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涉外法治视野下我国强制出境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 1
-
-
作者
杜少尉
-
机构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
出处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64-71,共8页
-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安全事故犯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22SFB4011)。
-
文摘
涉外法治不能不关注强制出境制度,强制出境制度因其主要适用对象是违法犯罪的外国人,具有直接的涉外属性。完善强制出境制度既是应对外国人在我国违法犯罪问题,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需要,也是落实宪法和国际法中人权保护义务的需要。现行制度存在强制出境措施惩罚性不协调、裁量基准模糊、可救济性冲突、执行时间节点单一等问题。在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要求下,需对强制出境制度进行相应完善:体系性地规范强制出境措施的期限;进一步细化不同性质的强制出境措施的裁量基准;设置差异化的救济机制,在确保我国国家安全优位的同时,兼顾人权保障;丰富执行强制出境措施的时间节点,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在诉讼程序中、宣告缓刑或假释后对外国人执行强制出境。
-
关键词
涉外法治
强制出境
救济机制
执行程序
-
Keywords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expulsion
remedial mechanisms
enforcement procedure
-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
-
题名我国刑法中驱逐出境的性质与适用
被引量:3
- 2
-
-
作者
杜少尉
刘仁文
-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3-154,共12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法的立体分析与关系刑法学研究”(19AFX007)。
-
文摘
就我国《刑法》第35条驱逐出境的性质而言,学界存在刑罚说与保安处分说之争。《刑法》第35条之所以独立于该法第33条和34条,是因其具有仅对外国犯罪人适用的特殊性。在量刑时,是否对外国人科处驱逐出境的依据是其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而非其外籍身份。驱逐出境在目的上虽具有保安处分的色彩,但更具有刑罚的报应和一般预防目的。而且,从我国刑事立法的历史和司法实践来看,《刑法》第35条驱逐出境的性质应认定为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外国人的认定,应以其入境身份为准。如果同时拥有我国国籍和他国国籍,则须引入主要国籍国判断标准。对所犯罪行威胁到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外国犯罪人,应当驱逐出境。对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的外国犯罪人,应当附加驱逐出境。外国人被驱逐出境后不准入境期限应由公安机关在执行中予以确定。
-
关键词
刑罚
保安处分
驱逐出境
司法适用
-
分类号
D91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DF612
[政治法律—刑法学]
-
-
题名国际法视角下驱逐出境的去刑罚化
被引量:2
- 3
-
-
作者
黄风
杜少尉
-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1-87,共7页
-
文摘
刑事驱逐出境面临着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救济的困境,不利于保障外国犯罪人之人权。国际法对驱逐出境行为的约束,已从最开始的意在限制国家驱逐权逐步走向以被驱逐者为中心的人权保护。国际法委员会近年也致力于编纂和发展出专门性的关于拟驱逐外国人人权保护的基本规则,以求在国际法层面更好地保护外国人之人权,这一"以被驱逐者人权为中心"的趋势必然要求驱逐出境的去刑罚化。故我国完全可以废止作为刑罚的驱逐出境,将实施犯罪作为可行政驱逐的原因之一,从而构建一个统一的行政驱逐出境制度。如此,不仅可以破解刑事驱逐出境遭受的救济困局,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之要求,更利于我国在未来的移民管理中既保护国家利益亦保障外国入境人士之人权。
-
关键词
人权保护
驱逐出境
去刑罚化
移民法
-
Keyword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Deportation
Decriminalization
Immigration Law
-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