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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及损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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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授权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协助环保部门处理渔业污染事故转为全权调查处理的执法主体.这是法律赋予渔政部门一项新的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追查排污者责任和评估赔偿、调解纠纷等工作是渔政部门的新职能.如何公正、快捷的处理渔业污染事故,使受害方得到应有的赔偿.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处理一般性渔业污染事故工作的实践谈几点体会.
出处 《内陆水产》 2003年第11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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