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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犯罪的保护法益——兼论互联网娱乐平台的涉赌刑事责任 被引量:1
1
作者 王钢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5-80,共16页
关于赌博的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研究证明,问题赌博会对赌博者、其身边的相关重要他人以及社会共同体造成广泛而持续的严重损害。刑法中的赌博犯罪旨在限制赌博机会的可获得性和可利用性、防止国民形成赌博癖好,通过预防问题赌博有效控... 关于赌博的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研究证明,问题赌博会对赌博者、其身边的相关重要他人以及社会共同体造成广泛而持续的严重损害。刑法中的赌博犯罪旨在限制赌博机会的可获得性和可利用性、防止国民形成赌博癖好,通过预防问题赌博有效控制赌博行为的危害性,从而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平稳存续。个人财产保护说、国家财政收入保障说、善良风俗说、社会秩序说(次生危害说和经济犯罪说)对于赌博犯罪保护法益的界定均不准确。基于赌博瘾癖预防说的立场,在判断互联网娱乐平台是否涉嫌赌博犯罪时,应当考察其经营模式是否形成了“充值—概率玩法—变现”的涉赌模型,是否使用户可以凭借偶然性轻易获取财产利益,从而具有诱发问题赌博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问题赌博 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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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2
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9-61,共13页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金融安全,其次是作为社会秩序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组织是指通过召集、招揽、强迫、拉拢、引诱、欺骗等方式使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本罪并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应当直接根据《刑法》第303条第3...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金融安全,其次是作为社会秩序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组织是指通过召集、招揽、强迫、拉拢、引诱、欺骗等方式使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本罪并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应当直接根据《刑法》第303条第3款的规定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而不能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认定本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既包括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国(境)外参与赌博,也包括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内参与境外网络赌博,还包括组织身居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参与赌博。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不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成立本罪不以行为人开设赌场为前提。《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三个独立的罪名,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或者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应按想象竞合或者数罪并罚的原理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保护法益 开设赌场罪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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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规范归责 被引量:1
3
作者 李淼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2-77,共16页
网络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结合后具有产业化、复杂化特征,由此带来的实务难题是,该如何确定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处罚标准。无论是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应用,还是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讨论,均无法形成有效的理论方案。问题... 网络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结合后具有产业化、复杂化特征,由此带来的实务难题是,该如何确定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处罚标准。无论是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应用,还是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讨论,均无法形成有效的理论方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适用规范判断的方法,实现妥当的归责。规范判断的框架依照“类型思维”“规范认同”“社会认同”三条逻辑主线进行构建:一是将判断对象依照类型思维处理,自实施伊始即专门指向违法犯罪的帮助行为在客观上只有可归责性,兼具合法、非法用途的帮助行为则需考察参与者是否具有对紧迫危险的认知。二是在法规范层面,分别考察刑法规范及其他法规范,确保归责结论与规范的价值取向及保护目的相一致。三是在刑事政策层面,排除组织中边缘参与人员的可罚性,推动贯彻“打早打小”“打财断血”的刑事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有组织犯罪 中立帮助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类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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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流通背景下个人信息爬取行为“过罪化”的实务现状与理论重塑
4
作者 徐光华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78-94,共17页
