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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参与直播营销的责任分类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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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人一直是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参与直播营销活动的自然人,分为自然人网店与自然人主播,两类自然人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在法律责任的分配上,建议按照权责利一致的原则,避免过罚不当。其中,自然人作为网店经营者,其身份是平台内经营者,依据《电子商务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无须办理执照的自我声明,发货、售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除无须取得营业执照外,与己经登记注册的平台内经营者需要履行的义务完全相同,不作为本文讨论的重点。
作者 琭婧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5年第8期49-50,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作者简介 琭婧,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政府事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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