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金融监管权是实现地方金融监管法治化的核心内容。地方金融监管权具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维度”与“中央和地方的两层框架”的性质特征,地方金融监管权具有强烈的地方属性。地方金融监管权是以“地方利益”的合理发展分配和“地方风险”的有效防范处置为主要目标,具有监管权的统一性,以立法权和行政权为主要内容,以中央和地方双层结构为主要配置形式,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国家权力。应当明确“功能监管”和“央地配合”的理论前提,实现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有效横纵配置协调。应从三个方面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权体系:一是法律规范确定职责范围与具体权限;二是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职能;三是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有效协调机制。
出处
《金融法苑》
2024年第2期156-169,共14页
Financial Law Forum
基金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项目“省地方金融监督立法重点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000-42900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李建欢,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拟录取博士研究生。