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塑造了专门性的庭审对质程序。但在交叉询问程序中,当事人发问权的运行在客观上极易促成相互对质,因此还隐藏着另一种对质形态的可能性。在专门对质模式下,对质步骤与对质方式的规定可能违背了对质的基本原理,混淆了对质与交叉询问,存在程序重复之嫌。混合对质模式的形成,在理论层面源自当事人的发问权(诘问权),在制度层面则由于当事人通过行使发问权形成对质与其诉讼角色与诉讼地位相吻合,大致能够满足事实证明的需要。然而,混合模式的适用范围有限,对质效果难以充分保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有必要在立法上建立专门性对质与混合性对质并行的双轨制对质模式。两种对质模式的适用条件相同,但因存在程序的独立性与依附性的区别而应有程序构造的差异,包括适用对象、程序转换、对质步骤和对质方式等都应有所不同。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58-68,共11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庭审中对质程序实证研究”(20BFX07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马静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四川成都6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