个人信息爬取行为作为新兴的自动化个人信息收集方式,在实务中存在“过罪化”倾向:经授权的个人信息爬取、仅违反企业规定的爬取行为均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公开信息的爬取行为也丧失出罪空间。其根源在于忽视信息流通中的主... 个人信息爬取行为作为新兴的自动化个人信息收集方式,在实务中存在“过罪化”倾向:经授权的个人信息爬取、仅违反企业规定的爬取行为均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公开信息的爬取行为也丧失出罪空间。其根源在于忽视信息流通中的主体意愿、社会价值及刑法保障流通的功能。需结合信息流通的时代背景,对个人信息爬取行为进行分类评价,适度限制入罪范围。对已授权个人信息的爬取,因主体的知情同意不应认定为犯罪。对公开的个人信息的爬取,应当综合考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来判断其正当性。对于涉私密性的个人信息的爬取,应当判断是否严重侵害个人利益,不能仅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为由认定爬取行为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适度限制对个人信息爬取行为的入罪范围,在信息流通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寻求平衡,防止刑法过度打击导致信息产业萎缩,妨害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爬虫 信息流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Robot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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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遗忘物”的界定及其占有判断
5
作者 赵拥军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79-96,共18页
遗忘物和遗失物作为法律领域内的概念,理当承认其术语的差异化。对于遗忘物的界定及其与遗失物的区分不能仅凭概念进行,需要将其置于具体的占有存在状态并结合其自身特征、遗置场所等,综合各种客观因素及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及构... 遗忘物和遗失物作为法律领域内的概念,理当承认其术语的差异化。对于遗忘物的界定及其与遗失物的区分不能仅凭概念进行,需要将其置于具体的占有存在状态并结合其自身特征、遗置场所等,综合各种客观因素及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及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刑法中遗忘物的界定应在侵占罪保护法益的指导下,将日常生活用语中的“遗忘”之物目的性限缩解释为可能成为侵占罪对象之物,并包含特定情形下物主所“遗失”之物。对于财物脱离物主直接持有后的占有判断,应以财物是否处于物主的事实占有和观念占有而展开;对于财物脱离物主直接持有后处于有特定管理人的公共活动空间中的占有认定,应摒弃“双重控制说”,直接通过物主的事实占有及观念占有等思路依次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忘物 遗失物 事实占有 观念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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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背景下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归罪路径研究
6
作者 王鑫楠 《渔业信息与战略》 2025年第2期79-90,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背景下,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司法认定面临法益属性模糊、量化标准缺位及前置法规范适用冲突三重困境。破解路径应立足法秩序统一原理,协调各前置法之关系,运用质量区分理论:将犯罪法益具象化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背景下,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司法认定面临法益属性模糊、量化标准缺位及前置法规范适用冲突三重困境。破解路径应立足法秩序统一原理,协调各前置法之关系,运用质量区分理论:将犯罪法益具象化为“水产资源安全”与“水域生态环境权益”,明确生态法益价值;构建基于生态破坏、物种珍稀等因素的损害评价体系,结合行为危害性与主观恶性形成刑事违法基准;建立行政评估与司法判断协同机制,衔接追诉标准与定罪标准。通过多维协同推动行刑认定标准的统一,方能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稳定,并实现各部门法协同发展与绿色生态系统化发展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法秩序统一 质量区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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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全流程规制模式研究 被引量:8
7
作者 童云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5-101,共17页
在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方面,我国前置法与刑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前置法通过处理规则的设计实现了全流程规制,而刑法只能对部分不法处理行为进行惩治。此种规范格局导致法律难以衔接并形成刑法保护的盲区,不利于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对此... 在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方面,我国前置法与刑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前置法通过处理规则的设计实现了全流程规制,而刑法只能对部分不法处理行为进行惩治。此种规范格局导致法律难以衔接并形成刑法保护的盲区,不利于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对此,应提倡个人信息的刑法全流程规制模式,通过间接罪名适用法和法益量刑评价法对不同类型处理行为进行合理规制。通过理论维度和规范维度的证成,可以验证全流程规制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应当适用刑法合理规制非法收集行为和非法存储行为,保障前期阶段信息处理安全;适用刑法精准规制非法加工行为、非法使用行为和非法流转行为,保障中期阶段信息处理安全;运用刑法适度规制非法披露行为和非法删除行为,保障后期阶段信息处理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全流程规制 处理 数据犯罪 被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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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视角下数据犯罪的前置化定位及其立法边界 被引量:7
8
作者 姚万勤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9-62,共14页
数据犯罪理论研究混乱的根本原因系理论界难以抛弃“数据与信息概念混同”的路径依赖。以数据为信息的概念混同既不合乎既有法律,亦致使数据犯罪与信息犯罪之间的关系始终不明,在我国尚未建立数据犯罪体系的当下,数据犯罪相关研究也因... 数据犯罪理论研究混乱的根本原因系理论界难以抛弃“数据与信息概念混同”的路径依赖。以数据为信息的概念混同既不合乎既有法律,亦致使数据犯罪与信息犯罪之间的关系始终不明,在我国尚未建立数据犯罪体系的当下,数据犯罪相关研究也因此陷入相对混乱的境地。对此,应从考察数据犯罪的刑法定位着手,摒弃传统充实数据犯罪的法益内涵的研究惯性,转而通过数据与信息的客观属性与立法区分,得出“数据犯罪的刑法定位系信息犯罪的前置化”的逻辑结论。在此前提之下,可以进一步明确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应是数据的保密性、可用性、完整性,如此也可支撑数据犯罪体系建构的立法边界。具体而言,一方面,在进行相关数据犯罪立法时应考虑以下原则性要求:既将数据犯罪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分离,并将其设置为抽象危险犯,又设置专门的刑法条文指引数据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判断问题;另一方面,立法新增的数据犯罪也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既要严格控制故意犯罪罪名设置的数量,又要排除处罚过失数据犯罪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信息 前置化 数据安全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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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数据:概念、文本与实践 被引量:5
