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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探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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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51-60,共10页
我们不应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规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根据在于,基于利益衡量阻却违法性和否定客观不法构成要件本身。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他人利用自己的帮助实施犯罪无关。如果行... 我们不应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规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根据在于,基于利益衡量阻却违法性和否定客观不法构成要件本身。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他人利用自己的帮助实施犯罪无关。如果行为人所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软件、网站、缓存等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亦未深度参与他人的犯罪活动,就属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将利用这些服务实施犯罪,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与诈骗等罪的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 利益衡量 快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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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主体处罚范围的厘定——以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13
2
作者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46-154,共9页
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可以为限制环境犯罪中共犯的成立范围以及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范围提供理论支撑。应否作为犯罪主体进行处罚,应考虑是否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对犯罪支配的程度、法定刑的轻重、违法性总量大小、期待可能性高... 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可以为限制环境犯罪中共犯的成立范围以及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范围提供理论支撑。应否作为犯罪主体进行处罚,应考虑是否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对犯罪支配的程度、法定刑的轻重、违法性总量大小、期待可能性高低以及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大小等因素。受雇(聘)在污染企业中从事生产、加工、排污的普通职工的行为,由于通常具有业务中立性,期待可能性较小,一般不值得处罚;受雇运输倾倒危险废物的,通常应作为犯罪处理;出租场地、设备的,不值得处罚;只有实际管控企业的投资者,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非法采矿中受雇驾船、开机器、采矿、记账的人员,不值得科处刑罚;除盗伐林木外,受雇采伐林木的行为不值得评价为犯罪;受雇非法捕捞水产品、狩猎的,不值得科处刑罚,但明知可能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受雇猎捕、杀害的,可能成立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罪 单位犯罪 共犯 中立帮助行为 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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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帮助行为出罪根据只能是客观行为本身——有关共犯司法解释的再解释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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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61-170,共10页
中立帮助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客观上促进了他人犯罪,因此,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根据只能是客观行为本身;中立帮助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不符合帮助犯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他人利用之实施犯罪的,根据溯责禁止原理,应属于故意的正犯的自我... 中立帮助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客观上促进了他人犯罪,因此,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根据只能是客观行为本身;中立帮助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不符合帮助犯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他人利用之实施犯罪的,根据溯责禁止原理,应属于故意的正犯的自我答责领域。我国有关共犯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原材料、机器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这似乎说明我国司法实务在中立帮助行为处罚问题上,采取了与国外限制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趋势背道而驰的立场。其实,这类规定只是一种“注意性规定”,旨在提醒司法工作人员不要忽视对深度参与他人犯罪、原本就符合帮助犯成立条件的犯罪团伙成员的打击,而非意味着将从事具有中立性质的日常生活行为、正常业务活动的人作为共犯“一网打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司法解释 中立帮助行为 帮助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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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帮助行为及其过当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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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2期2-16,共15页
中立帮助行为由起因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确立中立帮助行为过当可罚性观念,须清除"赋予阻止犯罪义务"和"泛自由论"的理论障碍。中立帮助行为过当是主观过当与客观过当的结合体,而主观过当与客观过当分别... 中立帮助行为由起因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确立中立帮助行为过当可罚性观念,须清除"赋予阻止犯罪义务"和"泛自由论"的理论障碍。中立帮助行为过当是主观过当与客观过当的结合体,而主观过当与客观过当分别体现为中立帮助行为过当与关联犯罪的"心理因果性"与"物理因果性"。中立帮助行为过当的刑事责任类型包括"正犯化"和"共犯化",而"共犯化"又包括帮助犯化即从犯化,甚至正犯化和主犯化。由于有着"正当性基因",故对中立帮助行为过当应实行"紧缩的刑事政策",即将中立帮助行为过当的刑事处罚限定在关联犯罪侵犯国家安全、国防利益、军事职责、公共安全和暴力侵犯公民人身法益的场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 有责性阻却事由 关联犯罪 心理因果性 物理因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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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探究——基于德日刑法理论的对比考察 被引量:8
5
作者 李灿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S2期77-81,共5页
