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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司法解除规则的程序法解读
被引量:
22
1
作者
肖建国
宋史超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46-57,157,158,共14页
《民法典》确立的合同司法解除制度,包括基于情势变更的司法解除和非金钱债务违约方司法解除两种类型。前者在实践和理论上有较为扎实的基础,后者则争议巨大。法典编纂过程中,学界普遍对《合同法》第110条存在一定误读,试图以合同僵局...
《民法典》确立的合同司法解除制度,包括基于情势变更的司法解除和非金钱债务违约方司法解除两种类型。前者在实践和理论上有较为扎实的基础,后者则争议巨大。法典编纂过程中,学界普遍对《合同法》第110条存在一定误读,试图以合同僵局说来论证违约方司法解除的必要性。结合民事抗辩和确认之诉的法理,程序法的检讨表明《合同法》第110条并不存在引发合同僵局的法律漏洞。司法解除制度的立法原因有合同法理念调整、确认之诉休眠和一定的偶然因素。司法解除属于不必要形成之诉、无溯及力的形成之诉,基于《民法典》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理,其司法适用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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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解除
形成之诉
抗辩
履行不能
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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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路径——以指导案例118号为中心
被引量:
30
2
作者
宋史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49-161,共13页
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
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复合,后者包含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借助执行程序才能使被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主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时,因撤销权判决能回复物权,债权人可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清偿债权,一体实现保全债权和清偿债权,但这一简便路径不适用于返还标的为金钱的案件。更简化的“执行脱逸财产”方案缺乏正当性。主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时,撤销权判决应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实现,该指导案例就此确立的执行当事人规则完全正确。“撤销权与代位权同时行使”的方案忽视了执行程序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意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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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撤销权
债的保全
形成之诉
执行力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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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民法典》合同司法解除规则的程序法解读
被引量:
22
1
作者
肖建国
宋史超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46-57,157,158,共14页
文摘
《民法典》确立的合同司法解除制度,包括基于情势变更的司法解除和非金钱债务违约方司法解除两种类型。前者在实践和理论上有较为扎实的基础,后者则争议巨大。法典编纂过程中,学界普遍对《合同法》第110条存在一定误读,试图以合同僵局说来论证违约方司法解除的必要性。结合民事抗辩和确认之诉的法理,程序法的检讨表明《合同法》第110条并不存在引发合同僵局的法律漏洞。司法解除制度的立法原因有合同法理念调整、确认之诉休眠和一定的偶然因素。司法解除属于不必要形成之诉、无溯及力的形成之诉,基于《民法典》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理,其司法适用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关键词
司法解除
形成之诉
抗辩
履行不能
情势变更
Keywords
judicial termination
forming-action
defense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change of circumstance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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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路径——以指导案例118号为中心
被引量:
30
2
作者
宋史超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49-161,共13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作用研究”(项目编号:19CFX058)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复合,后者包含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借助执行程序才能使被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主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时,因撤销权判决能回复物权,债权人可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清偿债权,一体实现保全债权和清偿债权,但这一简便路径不适用于返还标的为金钱的案件。更简化的“执行脱逸财产”方案缺乏正当性。主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时,撤销权判决应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实现,该指导案例就此确立的执行当事人规则完全正确。“撤销权与代位权同时行使”的方案忽视了执行程序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意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
撤销权
债的保全
形成之诉
执行力
代位权
Keywords
Right of Revocation
Preservation of Obligatory Right
Litigation for Changing Legal Relation
Execution
Right of Subrogation
分类号
DF5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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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合同司法解除规则的程序法解读
肖建国
宋史超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22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路径——以指导案例118号为中心
宋史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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