9
作者 赖早兴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64-82,共19页
数字、数据和信息是信息社会的基本概念。在刑法中,数据的定义和范畴决定着刑法对数据保护的范围与力度。在传统意义上,数据与数字紧密相连,但计算机语言的出现使数据部分脱离数字;大量信息以数据方式呈现,但信息只是数据的表现形式之一... 数字、数据和信息是信息社会的基本概念。在刑法中,数据的定义和范畴决定着刑法对数据保护的范围与力度。在传统意义上,数据与数字紧密相连,但计算机语言的出现使数据部分脱离数字;大量信息以数据方式呈现,但信息只是数据的表现形式之一,数据还包括功能性的程序指令。刑法文本中有显性数据和隐性数据,隐性数据易于被忽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裁判者泛化数据概念、忽视数据价值、抹杀数据属性差异和同化数据信息等不合理现象。应当在刑法中明确数据概念的基础上,以数据的价值评价侵害数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数据的国家秘密、财产、知识产权等属性认定侵害数据行为的性质,明确信息在部分罪名中的独立性,实现刑法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和对侵害数据行为的打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 数据 信息 刑法文本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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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与违法性认定 被引量:5
10
作者 胡东飞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1-44,共14页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构成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采矿许可(证)属于解禁性许可,行为人通过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并不阻却违法性,应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程序上应当由作出采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后,司法机关方可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保护法益 采矿许可证 解禁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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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驾”新规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的新标准 被引量:3
11
作者 梁云宝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45-161,共17页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将有效解决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过宽问题,但其第5条对机动车的解释延续了之前解释的立场,老问题的延续需要新的解决方案。正在来临的电动车时代使得电动车逐渐冲击燃油车时代围绕技术属性...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将有效解决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过宽问题,但其第5条对机动车的解释延续了之前解释的立场,老问题的延续需要新的解决方案。正在来临的电动车时代使得电动车逐渐冲击燃油车时代围绕技术属性形成的机动车技术性标准,由此这一传统标准的缺陷逐步显现,援引这一标准难免出现“醉驾”刑法惩处上的乱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正在形成一套侧重规范属性的机动车规范性标准,形式上这两套标准都不缺乏相应的规范依据,但它们划定的机动车范围不尽一致,实质上它们是替代关系。我国的机动车认定标准应契合电动车时代发展潮流,在行政机关对电动车采取机动车管理持谨慎立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是普遍性社会认知、对不法行为惩处泛刑化进行限缩等原因推动下,促进电动车时代我国机动车认定标准的升级,以规范性标准替代传统的技术性标准,进一步限缩该罪的犯罪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 技术性标准 规范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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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识别信息“使用”的界定纷争——基于美国加重身份盗窃犯罪的判例考察 被引量:1
12
作者 陈玲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8-176,共19页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是当前我国刑法研究的一大热点,但“使用”含义的多重性及极具争议性尚未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在最早单独制定身份信息犯罪立法的美国,对于如何理解身份识别信息的“使用”存在宽泛解释和限缩解释之间...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是当前我国刑法研究的一大热点,但“使用”含义的多重性及极具争议性尚未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在最早单独制定身份信息犯罪立法的美国,对于如何理解身份识别信息的“使用”存在宽泛解释和限缩解释之间的严重对立。考察美国加重身份盗窃犯罪的判例,可以发现检方都极力主张宽泛解释,辩方则再三强调限缩解释的必要性,而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之间也存在严重分歧。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杜宾案明确了对“使用”应当采取限缩解释的立场,并提出了“关键所在”标准,而该判决的协同意见则提出了对这一新标准的质疑,认为只有国会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使用”的界定争议问题。美国司法实践中对身份识别信息“使用”的界定争议为我国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研究提供了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的使用 含义多重性 宽泛解释 限缩解释 “关键所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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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分层建构 被引量:5
13
作者 杨楠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28-141,共14页