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是刑法的基本精神,但两者始终处于紧张关系之中,中立的帮助行为可罚性更加凸显这一难题。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正是立法者在风险社会之下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产物,《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是刑法的基本精神,但两者始终处于紧张关系之中,中立的帮助行为可罚性更加凸显这一难题。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正是立法者在风险社会之下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产物,《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具体的外在表现。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从必要性分析,宽严相济要求和量刑均衡均存在颇多反思之处。我国处罚中立帮助行为基于片面帮助犯的理论根基不足;中立帮助行为因其具有中立无害的外观,促进法益侵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应当限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从理念、制度、技术三个层面限定其处罚范围较为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 可罚性 正犯化 限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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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背景下第三方支付中立帮助行为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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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鸣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41-147,共7页
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日常化、中立性的服务虽不具有犯罪的性质,但客观上极易被犯罪所利用。第三方支付因交易对象与内容不同分为代理型服务关系与契约型服务关系,为避免不加区别地将中立帮助行为作为帮助犯处理,防范司法犯罪圈不当... 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日常化、中立性的服务虽不具有犯罪的性质,但客观上极易被犯罪所利用。第三方支付因交易对象与内容不同分为代理型服务关系与契约型服务关系,为避免不加区别地将中立帮助行为作为帮助犯处理,防范司法犯罪圈不当扩张带来的不利后果,宜以客观归责理论为依据,明确第三方支付中立帮助行为的责任形态与依据,划分中立帮助行为可罚与不可罚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中立帮助行为 客观归责 司法犯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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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规范归责 被引量:1
7
作者 李淼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2-77,共16页
网络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结合后具有产业化、复杂化特征,由此带来的实务难题是,该如何确定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处罚标准。无论是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应用,还是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讨论,均无法形成有效的理论方案。问题... 网络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结合后具有产业化、复杂化特征,由此带来的实务难题是,该如何确定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处罚标准。无论是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应用,还是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讨论,均无法形成有效的理论方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适用规范判断的方法,实现妥当的归责。规范判断的框架依照“类型思维”“规范认同”“社会认同”三条逻辑主线进行构建:一是将判断对象依照类型思维处理,自实施伊始即专门指向违法犯罪的帮助行为在客观上只有可归责性,兼具合法、非法用途的帮助行为则需考察参与者是否具有对紧迫危险的认知。二是在法规范层面,分别考察刑法规范及其他法规范,确保归责结论与规范的价值取向及保护目的相一致。三是在刑事政策层面,排除组织中边缘参与人员的可罚性,推动贯彻“打早打小”“打财断血”的刑事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有组织犯罪 中立帮助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类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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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立的帮助行为 被引量:35
8
作者 陈兴良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32-145,共14页
中立的帮助行为是指具有中立性的帮助行为,其不同于一般的帮助行为。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共犯教义学中存在全面处罚说与限制处罚说之分,基于中立帮助行为具有的业务性、专业性等中立特征,应当采取限制处罚说。根据限制处罚说,只有对那... 中立的帮助行为是指具有中立性的帮助行为,其不同于一般的帮助行为。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共犯教义学中存在全面处罚说与限制处罚说之分,基于中立帮助行为具有的业务性、专业性等中立特征,应当采取限制处罚说。根据限制处罚说,只有对那些客观上可归责,并且主观上具有犯意沟通的帮助行为才能进行处罚,由此限缩帮助犯的处罚范围。中立的帮助行为可以分为销售型、服务型、技术型、义务型等类型,这些中立帮助行为的不同类型在确定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上应当区别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 帮助 全面处罚说 限制处罚说 共犯教义学 犯意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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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中立行为的犯罪边界 被引量:12
9
作者 陈洪兵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8-65,共8页
快播公司所提供的是一种网络定位(链接)、传输服务,不属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因而对不法网站和快播用户所生成、上传的淫秽视频等不法信息,不负有预先审查、实时监控的义务,仅负有事后"通知-移除"的行政违法或帮助侵权的责... 快播公司所提供的是一种网络定位(链接)、传输服务,不属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因而对不法网站和快播用户所生成、上传的淫秽视频等不法信息,不负有预先审查、实时监控的义务,仅负有事后"通知-移除"的行政违法或帮助侵权的责任。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能由不作为构成。快播技术能广泛用于合法用途,为了保护网络技术创新及未来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与国家竞争力的提升,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快播公司的行为应当享受"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属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快播案"关键电子证据存在鉴真缺陷,法院未能查明涉案服务器内淫秽视频被用户实际浏览或下载的频次,没有满足作为实害犯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犯罪的要求,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亦应宣告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快播案 技术中立 中立帮助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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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视角下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省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被引量:42
10
作者 阎二鹏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73-79,共7页
因果共犯论之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在于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险,中立的帮助行为因其自身行为的日常性,应通过客观不法抑或主观责任限制其处罚范围;通过司法解释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虽通... 因果共犯论之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在于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险,中立的帮助行为因其自身行为的日常性,应通过客观不法抑或主观责任限制其处罚范围;通过司法解释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虽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置将中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但在立法动因上值得商榷;在共犯教义学若干共识性命题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通过主观归责要素"明知"及客观归责要素"犯罪意义关联性"的解释路径廓清入罪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 正犯化 法教义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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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中立行为的刑事责任范围 被引量:12
