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制度在无严格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刚刚起步,即在纠纷案件审理中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笔者想通过自己代理的几起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就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中几个带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一、关于案件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案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各地人民法院在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时,在如何适用民诉法该两条管辖规定时有不同的认识,甚至出现一案两立,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造成人民法院审理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管辖冲突的原因,在于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涉及四种以上不同法律关系。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34-39,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