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国务院国发[1985]43号文件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和《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6期42-43,共2页 China Taxation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