11
作者 杨晓培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88-195,共8页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立法,并未为网络技术中立行为的入罪化提供一个可靠的教义学限制标准。有关中立帮助行为可罚范围的各种限制性学说,在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限制路径时也都过于片面化。鉴于此,应当倡导一...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立法,并未为网络技术中立行为的入罪化提供一个可靠的教义学限制标准。有关中立帮助行为可罚范围的各种限制性学说,在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限制路径时也都过于片面化。鉴于此,应当倡导一种以行为的客观面为基础的折中路径,从而合理地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范围。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采取限制处罚的立场是较为妥当的。因此,需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限制解释,否则便会过分扩大网络技术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 网络技术中立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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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口袋化”纠偏 被引量:77
12
作者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27-135,共9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是因为旨在有效抑制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成罪与否(如罪量)及刑罚轻重的依赖。但立法定位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是因为旨在有效抑制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成罪与否(如罪量)及刑罚轻重的依赖。但立法定位不准、行为类型认定混乱、界限竞合处理随意及中立帮助行为认定不清,造成该罪的“口袋化”。实际上,争论该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还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并无实际意义;该罪也并非所谓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企图从是否存在“通谋”“充分的意思联络”、是否专门为他人“量身定制”、是否情节严重等方面区分该罪与诈骗等罪的共犯,有违共犯原理、责任主义及罪刑均衡原则,而不可取。只要客观上与他人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及其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主观上对此存在认识,而且行为本身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不能否认诈骗等罪共犯的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口袋罪 中立帮助行为 竞合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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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归责:理据、路径及限度 被引量:3
13
作者 周杰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98-117,共20页
网络平台能够精确匹配供需,迅速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一系列案件显示,网络平台不作为与重大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以“中立帮助行为论”否定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不法性。具有作为... 网络平台能够精确匹配供需,迅速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一系列案件显示,网络平台不作为与重大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以“中立帮助行为论”否定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不法性。具有作为义务是平台成立不作为犯的前提条件,作为义务在实质上来源于行为人对“结果发生原因的支配”。网络平台作为义务的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体现,但形式上的义务必须接受实质义务论的检验。对于网络平台的故意不作为,存在正犯与共犯两种归责路径,正犯归责的法律门槛较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应从共犯角度考察其刑事责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非立法上对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按照该罪对网络平台不作为进行定性仍然是对共犯归责路径的延续。具有间接帮助性质的平台不作为也应被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网络平台的过失不作为不可能成立刑事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中立帮助行为 结果原因支配说 最小从属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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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同犯罪的多元挑战与有组织应对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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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47-154,192,共8页
网络环境使得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具有突出的片面性、模糊性、间接性、偶发性,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单方性、中立性、预备性、危险性等特征,导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与立法规定深陷适法"过敏"症状。"共犯正犯化"的扩张... 网络环境使得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具有突出的片面性、模糊性、间接性、偶发性,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单方性、中立性、预备性、危险性等特征,导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与立法规定深陷适法"过敏"症状。"共犯正犯化"的扩张解释应声而出,而其争议可以通过理论变革或立法解决。网络片面共犯及按照片面帮助犯处理网络技术帮助行为、独立处罚网络预备行为等路径应持续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共犯 共犯正犯化 片面帮助 中立帮助行为 网络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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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空间 被引量:46
15
作者 陈洪兵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35-43,共9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预先审查、实时监控网上信息的义务,而仅负有事后经通知后移除的责任,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中的提供互联网接入等网络技术支持行为,通常属于不针对特定对象、用于合法用途而具有正当业务行为性质的中立...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预先审查、实时监控网上信息的义务,而仅负有事后经通知后移除的责任,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中的提供互联网接入等网络技术支持行为,通常属于不针对特定对象、用于合法用途而具有正当业务行为性质的中立帮助行为,因而我国立法者特意设置"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前置程序,以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这正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立法价值与适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分为信息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信息缓存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定位(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而不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程序具有防止损失扩大的"紧急保全"性质,即便网络服务提供者认为责令改正决定有误,也应及时改正,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立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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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司法扩张现象之批评——以律师与当事人形成共犯为视角 被引量:7
