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债务执行转破产制度不仅是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更是从法理本义上尊重破产法作为强制性集体清偿制度。个人债务执行转破产应当参照企业法人“执转破”的程序规则的精神,同时需要考察当事人同意、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和满足诚信债务人的标准。执行转破产不仅是程序的移转,更需要在协同主义下实现强制执行和破产制度功能互补。个人破产兼具司法裁判性和司法行政性二元属性,更有利于实现与强制执行的功能协同。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14-133,共2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优化营商环境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模式的体系建构”(项目编号:23FXB0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高丝敏,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