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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与内地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协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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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现行法律基本不变。所谓'现行法律基本不变'有两层含义:一是基本上不改变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的资本主义属性;二是基本上不改变特别行政区原有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形式、法律体系结构乃至立法、司法程序和原则等。香港回归后,进一步加强了大陆与香港之间的民商事交往,中国的区际私法率先在大陆和香港特别政区之间开始运作,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开始由理论演变为现实。现就大陆与香港两地民商事的法律冲突谈谈如何协调的问题。
作者 钟贵文
出处 《社科与经济信息》 1999年第5期27-2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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