16
作者 何萍 《法治研究》 CSSCI 2021年第1期38-47,共10页
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对犯罪结果有帮助作用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律师被指控与当事人形成共同犯罪的案件屡见于报道,并由此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对犯罪结果有帮助作用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律师被指控与当事人形成共同犯罪的案件屡见于报道,并由此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有不断扩张之趋势,主要原因在于把主观上的"明知"等同于共同犯罪中的"通谋",对于片面合意认定为共同犯罪。另外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与帮助犯之间的界限也并未厘清。为了更好地体现刑法人权保障之功能,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严格把握共同犯罪人的成立条件。即便帮助者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确定相应罪名,而未必与实行者构成相同的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片面共同犯罪 中立帮助行为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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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一审判决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与几位方家的商榷 被引量:4
17
作者 周详 覃业坤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50-158,共9页
快播公司因其旗下快播播放器的组件——中心调度服务器和缓存服务器的特殊功能而被认为是网络内容提供商,进而被认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一结论存在逻辑上的问题。中心调度服务器只是被用户操控的软件和工具,缓存服务器是帮助信... 快播公司因其旗下快播播放器的组件——中心调度服务器和缓存服务器的特殊功能而被认为是网络内容提供商,进而被认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一结论存在逻辑上的问题。中心调度服务器只是被用户操控的软件和工具,缓存服务器是帮助信息传输的"中转站"而不是存储信息的"货仓",所以快播公司实际上是网络平台提供商。其行为符合中立的帮助行为的特征,亦符合技术中立原则的法理。快播公司没有参与淫秽视频的传播,不存在间接故意,没有实施作为犯罪;同时快播公司不具有保证人地位,不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对于具体用户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不"明知",亦不可按不作为的实行犯处理,理应无罪论处。快播案透露出中国通过强力管控网络服务商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策略,审判机关的先入罪再定罪思维有损司法的正义性,值得深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快播案 网络平台提供商 中立帮助行为 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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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利益协调的规则传统、发展趋向及本土构建 被引量:3
18
作者 汪云遥 杨署东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22-132,共11页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私益保障与网络技术服务的利益权衡问题,“避风港规则”的提出正是对这一利益权衡的体现。“避风港规则”摆脱了过苛的严格责任而走向责任豁免,有益于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发展与中介参与,并积极推动...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私益保障与网络技术服务的利益权衡问题,“避风港规则”的提出正是对这一利益权衡的体现。“避风港规则”摆脱了过苛的严格责任而走向责任豁免,有益于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发展与中介参与,并积极推动网络空间对著作权保障的效益促进。但是,“避风港规则”的提出背景已经发生变化,该规则保护的利益主次值得反思,而且加强网络监管、自我审查义务和预防性前置等也决定了不能过多倚重“避风港规则”。由此,应对“避风港规则”进行适用路径上的超越,即由中立帮助行为合理填补该规则的现有不足,据此审查和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与否,并且辅之以著作权合理使用、外部监管与内部审查机制的完善,从而既省却了“避风港规则”带来的理论弊端与适用纷争,又真正实现了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私益保障与网络技术服务之间的利益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中立帮助行为 著作权保护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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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侵权案与技术无罪论 被引量:5
19
作者 黄旭巍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3期50-53,共4页
技术无罪不是一个孤立的法律原则,它既能够从《刑法》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中找到根据,也可以与《著作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相互印证。技术无罪原则有其适用边界,不能将之绝对化,而应当在版权保护与技术无罪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快... 技术无罪不是一个孤立的法律原则,它既能够从《刑法》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中找到根据,也可以与《著作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相互印证。技术无罪原则有其适用边界,不能将之绝对化,而应当在版权保护与技术无罪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快播公司并非仅仅提供技术设备,故无法适用技术无罪原则。其深度链接、抓取缓存等行为对用户传播盗版视频具有持续的控制力,属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复制发行行为,主观上也不缺乏故意与营利目的,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快播侵权案 技术无罪论 中立帮助行为理论 避风港规则 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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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立法遵循“亲亲相隐”原则探析 被引量:2
20
作者 鲁冠南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02-103,共2页
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规定否定"亲亲相隐"而主张大义灭亲,这有失司法正义。我国应当吸收"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精神,在窝藏、包庇罪立法中增设有关容隐权的规定,在一定的亲等范围内设置容隐权并把握好&q... 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规定否定"亲亲相隐"而主张大义灭亲,这有失司法正义。我国应当吸收"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精神,在窝藏、包庇罪立法中增设有关容隐权的规定,在一定的亲等范围内设置容隐权并把握好"度",设定相应的限制条件以避免亲情原则被无限制地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窝藏 包庇罪 亲亲相隐 中立帮助行为 容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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