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行政特许权应作为一类独立的担保财产予以规定。行政特许权担保与行政特许权收益的担保在理论上已被严格区分,应摒弃两分式立法模式,将行政特许权担保统一定位于抵押之下。行政特许权担保登记应采登记生效主义,民法典中应明确相应的登记机构。民法典应就行政特许权担保的实现设立规则,以划清公法和私法的界限。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23-30,共8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自选课题资助项目"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严聪(1980—),湖北仙桃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