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运行实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发现:一方面,监事会制度运行效果不佳,其原因至少包括监事学历较低、经验不足、兼职较多、身份不够独立等,另外,外部专家和中介机构借用较少、控股股东可控制监事会、监事解任压力较小、部分监事并不适宜担任监事、监事报酬整体偏低,也是导致监事监督实效较差的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规模和开会次数相对合理,部分公司规定了独立监事制度、监事会会议次数、解聘条件、累积投票制的应用等,这值得推广。导致监事会运行效果不佳的原因大部分可以通过良善的制度克服,既有的经验可以保留、提倡、宣扬。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14年第2期112-125,共14页
Jinling Law Review
基金
张志坡主持的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公司内部控制体制的法律问题研究--监事会制度的解释论与立法论"[编号:CLS(2012)C49]
南开大学2012年"985工程"法学学科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