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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论惯常居所地法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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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杜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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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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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政法论丛》
                    
                    
                2007年第5期82-8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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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CEPA实施后内地与港澳商事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6SFB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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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惯常居所地法是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主体身份能力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不仅已被许多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采用,而且其适用范围有日益扩大之势。它不仅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主体能力的确认,而且是对住所地法原则的发展。属人法的这一新发展既有利于规范和统一我国的冲突法制度,又有助于解决我国区际属人法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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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国际私法
                            属人法
                            惯常居所地法
                            中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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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personal law
                             law of the place of habitual residence
                             applic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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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97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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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个人数据保护之冲突规则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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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肖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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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山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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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12-121,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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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专项项目“大数据发展与跨境数据服务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9CKPJ11)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计划一般项目“社会型创新背景下两元创新激励机制研究”(J17RA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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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冲突规则以实现"数据保护"和"数据流通"的平衡为实质正义目标。为协调两者冲突以及增强法律选择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需以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4(1)(a)条为蓝本探索并完善该领域的专门冲突规则,在避免对控制人机构设立地标准扩张性解释的同时,辅之以数据主体惯常居所地法作为逃避条款。个人数据保护的私法纠纷以契约之诉和非契约之诉为承载,如何将个人数据保护的专门冲突规则与传统契约之诉、非契约之诉的一般冲突规则相协调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不能为数据权侵权之诉提供适当的冲突规则,需增加控制人机构设立地规则,并对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设置必要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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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控制人机构设立地法“
                            目标/指向”规则
                            数据主体惯常居所地法
                            强行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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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words
                    
                            law of the country of controller’s establishment
                            rule of"targeting/directing"
                            law of data subject’ s habitual residence
                            overriding mandatory pro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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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97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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