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东盟交往日趋密切,亟待对东盟民间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代表性制度早期中立评估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我国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样本和新加坡调解中心早期中立评估制度样本属于权利指向型、间接型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北京仲裁委员会制度样本实质和新加坡样本类似,但结果满足一定条件,具备强制约束力。我国湘潭仲裁委员会样本将早期中立评估和调解进行了融合。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应定位为权利指向型纠纷解决机制,不应和利益指向的调解制度混同,其本质是间接型纠纷解决机制,并不以直接解决纠纷为目的,凭借便捷快速的评估过程所得出的评估报告不应具有强制约束力。
出处
《法治与经济》
2025年第3期25-34,共10页
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基金
2024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年度课题(24FXB002)。
作者简介
林轲亮,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