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项目公司"在我国存在已久,但是关于其"公司"的性质在学界存有争议,在司法实践当中,借助"项目公司"规避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面对这一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自发形成的"商事主体",我们的法律应该做出回应:要么认可,要么禁止。从内外两个方面看,并依"项目公司"的性质,应该认可"项目公司"的"公司"性质,并对项目公司在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相关对策,以实现商法所追求的效率与安全价值的统一。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5年第1期50-54,共5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