对未经授权而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在入罪论、出罪论和折衷论三种观点。入罪论所根据的“二次授权必要说”存在规范衔接错位之虞;出罪论所依据的“二次授权不要说”弱化了知情同意机制的功能;折衷论中,“合理处... 对未经授权而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在入罪论、出罪论和折衷论三种观点。入罪论所根据的“二次授权必要说”存在规范衔接错位之虞;出罪论所依据的“二次授权不要说”弱化了知情同意机制的功能;折衷论中,“合理处理”“公开目的”判断标准模糊,“场景理论”逻辑不周延,“一般可访问”标准考察维度较为单一且存在客观归罪之嫌。通过明确“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并从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三重维度分层建构,不失为一条合理路径。据此,处理非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具有法益侵害性;处理完全公开的个人信息一般无须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信息主体自愿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个人信息的,信息业者只有在超越该范围进行处理时才有必要取得同意。处理依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公开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有权处分时应征得同意,信息主体无权处分时不得擅自处理;信息主体处分权限不完整时,应取得双重授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已公开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 信息自决权 安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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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关键问题 被引量:15
14
作者 周光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2,共13页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考虑刑法固有的违法性,且不能离开客观归责的法理。在行为人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合,如果其不关心受托人的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转移并任由受托人倾倒废物的,可以构成本罪共犯;但行为人因对方违约而拒绝将废物运回的,其犯罪故意可能被阻却。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与本罪的保护法益有关,将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理解为生态学的法益与人类中心的法益不相抵触;认为本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既可以是抽象危险犯也可以是侵害犯的主张,未必具有合理性,且实益极其有限。对于“外环境”的确认要在本罪保护法益的指导下进行,避免出现保护不力的局面。对于实务中确定严重污染环境时不当运用鉴定方法,导致损害被放大的问题,也应给予充分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实行行为 严重污染环境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 法秩序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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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法益的应然类型与刑法保护 被引量:6
15
作者 刘天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2-79,共18页
我国经济刑法以经济秩序作为保护法益具有“先天性的缺陷”。一方面,秩序本身的高度抽象性、模糊性以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以“秩序管理”为本位的残余观念为秩序法益带来诸多诟病。另一方面,现有通说及刑法规定未能科学合理地对不同类型... 我国经济刑法以经济秩序作为保护法益具有“先天性的缺陷”。一方面,秩序本身的高度抽象性、模糊性以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以“秩序管理”为本位的残余观念为秩序法益带来诸多诟病。另一方面,现有通说及刑法规定未能科学合理地对不同类型经济秩序加以区分并分别阐明其正当性及保护方式。对此,应当结合我国刑法的实际情况,在肯定秩序的法益价值前提下,将经济秩序法益划分为可还原型经济秩序法益、不可还原型经济秩序法益及混合型经济秩序法益。可还原型秩序法益应当以保护个人法益为核心。不可还原型秩序法益应当区分为国家型和社会型两种,前者的正当性根植于宪法中,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后者的正当性基于主体间的自发自生秩序,以保护制度信赖为关键。混合型秩序中个人法益、实体性法益与秩序法益的地位相当,在保护方式上应当二者兼顾,不可偏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秩序法益 集体法益 混合型经济秩序 分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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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犯罪判断中的法益识别 被引量:3
16
作者 焦艳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30,共15页
矿产资源犯罪侵害的是复合法益。对矿产资源犯罪进行法益识别的关键要点包括:对该类犯罪所指向的物理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对作为行政违法性要素的“非法”的准确判断;对实践中该类犯罪所侵害实质客体的类型化分析;明确该类犯罪的刑事制裁... 矿产资源犯罪侵害的是复合法益。对矿产资源犯罪进行法益识别的关键要点包括:对该类犯罪所指向的物理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对作为行政违法性要素的“非法”的准确判断;对实践中该类犯罪所侵害实质客体的类型化分析;明确该类犯罪的刑事制裁方式及其刑法功能如何实现。基于前述要点,矿产资源犯罪的成立应采用严格主义,对是否违反前行法的判断应采用严格标准;应将矿产资源与普通财产、财物及生态环境的功能严格区分;应正确认知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两者间的关系,在入罪上采用差异化标准;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采矿行为的判断应结合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谨慎入罪。在矿产资源犯罪的刑法制裁中,应注意其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性质与功能的区分,注意生态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等的非刑事责任性质,避免不同性质责任的相互消解,保障刑法功能在该领域的全面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犯罪 非法采矿罪 惩罚性赔偿 生态法益 法益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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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预备犯的处罚根据及其限度 被引量:3
17
