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长达十多年的论战。两人各自提出核心命题:哈特的命题是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分离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富勒的命题是法律本身必须包含内在道德,法律是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而法律与道德本质上是一种道德价值判断,法律只不过是表现为法律形式的那部分道德,并且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人们能达成道德共识,道德可以作为法律的基础。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5期38-41,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