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源于国家理性的现代化。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强调环境保护的生态理性可以弥补以经济理性为代表的工具主义国家理性的内生危机。环境立法是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贯彻生态理性要求的首要环节。我国环境立法数量的快速增加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及时有力的规范依据,但仍然存在浅层生态化、地方立法对上位法简单重复以及抵触的问题,与生态理性蕴含的环境立法整体主义、“保护优先”以及严密性要求有所脱节。为了更好地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在促进中国式现代化方面的效能,未来我国环境立法的体系化发展应当在目标、构成、形式、程序与限度方面深度践行生态理性。
出处
《学海》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78-186,共9页
Academia Bimestri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比例原则视角下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体系化研究”(项目号:22CFX04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杨未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法学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