作者 刘双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8-132,共15页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处罚形式预备犯原则,并从形式可罚性与实质可罚性两个维度限定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因实质预备犯带有浓厚的积极预防、早期干预色彩,为避免其在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异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错误方向,设立实质预备犯应以保护重大法益为限;成立实质预备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客观上具有引起或者协同后续行为侵害法益的高度盖然性;解释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仅包括与明确列举示例具有等价性或者同质性的事项;独立预备罪的犯罪预备尚未对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原则上不予处罚,从而合理划定实质预备犯的处罚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预备犯 形式预备犯 刑事可罚性 实行行为 法益侵害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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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 被引量:2
18
作者 蔡桂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8-113,共16页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论争至今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然而,这场论争存在概念误用、标签滥用和疏于考证历史之弊。解释与涵摄、判断是不能混同的三个概念。犯罪论上也不宜简单地贴上“形式”“实质”的标签。加上“实质”...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论争至今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然而,这场论争存在概念误用、标签滥用和疏于考证历史之弊。解释与涵摄、判断是不能混同的三个概念。犯罪论上也不宜简单地贴上“形式”“实质”的标签。加上“实质”拥有“立法论之实质”与“司法论之实质”的不同含义,这种标签滥用造成了诸多误解。沿用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术语,并承认文义解释较之于目的解释的优先性,将明显减轻争论所造成的误解。争论之误会走向扩大的另一原因在于不重史事之考察。对20世纪学说史的梳理,既能使前述两个弊端进一步明晰化,亦有助于确认争论所具有的有限意义:形式解释论在面对文义的边缘地带时尺度稍严,且其对犯罪手段与新古典体系之修正的考虑,使其异于实质解释论,并初步具有了20世纪下半叶人的不法论的部分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文义解释 目的解释 人的不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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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被引量:2
19
作者 马卫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5-61,共17页
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做了类型化描述。涉案价值认定时,需要以法益为指导,剔除他人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扣除合理的开采、运输费用,妥善确定价值认定基准日。当难以确定价值时,要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出发。“二年内曾因非法... 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做了类型化描述。涉案价值认定时,需要以法益为指导,剔除他人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扣除合理的开采、运输费用,妥善确定价值认定基准日。当难以确定价值时,要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出发。“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起算,二年内有三次非法采矿行为(其中被处罚过两次)即可,做出处罚的不必限定为某一特定机关。已被处罚过的对应价值不累计计算,行政罚款不折抵罚金。多次实施行政违法的非法采矿行为,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应累计计算价值数额,做出相应处理。非法采矿时严重污染环境,不属于“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原理处断。在非法采矿之后,又实施其他关联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数罪并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包括造成河道、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植被、林木和耕地毁坏,地表陷沉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与前几项具有可类比性,只要在结果或者行为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与处罚必要性,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情节严重 类型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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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定罪问题探究——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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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建平 任江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2-9,共8页
在我国,虚假诉讼由来已久,但近年尤烈。对其法律规制,理论实务界的主张见仁见智,难形成主流意见和通说。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问题做了阶段性总结,但同时也留下了立法空白需要填补。理想之选是在刑法修正时设专门罪名以回... 在我国,虚假诉讼由来已久,但近年尤烈。对其法律规制,理论实务界的主张见仁见智,难形成主流意见和通说。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问题做了阶段性总结,但同时也留下了立法空白需要填补。理想之选是在刑法修正时设专门罪名以回应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罪名可定为恶意诉讼罪。当务之急是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两个相关条款做出司法解释,以规范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司法实践,结束同罪不同罚的混乱局面。目前的权宜之计是分别适用刑法第307条和第313条,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类行为定罪量刑;若虚假诉讼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民诉法修正案 定罪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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