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和当事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对矛盾,二者同时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承担特定的诉讼义务。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据此而实施的多种诉讼行为,构成有机的矛盾统一体。民事诉讼的过程主要就是这对矛盾在法律程序上推进和展开的过程。关于法院审判行为(职权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亦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分配,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因而形成了不同的诉讼模式。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6期61-66,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