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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的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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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地籍管理土地管理是各州的任务,联邦无法亦无主管机构,由各州自行立法,自设机构进行管理.1.立法及机构各州的地籍管理法规,归结起来有两种形式,一是将地籍管理与测量结合起来立法,称《测量与不动产地籍法》,属于该种情况的有巴登·弗腾堡、下萨克森、巴伐利亚、北莱茵·威斯特法仑、石荷、不来梅、西柏林七个州.二是地籍管理单独立法,称《地籍法》。
作者 鹿心社
机构地区 国家土地管理局
出处 《中国土地科学》 1988年第3期40-44,共5页 China Land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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