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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行长的敛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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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原行长王红彦将手中的贷款审批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在为企业贷款提供帮助后,以借贷名义索要4家企业“利息”498.28万元,并收受2家企业贿送的现金15万元,最终被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50万元。
作者 金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检察风云》 2025年第13期44-45,共2页 Prosecutorial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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