解释,将其纯化为倡导性规范,切断其与后续司法介入效果的适用关联,限制法官介入再交涉过程之法律评价,始能最大程度上保障法官有效完成当事人利益之公平分配的司法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再交涉义务 法经济学 交涉行为 信息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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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中再交涉义务之否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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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哲铭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A02期114-117,共4页
情事变更原则规定在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是用来解决当出现重大的交易基础变更时,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的不公平的问题,此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于再交涉义务,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再交涉义务是... 情事变更原则规定在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是用来解决当出现重大的交易基础变更时,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的不公平的问题,此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于再交涉义务,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再交涉义务是督促当事人进行交涉的义务,学说上普遍认为应当承认再交涉义务,《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也承认了再交涉义务,但再交涉义务实际上没有必要成为一项法定义务,当事人是否在情事变更事由发生之后再交涉,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立法和实务审判中不应当承认再交涉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事变更原则 再交涉义务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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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中再交涉义务研究——以法经济学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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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春雨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1期29-36,共8页
我国《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制度中引入了再交涉义务,但其具体内容十分单薄,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再交涉义务是否具有正当性是理论界争议的肇端,争锋焦点集中在再交涉义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无效率的民法规则会导... 我国《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制度中引入了再交涉义务,但其具体内容十分单薄,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再交涉义务是否具有正当性是理论界争议的肇端,争锋焦点集中在再交涉义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无效率的民法规则会导致交易成本提高,以法经济学的视角论证再交涉义务的正当化理据、构成要件、适用障碍,并就此提出完善建议,将开辟一条新的研究路径。再交涉义务是情势变更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再交涉义务的引入可以有效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社会总成本。应当将再交涉义务定性为合同双方的法定行为义务,明确再交涉义务的履行时限、中止履行抗辩权以及相应不利后果等,细化再交涉义务规则,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再交涉义务 情势变更 法经济学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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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较法研究域下的情势变更规则及其适用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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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 张伟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62-167,共6页
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本文对我国情势变更规则的几个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究:(1)以履行艰难来界分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规则的救济范围具有合理性与普遍性,比较法上"经济不能"、"不可预见理论"和"经济上履行... 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本文对我国情势变更规则的几个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究:(1)以履行艰难来界分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规则的救济范围具有合理性与普遍性,比较法上"经济不能"、"不可预见理论"和"经济上履行艰难"等概念,亦是对履行艰难由情势变更规则救济的有力说明;(2)情势变更规则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救济应当从严从紧,英美法上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主要合同目的实质性受挫等理论值得借鉴与重视;(3)将再交涉义务作为情势变更规则的第一性法律效果,从而使当事人通过自主性交涉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这既是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向契约严守原则的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势变更规则 不可抗力规则 合同目的 再交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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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检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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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秋林 马士鹏 《理论探索》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50-153,共4页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在此情况下,若继续维持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基于我国商事经济交往的现实和立法现...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在此情况下,若继续维持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基于我国商事经济交往的现实和立法现状,对情势变更原则理论应作较为全面的检讨。首先,应将"情势"改为"情事",并用"情事变更制度"代替现在的"情事变更原则";其次,应将公平原则而不是诚信原则作为情事变更制度的理论根据;再次,应当进一步规范情事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并使其同相关制度的界限更加清晰;最后,有必要在情事变更制度中借鉴"再交涉义务",以发挥其独特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事变更制度 公平原则 再交涉义务 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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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违法性辨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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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可 侯利阳 《财经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70-80,共11页
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尤为重要,已经成为网络交易中的主要市场主体。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市场力量过于强大,导致其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力量过于悬殊,进而引发二者之间的谈判地位失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 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尤为重要,已经成为网络交易中的主要市场主体。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市场力量过于强大,导致其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力量过于悬殊,进而引发二者之间的谈判地位失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作为规制这一问题的法律条款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该法律条款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角度出发,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不得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但是对于如何理解“不合理”却始终没有释明,导致该条款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无法得到有效适用。本文结合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特性以及特有的市场结构,从继续性合同角度出发,探讨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非对称依赖关系,在继续性合同和非对称依赖关系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契约的不完全性展开分析,并结合二者之间交易关系的特殊性,从再交涉义务以及专用资产损害性两个方面对何为“不合理”进行解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相对优势地位 继续性合同 再交涉义务 专用资产损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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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计划的情势变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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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志勇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37-144,共8页
破产重整计划融合了当事人团体意志的契约内核与司法既判力的形式效力,在重整计划变更的自由与限制的张力之间,应该以情势变更为中心,全面建构我国重整计划变更的实体与程序规范体系。重整计划变更的客观情势可以涵盖并无本质区别的不... 破产重整计划融合了当事人团体意志的契约内核与司法既判力的形式效力,在重整计划变更的自由与限制的张力之间,应该以情势变更为中心,全面建构我国重整计划变更的实体与程序规范体系。重整计划变更的客观情势可以涵盖并无本质区别的不可抗力事件,并应坚决排除纯粹商业风险因素的干扰。在重整计划情势变更中,当事人应承担再交涉义务,以通过私人意思自治的方式妥当安排破产权益。重整计划情势变更的申请人范围应包括管理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准用原计划的表决与批准的程序规则,法院应对计划变更开展实质性司法审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 情势变更 再交涉义务 不可抗力 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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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变更权的法理基础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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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俊龙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27-133,共7页
雇主变更权为情势变更制度在劳动法领域中的宽松适用,具有准情势变更权之性质。适用要件上的宽松可能会有损契约严守及意思自治原则,但雇主变更权仍具有正当性,其正当性在于劳动合同为继续性契约及不完全契约,而继续性契约具有应时而变... 雇主变更权为情势变更制度在劳动法领域中的宽松适用,具有准情势变更权之性质。适用要件上的宽松可能会有损契约严守及意思自治原则,但雇主变更权仍具有正当性,其正当性在于劳动合同为继续性契约及不完全契约,而继续性契约具有应时而变的特质,在一定情形下可突破契约严守及意思自治原则的约束。在参照情势变更制度的基础上,雇主变更权之适用要件可分为成立和行使要件。雇主变更权的成立要件细分为时间、主观、客观和目的要件,其中客观和目的要件相较情势变更制度要宽松。在行使要件上,雇主行使变更权需要履行再交涉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唯有同时满足成立和行使要件后,雇主才能行使变更权,而违法行使变更权将可能承担推定解雇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雇主变更权 准情势变更权 继续性之债 关系型契约 再交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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